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幣公債處理辦法是國民政府在廢除法幣、啟用金圓券時,對已發法幣公債的處理政策。第三次國內戰爭時期,國民政府政治經濟處於全面崩潰,為挹注財政而採取惡毒的財政性貨幣發行政策,導致法幣以幾何級數惡性膨脹,於是1948年8月19日,宣布將法幣改為金圓券。法幣與金圓券之比為3000000∶1。相應地於同年9月提出“法幣公債處理辦法”。該“辦法”將不同年份的法幣公債分別加乘若於倍,最高加乘27000倍,最低加乘1000倍,再按3000000∶1的比率折合成金圓券公債償還。
但在金圓券改革後的極短時間裡,金圓券的發行更以空前規模激增。若按法幣計算,到1949年5月,發行指數較1937年6月增加了 1445億餘倍,而同期物價指數上漲了36800餘億倍。在這種情況下,1949年3月,國民政府不得不又提出“整理舊發債券修正辦法”,規定在前次加乘的基礎上再各加乘50倍。這樣,最高者加乘135萬倍,最低者加乘5萬倍,然後仍按法幣與金圓券比率折算償還。表面看,對法幣公債持有人因通貨膨脹造成的損失給予了數萬倍的補償,但按實際幣值計算,其補償不及損失的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