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院系統

法國法院系統

分為普通法院(la cour d'appel )和行政法院(le tribunal administratif)兩大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國法院系統
  • 外文名:la cour d'appel 
  • 形式:民事法院
  • 作詞:兩大系統
  • :行政職能
普通法院,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法院包括民事法院(la cour d'appel)和刑事法院(la cour d'assise)。其中屬於民事法院的有初審法院和終審法院,屬於刑事法院的有違警法院(le tribunal de police),輕罪法院(la cour correctionnelle)和重罪法院(la cour d‘assises)。此外,還有抗訴法院(la cour d'appel) (民事,刑事案件的抗訴審法院,重罪案件除外),國務委員會(le conseil d'Etat)(負責審理和平時期顛覆活動案件以及法務部長以政治罪為由指定其審理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la cour cassation)(普通法院的最高審級,但只複議法律問題,不審理事實,不製作新判決,作為裁決的是仲裁,即le tribunal de conflit)。

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le tribunal administratif) 擔負兩項任務:
(1)就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門作出解釋,提供建議和擬定草案,屬行政職能;
(2)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控告,屬司法職能。行政法院分為兩級,即最高行政法院(le tribunal superieur)和各省所設的行政法庭(les tribunaux des regions)。爭議法院(le tribunal de conflit)是處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系統間關於管轄權的爭議。根據法國憲法規定,還設有獨立於上述兩系統之外的特別高等法院(le tribunal supreme),專門審理總統所犯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任職期間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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