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王立民.男,1950年生,浙江寧波市人。現任
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享受
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98年被評為全國優秀教師。1979年畢業於
華東師範大學哲學研究班(試點)。1985年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1993年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獲史學博士學位。自1985年以來,已為各類學生開設了《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唐律研究》、《法文化專題研究》等法學課程10門。近年來,在高校、國家機關、司法機關、企業等單位作了《中國依法治國『口]題》、《中國審判方式改革研究》、《司法改革與司法公正》、《幹部的法律素質與依法治國》、《中國法制史研究》等專題學術報告。1994年11月赴德國帕桑大學為德國學生講學一年。1998年12月在香港大學作了關於中國審判方式改革的學術報告。2001年3月赴美國交流診所法律教育。
已出版了個人專著《上海法制史》、《唐律新探》和《古。代東方法研究》,主編、參編了其他著作27部。在國內外發表論文130篇,其他文章180篇。主持、參加了2個國家重點項目、7個上海市重點項目、3個福特基金項目。已獲上海市和法務部等的學術成果獎項lO餘項。被上海市檢察官培訓中心、
浙江財經學院、
南京經濟學院等聘為客座教授或兼職教授。兼任
中國法律史學會理事、中國監獲學會監獲史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協調員、上海市法制講師團高級講師、上海市政治學會理事、上海市中信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等職。
圖書目錄
前言
中國法律思想篇
第一章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三專題
一、戰國時期的法制協調思想
二、李斯的法律思想
三、《貞觀政要》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中國古代刑訊制度的思想基礎
一、中國古代刑訊制度的思想基礎是儒家的慎刑思想
二、中國古代刑訊制度的內容中貫穿了儒家的慎刑思想
三、中國古代刑訊制度與儒家慎刑思想的聯動變化
四、從古代東方法的角度來看中國刑訊制度與儒家慎刑思想的關係
第三章陰陽五行說與中國古代法律
一、陰陽五行說對中國古代法律產生過深刻影響
二、陰陽五行說和法律的結合與當權者對其的態度
三、陰陽五行說及其法律的兩重性
四、與陰陽五行說和法律相關的其他一些問題
第四章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制的影響
一、把儒家思想作為法制指導思想的主張
二、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立法的影響
三、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司法的影響
四、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制產生影響的必然性
第五章北洋政府時期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法律思想的比較和分析
一、它們的相似之處
二、它們的相異之處
三、形成似異處的原因分析
中國法律制度篇
第六章唐前期的御史監察與廉政建設
一、唐前期御史監察的主要手段
二、唐前期御史糾察的不法行為
三、唐前期統治者發揮御史在廉政中作用所要達到的目的
四、唐前期御史在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五、唐前期的御史能在廉政中發揮作用的歷史原因
第七章中國古代官吏知法問題
一、官吏知法的必要性
二、官吏知法的途徑
三、官吏知法的一些相關問題
第八章中國古代的刑法與佛道教
一、中國古代刑法中有關佛道教的規定
二、中國古代僧、道的主要犯罪行為
三、中國古代刑法中有關佛道教規定的一些特點
第九章中國古代的法醫學與法制
一、中國古代法醫學在司法中的運用
二、中國古代法醫學在世界上的領先地位
三、中國古代法醫學的法制化
第十章中國古代的刑訊制度
一、中國古代刑訊制度的主流具有積極性
二、中國古代的冤案與合法刑訊之間沒有必然聯繫
三、中國古代的刑訊制度在古代東方占據領先地位
四、中國古代刑訊制度在近代的禁用
第十一章中國古代的司法公正
一、中國古代司法公正的理論
二、保證司法公正的措施
三、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
第十二章中國古代的刑偵與法制
一、中國古代司法中的主要刑偵手段
二、中國古代司法中的輔助性刑偵手段
三、中國古代的刑偵手段在古代東方占領先地位
四、中國古代高水平刑偵產生的法制等原因
第十三章中華法系的特點與生存地域
一、禮法結合確是中華法系的一個特點
二、諸法合體不是中華法系的一個特點
三、中華法系的生存地域僅在東亞地區
第十四章中國依法治國史鑑
一、重視法治的思想是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
二、完善立法是依法治國的必要前提
三、宣傳法律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措施
四、依法司法是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
五、精神文明建設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證
六、發展法律教育是依法治國的補充手段
第十五章清末德國法對中國近代法制形成的影響
一、中國引進德國法的主要原因
二、中國引進德國法的直接途徑
三、中國引進德國法的間接途徑
四、中國引進德國法後的效果
第十六章清末審判方式的改革
一、清末審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內容
二、清末審判方式改革的法制背景
三、清末審判方式改革未成功的原因
第十七章根據地人民民主政權的三大法律制度
一、政權制度
二、選舉制度
三、人權法律制度
古代東方法律制度篇
第十八章《羅斯法典》的罰金制度
一、罰金所適用的主要犯罪
二、適用罰金的一些主要原則
三、與罰金有關的一些問題
第十九章古代東方的肉刑
一、古代東方肉刑的種類
二、古代東方肉刑適用的犯罪
三、古代東方肉刑中值得注意的一些問題
第二十章古代東方的死刑
一、古代東方死刑的類型
二、古代東方死刑適用的犯罪
三、古代東方死刑的執行
四、古代東方死刑中的幾個重要側面
第二十一章古代東方法的移植
一、古代東方法移植的主要形式
二、古代東方法移植後的直接結果
三、近代東方法移植與古代東方法移植的主要區別
第二十二章古代東方法的特點
一、古代東方法的四個主要特點
二、形成古代東方法特點的主要原因
三、古代東方法特點在近現代的淡化
後記
文摘
(三)有些司法依據取自儒家經典
我國有些朝代甚至把儒家經典當作司法的依據,替代法律的作用,漢代盛行的決獄就是典型一例。決獄,是以《春秋》一書中的經義和事例作為決獄,即定罪量刑的依據。它興起於漢武帝時期。那時,儒家思想已居於很高的地位,議事往往依據儒家經典。如同(九朝律考·漢律考·春秋決獄考)所說的:“論事者多傳以經義”。其中,包括司法,而具代表性的是《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的大師是董仲舒。他是漢代的儒學大師,特別精通《春秋》,且有權威性。載:“董仲舒,廣川人也。少治《春秋》,孝景時為博士。下帷講誦,弟子傳以久次相授業,或莫見其面。蓋三年不窺圓,其精如此。進退容止,非禮不行,學士皆師尊之。”因此,他便成了《春秋決獄》的權威人物,廷尉遇有疑難案件就上門求教,請他審斷。《後漢書·應劭傳》載:“故膠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董仲舒的《春秋》決獄案例,被認定為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並彙編成長達十卷的《春秋決事比》,在兩漢的審判活動中被司法官廣泛援引。可惜,這些決事比大多已經湮沒,沒有流傳至今。
從現存的少數《春秋》決獄案例來看,所判案例皆根據《春秋》的事例或經義,而非漢代法律。此處列舉《九朝律考·漢律考·春秋決獄考》中收錄的兩例,加以證之。案例一:酒色之徒甲把親生兒子乙送給了他人丙,丙把乙撫養成人。一天,甲在酒足飯飽之後,對乙說:“你是我的兒子”。乙聽後很惱火,便“怒杖甲二十”。根據漢代的法律規定,兒毆父要被處以死刑。於是甲因“不勝其忿,自告縣官”。
後記
自1985年碩士研究生畢業並留在華東政法學院任教以後。我始終堅持教學與科研,精力主要集中在法律史,並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體系。這一體系主要由三個層次構成,依次為地方法制史、中央法制史和東方法制史。這三個層次都有自己的研究對象並由專著和一系列論文作支撐。地方法制史以上海法制史為研究對象,專著為《上海法制史》;中央法制史主要以唐律為研究對象,專著為;東方法制史以古代東方法為研究對象,專著為《
古代東方法研究》。另外,還有一系列論文,總數達50餘篇。
與此同時,我還研究了中國法律史中的其他一些問題。涉及範圍比較廣泛,並以論文形式公開發表,其中有些已收集在本書中。還有,一書出版後,我對古代東方法的研究仍沒有停止,還不斷有新作面世,這部分作品也一起歸入本書。本書中的內容原來多以論文形式發表,但考慮到這次是以專著形式出版,所以對原有文章的結構和內容都作了必要的調整,使其更具整體性。
書中的內容亦是我學術生命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的還在學術界有一定的影響。其中,有的曾被人大複印資料轉載;有的則被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轉摘;有的還在法務部和上海市的各類學術評獎中獲獎。它們都有一定的學術價值。
序言
中華民族具有悠久的學術文化傳統。在我們的古典文化中,經學、史學、文學等學術領域都曾有過極為燦爛的成就,成為全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國家的文化傳統一樣,中國古典學術文化的發展並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雖然我們有著漫長的成文法傳統,但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卻遲遲得不到發育、成長。清末以降,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
外來文化的影響以及法律學校的設立,法學才作為一門學科而確立其獨立的地位。然而,一個世紀以來中國坎坷曲折的歷史終於使法律難以走上坦途,經常在模仿域外法學與注釋現行法律之間徘徊。到十年“
文化大革命”文革期間更索性徹底停滯。先天既不足,後天又失調,中國法學真可謂命運多舛、路途艱辛。
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國策的確立、法律教育的恢復以及法律制度的漸次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環境。十多年來。我國的法學研究水準已經有了長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劇增多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樣的成績。不過,至今沒有一套由本國學者所撰寫的理論法學叢書無疑是一個明顯的缺憾。我們認為,法學以及法制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深層次的理論探索。比起自然科學,法學與生活現實固然有更為緊密的聯繫,但這並不是說它僅僅是社會生活經驗的反光鏡。或只是國家實在法的回音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