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定不起訴
- 外文名:無
- 詞性:名詞
- 拼音:fa ding bu qi su
概念,情形,
概念
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和第1715條第4款規定的不起訴。所謂法定,是指法律規定的“應當”,即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不享有做出起訴決定或不起訴決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訴決定。
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及第173條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七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