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科學發展的保障

法律對科學發展的保障,法律對科學領域的各種法律調整對象進行保障的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1)對科學創造本身,法的直接作用較小,只是宣布科學研究的自由,而對於學者研究的領導和方向、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法律一般不予干涉。但按照國際條約或國內立法,可以禁止某些反人道性質的研究項目和方法,如生物化學武器的研究和實驗,某些危害人類健康的醫學研究和實驗。對科學研究工作者的勞動保護、對其工作環境、工作待遇的改善,都能促進科研的積極性。(2)對科學活動的組織、撥款、協調及推廣套用科研成果的立法,可以促進科研組織的合理配置、科研資金的合理使用,科研管理的科學化、科研成果的利用效率等。(3)對科學研究提供物質技術保證和信息保證,通過立法為科研提供穩定的物資供應,人才輸送的渠道,並明確所有機關和人員在獲取和傳遞科技信息方面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這也包括對科研成果的傳播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4)加強對科研成果的法律保護,這是法的保障作用的重要方面,對發明、發現、合理化建議等提出完善的法律保護和鼓勵制度,能直接激發人們進行科研的積極性。(5)完善經濟立法,為科學與生產的聯繫提供統一的原則和暢通的渠道,促進科學技術迅速轉化為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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