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幫助一點通: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修訂版)》是其中的《治安管理》。此次修訂工作,對原書中的內容進行了全面整合:法律未作變動的,其涉及的案例及問題基本保持不變;法律重新頒布、修訂的,將其涉及的內容重新分析和闡述;法律已廢止、修改的,將叢書中相應的內容進行刪減;同時,對於原書中重複或類似的問題,進行了合併和精簡,大大增加了《治安管理(修訂版)》的實用性和可讀性。《法律幫助一點通》叢書是一套給百姓看的普法類圖書,它可以為百姓維權,替百姓解惑,幫助百姓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律幫助一點通:治安管理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頁數:189頁
  • 開本:32
  • 定價:15.00
  • 作者:袁其國
  • 出版日期:2009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01852052, 7801852052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治安管理(修訂版)》是法律幫助一點通系列之一。

圖書目錄

一、總類
1.什麼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其法律地位如何?
2.什麼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何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3.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犯罪行為有何區別?
4.對外國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何處理?
5.什麼是治安調解?治安調解可解決哪些糾紛?
6.初次違反治安管理如何認定?哪些情形不屬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7.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行為人有哪些?

二、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1.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有哪些種類?
2.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在給予處罰的同時,還有哪些輔助性的處理措施?
3.對參賭人員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沒收?
4.因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傷害的,應當如何處理?
5.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如何處理?
6.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如何處理?
7.有生理缺陷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理?
8.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如何處罰?
9.一人犯有數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10.二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罰?
11.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罰?
12.哪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13.哪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從重處罰?
14.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多長時間內可以追究責任?
15.什麼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連續”和“繼續”狀態?對這兩種行為應如何計算追究責任的時效?

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1.什麼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對該行為應如何處罰?
2.擾亂機關正常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3.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哪些特點?
4.在公共場所鬧事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5.擾亂公共運輸秩序的,應否受治安處罰?
6.對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人,應如何處罰?
7.狂撥“110”應受何種處罰?
8.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受什麼處罰?
9.什麼是妨害公共安全行為,對該行為應如何處罰?
10.對違反槍枝管理規定,私制槍枝、彈藥的,應如何處罰?
11.公民個人是否可以私自攜帶槍枝、彈藥?
12.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治安管理行為有何特點?
13.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出入公共場所的,應如何處理?
14.對違反規定裝修歌廳等娛樂場所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15.舉辦民眾性遊園活動未採取相應安全措施的能否給予治安處罰?
16.對渡船多次超栽而不改正的,應如何處理?
17.對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冒險航行的行為如何處理?
18.無身份證件者是否能夠租住房屋?旅館對無身份證者是否可以允許其住宿?
19.安裝、使用電網需要符合什麼要求?
20.在道路上挖溝致人摔傷的,該如何處理?
21.什麼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該行為如何處理?
22.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應受何處罰?
23.故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是否都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理?
2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否違法?
25.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否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種行為有何特點?
26.當面侮辱他人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27.為報復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是一般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28.虐待家庭成員應如何處理?
29.打罵並威脅他人的行為如何定性?
30.對恐嚇、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31.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6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32.對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33.偷竊行為與盜竊罪有何區別?對這種行為應如何處理?
34.騙取他人少量財物的行為與詐欺犯罪行為有何區別?
35.敲詐勒索財物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何特點?
36.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有何特點?對這種行為應如何處理?
……
四、裁決與執行
附錄

文摘

43私刻公章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私刻公章的行為屬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公章是一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法定代表標誌,是執行自己的職能,對社會進行管理,進行各種公務活動的重要手段和憑證。為了防止不法人員私自刻制公章進行詐欺,侵害單位、集體的合法利益,國家將刻字業納入特種行業,歸公安機關實行特殊管理。凡申請開辦刻字業的單位或個人需經主管部門的批准,報工商行政部門審批,到當地縣、市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備案並簽署意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同時,對從業人員或從業機構的業務範圍和承接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1)單位公章(含業務部門公章和各種專用章)按公章底樣製版,鑄造鋼印、火印等,都必須憑委託單位或委託人的證明檔案以及上一級領導機關出具證明檔案;
(2)工商企業除上一級領導機關出具證明檔案外,還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當地公安機關核准,方能承制;
(3)承接私人名章,只辦理一般委託、取章手續即可;
(4)個體刻字攤(店)只許刻私人名章,不準承接單位公章、生產業務用章和能夠組成單位名稱的各種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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