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學案例精選總第7輯》是2009年11月1日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律教學案例精選總第7輯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
- ISBN:7562035725、9787562035725
- 頁數:357頁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11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 條形碼:9787562035725
- 尺寸:22.8 x 17 x 1.8 cm
- 重量:522 g
- 版次:第1版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章節選,
內容簡介
《法律教學案例精選(2008年商事卷)總第7輯》內容簡介:該套叢書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權威性。本叢書所編選的案例都是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絕大部分案例都由主審法官撰寫評析,幫助讀者充分領略判決背後的法律邏輯經驗和思維方式。
第二,及時性。本叢書使用的案例都是從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近兩年報送的案例中篩選出來的,因此能夠及時反映當前審判實踐中的熱點、難點以及新型案件的審理經驗。
第三,實用性。本叢書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系統闡釋了法學的基礎知識和重要理論問題。所編選的案例既客觀、真實地反映了案件原貌,同時又對其在法律適用及法學理論上進行了升華,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可讀性。它是司法人員和律師辦案的重要參考資料,是廣大民眾學習法律知識的生動教材,也為政法院校師生、法學研究人員學>-j、研究法律提供了豐富的資料。
圖書目錄
一、保險
保險條款的適用
——滕顯理訴中國平安保險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保險契約案
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效力
——楓陽電力電子設備製造有限公司訴天安保險葫蘆島中心支公司保險契約案
索賠申請與索賠時效
——廈門水產集團公司訴太平洋保險廈門分公司保險契約案
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的效力
——勞偉星訴華泰保險上海分公司財產保險契約案
交通事故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強順運輸有限公司訴人保無錫濱湖支公司保險契約案
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
——朱桂翠等訴太平洋人壽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險契約案
格式條款解釋原則的適用
——馮玉琴訴中國人壽名山縣支公司保險契約理賠案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與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劉學志等訴太平洋人壽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契約案
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
——楊憲賦訴中國人壽鄆城縣支公司保險契約案
二、存單、信用卡
銀行為儲戶開立賬戶時對身份證明的審查義務
——鄭福良訴建行蘇州分行儲蓄存款契約案
存單的資金交付與用資人指定的認定
——鵬運廣場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訴工行深圳紅圍支行等存款契約案
儲戶在修改密碼時應注意的事項
——鄒憲美訴中行萊蕪分行等儲蓄存款契約案
卡折並用儲蓄業務的特點
——胡慶香訴建行丹陽支行儲蓄存款契約案
委託貸款相關問題
——汝州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訴工行平頂山分行等儲蓄存款契約案
免息還款期與信用額度的透支期限
——工行九江市分行潯中支行訴殷文勝等信用卡透支案
信用卡冒用風險承擔
——王永山訴鎮江大賣場等信用卡案
信用卡還款主體的確定
——工行玉林分行訴周鳳席等牡丹信用卡透支欠款案
三、票據
票據抗辯事由的有效性
——太倉歐亞標準板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上海震來家具裝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票據案
丟失票據的追索權
——紅螺食品有限公司訴民生銀行北京和平里支行等票據付款請求權案
票據的無因性
——富思特裝飾有限公司訴利特隆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案
匯票背書“禁止轉讓”文句的效力
——交通銀行上海浦東分行訴上海中發電氣(集團)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案
票據背書的連續性問題
——南陽石油公司訴農行新乾支行票據付款請求權案
四、證券、期貨
證券交易中的委託代理問題
——陳庚生訴聯合證券有限公司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契約案
適格主體問題
——陳雲訴國都證券有限公司等證券契約案
股票權利的認定
——史漢民訴佛曇大豐農場等股票權利案
合夥炒股契約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
——解洪泉訴孫啟明合夥炒股糾紛案
證券投資諮詢服務相關問題
——吳鑫娣訴股來鑫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案
期貨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王雪珍訴瑞達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契約案
五、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的效力
——童麗芳等訴康達化工有限公司股東權案
股東資格認定問題
——王哲忠訴天寶飲料有限公司股權案
未實際出資的股東資格問題
——桑希倫訴勝地亞洗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侵權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內部轉讓股權問題
——鄧昆瑾訴陸興華等股權轉讓侵權案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契約的生效條件’
——致福國際有限公司訴薛福興等股權轉讓案
股權與法人財產權的關係
——楊平等訴雲昆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股權轉讓案
減少註冊資本的相關規定
——信天友商貿有限公司訴楊文忠出資款案
股東承擔公司虧損問題
——金來化工有限公司訴薛益武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案
公司法人格否定的適用條件
——薛創業訴悅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商品房買賣契約案
公司解散的條件
——陳宋柯訴榮仁藥業有限公司等解散公司案
公司解散的條件
——覃婷訴集美隆正五金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案
公司解散條件的認定
——熊宴訴百寶吉文化有限公司等解散公司案
六、智慧財產權
侵害動畫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責任承擔
——曲建方訴北京阿凡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案
工程設計圖的著作權保護
——金色寶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吉祥屋裝飾(北京)有限公司侵犯
著作權案
外國影片著作權權屬認定
——哥倫比亞電影工業公司訴永盛世紀國際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案
法人作品與個人作品的認定
——杜益彥訴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等著作權侵權案
彙編作品的保護
——《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電子雜誌社訴趙萍萍等著作權案
教材的著作權保護
——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訴北京金裕興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
化學藥品專利的侵權判斷
——安斯泰來製藥株式會社訴深圳市清華源興藥業有限公司等侵犯專利權案
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判定基準
——北京三木石商貿中心訴北京邁拓英聯商貿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案
銷售者免除侵犯商標權賠償責任的條件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訴廣州市泰鱷服飾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案
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和裝潢的保護
——上海避風塘茶樓有限公司訴北京東新思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計算機網路攻擊行為的司法認定
——珠穆朗瑪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訴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七、海事、海商
水路貨物運輸契約項下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
——三企工貿有限公司訴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契約案
提單權利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訴夏威夷航運有限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案
無單放貨相關問題
——埃派爾貿易有限公司訴珠江中轉物流有限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交付案
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振海船務有限公司訴石樓鎮恆興油庫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契約運費案
海上保險中的保證制度
——劉幼金訴人保寧波分公司船舶保險契約案
港口經營人在國際海上貨櫃運輸貨物交付中的法律地位
——龍海市格林水產食品有限公司訴廈門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港口作業契約案
追償之訴的舉證責任
——海暉船務有限公司訴赤灣貨櫃碼頭有限公司等港口作業損害賠償案
仲裁協定的成立
——豐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申請確認海事仲裁協定效力案
文章節選
庭審中,原告以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主張:本案保險車輛的起火原因是他人縱火,火災原因是明確的,不屬於自燃及不明原因的火災,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被告對此質證認為,該證據形式存在嚴重缺陷,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火災原因的認定應由相關消防部門作出,刑警大隊無權對火災原因進行認定。而且該證據內容相互矛盾,既然無法確定起火點,那么是自燃還是他人縱火不能確定,所以認定他人縱火缺乏依據。
依原告申請,為進一步審查證據,合議庭成員會同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到繁峙縣公安消防大隊就火災原因專門調查取證。2007年4月12日,消防大隊給本院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認為本院所調查的涉案車輛火災是由人為縱火引起。原告對消防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沒有異議;被告對此質證認為,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認定書應有固定樣式,其出具的《情況說明》形式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證明發生火災事故的車輛即為該案涉訴的保險車輛,該《情況說明》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原告對火災情況需要進一步積極舉證。
另外,原告主張因被告否認火災原因致使法院及雙方當事人去山西調取證據時發生的交通燃油及食宿費用5867.00元由被告負擔;由於被告遲延賠付,應於2006年10月26日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後,從2006年11月向原告給付遲延支付保險費利息。
另查明,原告的投保車輛購置價格為1150000.00元。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於2006年4月3日簽訂的乘用汽車損失保險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契約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約交納了保險費後,若投保的車輛因火災等保險事故致全部毀損,除有生效的免責條款規定的免責事由外,被告應按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予以賠償。2006年4月8日,被保險汽車在山西省忻州市繁峙縣砂河鎮發生火災事故,原告進行了報案,當地消防部門和刑偵部門共同進行了現場調查,被告也趕到了事故現場,至第一次審理時被告對出險汽車是否是被保險車輛未提出異議,可以確認該保險汽車因火災發生了保險事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主張的賠償款是否屬於當事人雙方所約定的契約賠償範圍。如果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數額是多少。
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了“保險汽車在行駛或停放中的火災、爆炸、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原因導致保險汽車損失的,保險人負責賠償。本案屬於保險汽車在停放中發生火災,被告應負責賠償。
依原告申請,為進一步審查證據,合議庭成員會同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到繁峙縣公安消防大隊就火災原因專門調查取證。2007年4月12日,消防大隊給本院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認為本院所調查的涉案車輛火災是由人為縱火引起。原告對消防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沒有異議;被告對此質證認為,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認定書應有固定樣式,其出具的《情況說明》形式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證明發生火災事故的車輛即為該案涉訴的保險車輛,該《情況說明》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原告對火災情況需要進一步積極舉證。
另外,原告主張因被告否認火災原因致使法院及雙方當事人去山西調取證據時發生的交通燃油及食宿費用5867.00元由被告負擔;由於被告遲延賠付,應於2006年10月26日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後,從2006年11月向原告給付遲延支付保險費利息。
另查明,原告的投保車輛購置價格為1150000.00元。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於2006年4月3日簽訂的乘用汽車損失保險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契約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約交納了保險費後,若投保的車輛因火災等保險事故致全部毀損,除有生效的免責條款規定的免責事由外,被告應按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予以賠償。2006年4月8日,被保險汽車在山西省忻州市繁峙縣砂河鎮發生火災事故,原告進行了報案,當地消防部門和刑偵部門共同進行了現場調查,被告也趕到了事故現場,至第一次審理時被告對出險汽車是否是被保險車輛未提出異議,可以確認該保險汽車因火災發生了保險事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主張的賠償款是否屬於當事人雙方所約定的契約賠償範圍。如果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數額是多少。
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了“保險汽車在行駛或停放中的火災、爆炸、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原因導致保險汽車損失的,保險人負責賠償。本案屬於保險汽車在停放中發生火災,被告應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