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技術方法

法律技術方法又稱“法律工藝”、“法律技藝”,即合理地使用法律技術手段的程式和方法。法律技術方法,主要指使立法者或者主體的意志在法律檔案上獲得體現和獲得其外在表述的方法。按照規範的概括程度,表述規範的法律技術方法可分為抽象的(概括的)方法和決疑的(列舉的)方法。抽象的方法是用概括性的措辭來概括事實狀況的表述。如“行為無過錯可免除其責任”,就是用抽象的方法所作的概括表述。決疑或列舉的方法,是利用列舉具體、一個個事實的情況,來表述規範的方式。如“在下列情況下,發貨人未完成運輸計畫,可免交罰款:1,由於自然災害…2,由於禁止、制止或限制裝貨……”等等。這裡用列舉的方式,具體指明了免除某人法律責任的情況。表述規範諸因素的方法可分為三種:直接的方法、援引的方法、留空的方法。把規範諸要素在檔案的文本中直接表述出來的方法,叫直接的方法。援引的方法是在某一條文中並不表述規範的某個要素,卻援引另一規範中的某一命令。這裡反映了條文之間的聯繫,可避免重複。留空白的方法是既不在條文中表述規範的某個要素,也不指出可用某項規範來彌補,而是留有空白,用適用法的活動或將來可能制定或修改的某種規則來彌補。在許多情況下,援引的方法或留空白的方法是正確的,必要的。但大量的援引、留空白,說明檔案結構的不完善、不健全,就會影響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給執法工作增加難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