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幫助一點通:債權與債務

法律幫助一點通:債權與債務

《法律幫助一點通:債權與債務(修訂版)》對有關債的產生及效力,債的履行,債的變更與轉移,債的擔保,債權債務糾紛的解決等法律問題進行介紹。《法律幫助一點通:債權與債務(修訂版)》是《法律幫助一點通》之一,《法律幫助一點通》叢書是一套給百姓看的普法類圖書,它可以為百姓維權,替百姓解惑,幫助百姓正確運用 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該叢書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以問答方式列舉出一些常見的糾紛,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法及法律依據,使人們充分重視生活、生產、經營中出現的糾紛。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律幫助一點通:債權與債務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頁數:165頁
  • 開本:32
  • 定價:15.00
  • 作者:王晶 袁其國
  • 出版日期:2009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801855604, 9787801855602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法律幫助一點通:債權與債務(修訂版)》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債的產生及效力
1.什麼叫債?
2.債的產生原因有哪些?
3.什麼是債的保全?
4.債權人可以扣押債務人財產的情況有哪些?
5.什麼是債務抵銷?
6.不能抵銷的行為有哪些?
7.契約條款應如何解釋?
8.什麼樣的借貸契約才有法律效力?
9.口頭契約就一定不生效嗎?
10.未成年人訂立的契約有效嗎?
11.內容違法,契約是否有效?
12.沒有簽字或蓋章的書面契約但已履行主要義務,如何處理?
13.可以簽訂未來一段時間才生效的契約嗎?
14.超過了法定一年的期限,還能不能請求撤銷重大誤解的契約?
15.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有什麼特別效力?
16.為什麼借錢一定要有書面借據?
17.脅迫行為對借貸契約的效力有什麼影響?
18.乘人之危簽訂的借貸契約如何處理?
19.法律對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問題有何規定?
20.情況發生變化時,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嗎?
21.丈夫沒告訴妻子以個人名義借的債,妻子有無義務還債?

第二章 債的履行
1.什麼是債的履行?
2.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3.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4.在什麼條件下,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債務?
5.債權債務約定不明時,如何履行?
6.什麼叫代位權?
7.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8.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9.什麼是撤銷權?
10.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11.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12.撤銷權行使有無期限要求?
13.退夥了,還應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嗎?
1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怎樣承擔?
15.債在哪些情況下消滅?
16.債務人死亡,還能索要欠款嗎?
17.代為清償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第三章 債的變更和轉移
1.什麼是債權轉讓?
2.債務人可以轉移債務嗎?
3.契約債權轉讓有什麼條件?
4.不得進行轉讓的契約債權有哪幾種?
5.債務人如何轉移債務?
6.債務承擔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7.借據在債權轉移中有什麼作用?它可以流通嗎?

第四章 債的擔保
1.什麼是擔保?
2.什麼是反擔保?擔保與反擔保有哪些區別?
3.有財產清償能力的人和單位都能作保證人嗎?
4.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契約應採用什麼形式?
5.保證契約的內容有哪些?
6.債權債務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單方出具的擔保書,是否是保證契約?
7.在一般保證中未約定保證期間怎么辦?
8.一般保證中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保證人的責任如何免除?
9.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什麼時候才能免除保證責任?
10.數人保證同一債務,如何分擔保證責任?
11.沒有單獨的保證契約,保證人在主契約上籤名、蓋章的,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12.數個保證人先後就同一債務與債權人分別訂立保證契約,能否成立共同保證?
1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有沒有先訴抗辯權?
14.債權人與保證人能否就將來的債務訂立保證契約?
15.擔保契約無效,擔保人是否還應承擔民事責任?
16.債務人破產了,債權人可否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17.保證期間可不可以自動中斷、中止或延長?
18.保證人在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辨權時,有權行使抗辯權嗎?
19.保證人死亡後,其保證責任由誰承擔?
20.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應具備什麼條件?
21.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定變動主契約內容,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2.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怎樣確定保證期間?
23.在一般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能否免除保證責任?
……
第五章 債權債務糾紛的解決
第六章 實踐中常見的各種債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節錄)

文摘

第六章 實踐中常見的各種債
裝修意外致人死亡,應該怎樣賠償? 何先生夫婦和花先生訂立《裝飾工程承包契約書》,委託花先生對房屋進行裝修。花先生雇用的小工在701室陽台將建築垃圾裝袋,用繩往下吊運,並由花先生在地面接應。住同號101室的俞女士因為擔心裝在屋外的空調外機被砸壞,於是到屋外查看,不料一袋正從7樓用繩子放下的袋裝垃圾突然因繩子斷裂導致失控下墜,正中俞女士的頭部,俞女士頓時血流滿面,終因重型顱腦外傷在送到醫院之前不治身亡。俞女士的丈夫和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何先生夫婦、陳女士、花先生及小區的物業公司賠償各類損失總計50萬餘元。法院又追加了俞女士的幾位兄弟姐妹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致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何先生夫婦將建造裝潢工程交與花先生承攬,雙方訂立的《裝飾工程承包契約書》確係承攬契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定作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花先生明知自己無承包建房裝潢的資質,仍與何先生訂立《裝飾工程承包契約書》,在執行承攬事項過程中,對周圍環境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其雇用的小工不當施工,致運輸中的建築垃圾失控,從空中墜落砸傷俞女士並致其死亡。花先生負有主要過錯,應當依法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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