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對“新萊茵報”的審訊

《法庭對“新萊茵報”的審訊》馬克思寫於1849年7月6日和7月10日,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1848年6月,馬克思、恩格斯創辦《新萊茵報》,作為在德國宣傳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的主要陣地。7月5日該報發表了《逮捕》一文,揭露和批判最高檢察官和反動憲兵非法搜查逮捕兩名民主主義者的暴行。最高檢察官茨魏費爾發表聲明,指控這篇文章對他和執行逮捕的憲兵“進行了誣衊性的攻擊和侮辱”,法庭據此傳訊馬克思和《新萊茵報》發行負責人。馬克思發表這兩篇文章進行辯護和批駁。文章分析德國萊茵河地區援用的法國刑法典關於“誣衊罪”條文的反動性。其一,“根據一般人的理智,說一個人遭到誣衊,就是指他受到別人莫須有的指責”;但根據刑法典的規定,“說一個人遭到誣衊,是指別人指出了他確實犯過的而且能夠加以證明的錯誤”。其二,法院判決一個人是否犯了“誣衊罪”應以客觀的事實為根據,但是刑法第370條規定:“只有根據法庭的判決或其他合法的檔案提出來的東西,才算是合法的證據。”就是說,只有官方正式檔案證明了的事實才算真正的事實。在“誣衊罪”這一條文的庇護下,反動政府的官吏們和那些敵視人民的議員們獲得了同君主一樣的不可侵犯的特權,可以隨心所欲地乾那些“引起公民對他們輕視和憎恨”的事情。誰議論和指責他們的胡作非為,誰就犯了“誣衊罪”,就要被監禁和罰款。因此,法國1848年實行的刑法典是一部“用碑鋁體寫成的政治奴隸製法典”。德國檢察官和法院援用這部刑法典規定“法律意義的誣衊,”是“違背常人的理智擅自捏造的誣衊”,這是反動官僚機構用舊法律武庫中的殘存的武器來反對新的政治生活的極惡劣的行徑。文章還援行法律條文批駁關於《新萊茵報》犯了“侮辱罪”的指控。德國萊茵河地區援用的法國刑法典第222條規定:“如果行政機關或法院部門的一個或幾個負責人在執行職務時或由於執行職務而遭到任何語言上的侮辱,使他們的名譽或良好的品德受到了損失,侮辱他們的人應判處一個月到兩年的徒刑。”馬克思指出:第一,茨魏費爾當時是人民代表,並不是執行法院負責人的職務;第二,《新萊茵報》發表文章,是用文字而不是用語言揭露事實真相。因此,所謂“侮辱罪”毫無法律根據。由上可以看出精通法律的馬克思,是如何正確地對待和利用資產階級法律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