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行政調解員

法國行政調解員,是指針對違法和不當行政管理活動而設立的具有獨立地位的一種行政救濟機關。建立於1973年。由部長會議通過,總統任命,任期六年,不能連任,不能兼職。在執行職務時,不接受任何機關的命令,一般不得被提前解職。職務範圍很廣,對於全部公私行政機關,只要是關於執行公務的案件,當事人均可向調解員提出申訴(需先經行政救濟,然後交國會議員轉送給調解員)。

既不同於議會救濟,又有別於訴訟救濟和行政救濟。調解的目的不是確定法律問題,對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決定無撤銷權和變更權。主要權力:(1)調整權;(2)調停權;(3)建議權;(4)報吿權;(5)命令權;(6)追訴權;(7)促進行政改革權。它和行政救濟、訴訟救濟一起,共同構成了法國行政活動的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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