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對象

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的確定,既要考慮到與各國通行的設定法律援助對象條件相統一,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立法精神,我國的法律援助對象是指具備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條件並實際獲得法律援助的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援助對象
  • 檔案:《法律援助條例》
  • 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領域 :法律
其中,所謂具備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條件是指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以下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申請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
2.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各地參照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四、經審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或符合條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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