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新解讀叢書:民法通則新解讀(升級第3版)》與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密不可分。它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並為我國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的民事活動提供了基本準則,是我國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和母法。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律法規新解讀叢書:民法通則新解讀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2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338972, 9787509338971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484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新解讀叢書:民法通則新解讀(升級第3版)》由中國法制出版社編著,是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法律法規新解讀叢書:民法通則新解讀(升級第3版)》從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婚姻家庭及侵權等方面對《民法通則》進行全方位解讀,使它的基本原則性和制度性規定更加具體鮮活。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解讀與套用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
第三條【平等原則】
第四條【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自願原則]
[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六條【合法原則】
第七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八條【本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公民]
[自然人]
[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
[如何認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契約是否有效?]
第十四條【法定代理人】
[監護]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公民的住所】
[戶籍]
[住所]
[經常居住地]
第二節 監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
[監護人]
[夫妻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死亡,他人是否可以避開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而代理該未成年子女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之訴?]
[夫妻一方因沒有條件履行日常的監護職責而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從而與另一方固有的監護權產生衝突時,監護權由誰行使?]
第十七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精神病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二條【宣告失蹤的撤銷】
[宣告失蹤的判決撤銷後,失蹤人的財產如何處置?]
第二十三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宣告死亡的撤銷】
第二十五條【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
[字號]
第二十七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民事責任的承擔】
[家庭共有財產]
[個人財產]
[責任承擔]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個人合夥的定義】
第三十一條【合夥契約】
第三十二條【合夥財產】
第三十三條【字號與經營範圍】
第三十四條【合夥的內部關係】
第三十五條【合夥的民事責任】
[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債務的清償]
[合伙人的個人債務的清償與合夥的關係]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法人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條【法人的清算】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四十一條【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條【經營範圍】
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
[職務行為]
[越權行為]
[濫用職權行為]
[個人行為]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企業法人的終止】
第四十六條【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織】
[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
[民事責任]
[法人登記]
第四十九條【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條【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
[機關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 聯 營
第五十一條【法人型聯營】
[聯營的主體]
[不得用於聯營的投資]
[法人型聯營]
第五十二條【合夥型聯營】
第五十三條【契約型聯營】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五條【實質要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形式要件】
[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
[當事人以默示的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
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無效的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
[欺詐]
[脅迫]
[乘人之危]
[無效契約]
第五十九條【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可變更、可撤銷契約]
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
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民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返還財產]
[賠償損失]
[追繳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或返還第三人]
第六十二條【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第二節代 理
第六十三條【代理權】
第六十四條【代理的種類】
[委託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第六十五條【委託代理的形式及授權委託書】
第六十六條【無權代理】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契約書以簽訂經濟契約的方法進行犯罪行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法代理】
第六十八條【轉委託】
第六十九條【委託代理的終止】
第七十條【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的定義】
第七十二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
第七十三條【國家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四條【集體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五條【個人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六條【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社團財產】
第七十八條【共有】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第七十九條【埋藏物與拾得物的歸屬】
[埋藏物]
[遺失物]
第八十條【土地使用權與承包經營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八十一條【自然資源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
第八十二條【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權】
第八十三條【相鄰關係】
第二節 債權
第八十四條【債的定義】
第八十五條【契約的定義】
第八十六條【按份之債】
第八十七條【連帶之債】
第八十八條【契約的履行】
[實際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
第八十九條【債的擔保】
[人的擔保]
[物的擔保]
第九十條【借貸之債】
第九十一條【契約的轉讓】
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
[無理拒不退還彩禮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金融企業在發放與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職責相關的服務性積體電路卡時,違反收費管理辦法,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以外的費用,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非法占有和利用他人的財產所獲得的收益,如何處理?]
[為實現一定目的而實施的贈與行為作出後,如果該目的不能實現,贈與人能否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第九十三條【無因管理】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
第九十四條【著作權】
第九十五條【專利權】
第九十六條【商標權】
第九十七條【發現權、發明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發現權]
[發明權]
[其他科技成果權]
第四節人身權
第九十八條【生命健康權】
[生命權]
[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姓名權、名稱權】
[姓名權]
[名稱權]
第一百條【肖像權】
第一百零一條【名譽權】
第一百零二條【榮譽權】
第一百零三條【婚姻自主權】
第一百零四條【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兒童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一百零五條【民事權利男女平等】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一百零七條【民事責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
[特別規定或約定]
[對方有過錯]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的清償】
第一百零九條【因保護公益而受損的賠償和補償】
第一百一十條【法律責任的重合】
第二節 違反契約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賠償範圍與違約金】
[違約損害賠償]
[違約金]
第一百一十三條【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契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索賠權】
[契約的變更]
[契約的解除]
第一百一十六條【因上級機關的原因違約時的責任承擔】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害財產權責任】
[侵權行為]
第一百一十八條【侵害智慧財產權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生命健康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侵害人格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職務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產品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物件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動物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正當防衛】
第一百二十九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三十條【共同侵權】
第一百三十一條【混合過錯】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平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普通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六條【短期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
[特別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八條【自願履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一百四十一條【特殊規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一般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定居國外的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不動產所有權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五條【涉外契約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六條【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七條【涉外婚姻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八條【涉外扶養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九條【涉外繼承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五十條【公共秩序保留】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一條【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本法生效前批准開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人資格】
第一百五十三條【不可抗力的定義】
第一百五十四條【期間的計算】
第一百五十五條【與期間計算有關的術語】
第一百五十六條【施行時間】
……
關聯法規歸類解讀與套用
解讀與套用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
第三條【平等原則】
第四條【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自願原則]
[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六條【合法原則】
第七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八條【本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公民]
[自然人]
[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
[如何認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契約是否有效?]
第十四條【法定代理人】
[監護]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公民的住所】
[戶籍]
[住所]
[經常居住地]
第二節 監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
[監護人]
[夫妻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死亡,他人是否可以避開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而代理該未成年子女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之訴?]
[夫妻一方因沒有條件履行日常的監護職責而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從而與另一方固有的監護權產生衝突時,監護權由誰行使?]
第十七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精神病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二條【宣告失蹤的撤銷】
[宣告失蹤的判決撤銷後,失蹤人的財產如何處置?]
第二十三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宣告死亡的撤銷】
第二十五條【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
[字號]
第二十七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民事責任的承擔】
[家庭共有財產]
[個人財產]
[責任承擔]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個人合夥的定義】
第三十一條【合夥契約】
第三十二條【合夥財產】
第三十三條【字號與經營範圍】
第三十四條【合夥的內部關係】
第三十五條【合夥的民事責任】
[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債務的清償]
[合伙人的個人債務的清償與合夥的關係]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法人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條【法人的清算】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四十一條【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條【經營範圍】
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
[職務行為]
[越權行為]
[濫用職權行為]
[個人行為]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企業法人的終止】
第四十六條【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織】
[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
[民事責任]
[法人登記]
第四十九條【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條【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
[機關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 聯 營
第五十一條【法人型聯營】
[聯營的主體]
[不得用於聯營的投資]
[法人型聯營]
第五十二條【合夥型聯營】
第五十三條【契約型聯營】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五條【實質要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形式要件】
[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
[當事人以默示的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
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無效的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
[欺詐]
[脅迫]
[乘人之危]
[無效契約]
第五十九條【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可變更、可撤銷契約]
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
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民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返還財產]
[賠償損失]
[追繳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或返還第三人]
第六十二條【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第二節代 理
第六十三條【代理權】
第六十四條【代理的種類】
[委託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第六十五條【委託代理的形式及授權委託書】
第六十六條【無權代理】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契約書以簽訂經濟契約的方法進行犯罪行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法代理】
第六十八條【轉委託】
第六十九條【委託代理的終止】
第七十條【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的定義】
第七十二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
第七十三條【國家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四條【集體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五條【個人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六條【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社團財產】
第七十八條【共有】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第七十九條【埋藏物與拾得物的歸屬】
[埋藏物]
[遺失物]
第八十條【土地使用權與承包經營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八十一條【自然資源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
第八十二條【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權】
第八十三條【相鄰關係】
第二節 債權
第八十四條【債的定義】
第八十五條【契約的定義】
第八十六條【按份之債】
第八十七條【連帶之債】
第八十八條【契約的履行】
[實際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
第八十九條【債的擔保】
[人的擔保]
[物的擔保]
第九十條【借貸之債】
第九十一條【契約的轉讓】
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
[無理拒不退還彩禮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金融企業在發放與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職責相關的服務性積體電路卡時,違反收費管理辦法,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以外的費用,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非法占有和利用他人的財產所獲得的收益,如何處理?]
[為實現一定目的而實施的贈與行為作出後,如果該目的不能實現,贈與人能否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第九十三條【無因管理】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
第九十四條【著作權】
第九十五條【專利權】
第九十六條【商標權】
第九十七條【發現權、發明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發現權]
[發明權]
[其他科技成果權]
第四節人身權
第九十八條【生命健康權】
[生命權]
[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姓名權、名稱權】
[姓名權]
[名稱權]
第一百條【肖像權】
第一百零一條【名譽權】
第一百零二條【榮譽權】
第一百零三條【婚姻自主權】
第一百零四條【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兒童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一百零五條【民事權利男女平等】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一百零七條【民事責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
[特別規定或約定]
[對方有過錯]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的清償】
第一百零九條【因保護公益而受損的賠償和補償】
第一百一十條【法律責任的重合】
第二節 違反契約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賠償範圍與違約金】
[違約損害賠償]
[違約金]
第一百一十三條【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契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索賠權】
[契約的變更]
[契約的解除]
第一百一十六條【因上級機關的原因違約時的責任承擔】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害財產權責任】
[侵權行為]
第一百一十八條【侵害智慧財產權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生命健康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侵害人格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職務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產品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物件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動物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正當防衛】
第一百二十九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三十條【共同侵權】
第一百三十一條【混合過錯】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平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普通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六條【短期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
[特別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八條【自願履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一百四十一條【特殊規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一般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定居國外的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不動產所有權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五條【涉外契約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六條【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七條【涉外婚姻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八條【涉外扶養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九條【涉外繼承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五十條【公共秩序保留】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一條【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本法生效前批准開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人資格】
第一百五十三條【不可抗力的定義】
第一百五十四條【期間的計算】
第一百五十五條【與期間計算有關的術語】
第一百五十六條【施行時間】
……
關聯法規歸類解讀與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