法律的形式、價值和事實,綜合法學的代表人物、美國的哈爾認為,現代西方三大法學主流派都只強調法律的一個方面的因素。分析法學強調法律的形式,即法律規範(規則);自然法學強調法律的價值,即超越實在法的法律理想;社會學法學強調法律的事實,即社會中“活的法律”。它們都不免失之偏頗。哈爾認為,對於法律而言,這三個要素是不可分割的,法律就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的結合”。綜合法學的任務,正在於要在這種結合的基礎上,構築一套新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