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拜物教,把法律神聖化、神秘化的一種觀念。拜物教指人們把某種物當作神來崇拜的一種宗教迷信。在古代,由於生產實踐的局限和科學知識缺乏,對於自然界的許多事物和現象無法了解其運動規律,從而把某些物神化,賦予它們以超自然的、支配人的命運的力量,把它們當作神來崇拜。這些“神”本來是人腦的產物,卻成了支配人的力量,這就形成了拜物教。馬克思曾經多次談到“商品拜物教”與“貨幣拜物教”,“資本拜物教”,指出商品本來是商品生產者自己雙手生產出來的東西,但是現在商品的命運支配著商品生產者的命運,市場盲目自發的潛力成為一種神的力量統治著商品生產者。這就出現了商品拜物教。法律拜物教一詞用以說明用唯心史觀解釋法的起源與本質等法律現象的觀點。法是人製造的,是為了滿足人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但它一且產生又成為一種相對脫離現實並支配著人的行為的物質力量。一些人不理解法根源於社會關係,人的需要的特點,而把法的普遍約束力和人人必須遵守性神秘化,把法視為萬能的,萬古不變的。馬克思曾針對這種觀點指出,人不是為法而存在,法是為人而存在。法律不是神秘的,它起源於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並隨著這些條件的變化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