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幫助一點通:合夥糾紛

法律幫助一點通:合夥糾紛

《法律幫助一點通:合夥糾紛(修訂版)》為法律幫助一點通叢書之一。《法律幫助一點通》叢書是一套給百姓看的普法類圖書,它可以為百姓維權,替百姓解惑,幫助百姓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套叢書自2001年首次出版,總計50餘個品種,其內容覆蓋了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等方方面面。因《法律幫助一點通:合夥糾紛(修訂版)》通俗易懂,內容全面,深受廣大讀者的肯定和歡迎,先後入選國家“農家書屋”、“送書下鄉工程”等項目,並榮獲中國法律圖書優秀獎。全書以問答形式或案例方式擬設了一些人們日常生活中出現的關於維權訴訟官司方面的新問題,並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律幫助一點通:合夥糾紛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頁數:168頁
  • 開本:32
  • 作者:李玉環 袁其國
  • 出版日期:2009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01851567, 780185156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法律幫助一點通:合夥糾紛(修訂版)》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一、合夥企業的設立
1.合伙人口頭約定設立合夥企業,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定的,合夥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
2.合伙人在合夥協定中約定,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該合夥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
3.合伙人提供虛假證明檔案出資的,合夥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
4.精神病人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
5.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
6.公務員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
7.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
8.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和經營場所,是否可以設立合夥企業?
9.合伙人用他人財產進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其出資行為是否有效?
10.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債權進行出資?
1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勞務出資?
12.沒有經過評估的財產是否可以作為出資?
13.合夥協定沒有經過合伙人簽名、蓋章,註冊登記機關能否給予登記?t
14.合夥企業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沒有提交有關機關的審批檔案,是否可以取得登記?
15.合夥企業是否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16.合伙人之間訂立的“保底分成”協定是否有效?
17.合伙人未在合夥協定上籤名,合夥協定是否有效?
18.合夥企業設立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19.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夥協定是否可以修改或補充?
20.是否所有的合夥都必須起字號?
21.合夥企業與公司有什麼區別?

二、合夥企業財產
1.合夥企業清算前,合伙人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法律對此是如何規範的?
2.合伙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把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轉讓給第三人,合夥企業是否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3.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沒有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時,其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4.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是否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致同意?
5.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舍伙人是否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6.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是否有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如何處理?

三、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合伙人是否可以查閱合夥企業賬簿?
2.合伙人是否可以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是否每一個合伙人對合夥企業的事務都有執行權?
4.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是否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5.有事務執行人的合夥企業,其他合伙人是否也可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6.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夥協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決定撤銷委託?
7.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享有哪些權利?
8.合伙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某一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就執行的事務發生爭議的,如何處理?
9.全體合伙人是否對執行舍伙人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所產生的虧損承擔責任?
10.合夥協定中是否可以約定合伙人按照人數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11.合伙人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否允許?
12.合夥協定中規定合伙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是否合法?
13.某個合伙人是否可以自行決定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14.某個合伙人是否可以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保證?
15.某個合伙人是否可以將合夥企業的不動產為自己的債權人提供抵押?
16.部分合伙人是否可以作出解聘現任經營管理人員、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決定?
17.合夥協定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利潤和虧損如何分配?
18.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並且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合伙人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19.合夥企業對合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是否可以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0.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是否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
四、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
五、入伙和退夥
六、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七、法律責任
附錄
法律幫助一點通:合夥糾紛

文摘

1合伙人口頭約定設立令伙企業-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定的,合夥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
甲乙丙三人於2002年5月約定三方成立合夥企業,然後三方提供了設立合夥企業的資金,在工商部門註冊時甲利用其同學的關係取得了工商登記,成立了合夥企業,後因工商部門在一年一度的工作檢查中,發現甲乙丙三方在設立合夥企業時並沒有提交書面的合夥企業協定。那么該合夥企業的設立是否有效呢?
合伙人只是口買約定設立合夥企業,但是沒有訂立書面的合夥協定,合夥企業是不能有效設立的。訂立書面合夥企業協定是合夥企業設立的必備要件之一,缺少這個要件,合夥企業的設立就是不完整的,也是無效的。《合夥企業法》第114條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書面合夥協定……”因此,書面合夥協定是合夥企業成章的法定要件。在這種情況下,工商部門一旦發現合伙人的上述行為,應該對該合夥企業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該撤銷登記。《合夥企業法》第9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夥企業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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