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復權

法律上復權,“裁判上的復權”的對稱。是指因犯罪而依刑法之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公民權的人,在刑法執行完畢或免除後,在一定時限內未再犯應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當然視為被剝奪權利的恢復的制度。復權的一種。因犯罪而被判處一定刑罰的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免除後,由於前科的存在,仍然不能享有某種政治權利或公民權。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其在一定期間內來再犯應判處一定刑罰之罪,前科即消滅,政治權利或公民權當然恢復,無須法院再作復權宣告。

法律權利結構,是指法律權利內部要素的構成。法律權利包括三個要素:(1)積極行為的權利,即權利人自己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2)請求權,即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履行法律義務的可能性;(3)要求保護權,即在義務人違法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訴諸國家,要求保護權利的可能性。在三個要素中,積極的權利體現了權利主體在一定社會中的行為自由、獨立性和積極性,是法律權利的核心,請求權和要求保護權是對這一核心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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