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刑事訴訟法精義(上下冊)》是1999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卡斯東.斯特法尼(法)等。
基本介紹
- 作者:卡斯東.斯特法尼(法) / 等
- 譯者:羅結珍
- ISBN:9787562017912
- 頁數:898
- 定價:45.00元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99-1
- 裝幀:平裝
內容介紹,作品目錄,
內容介紹
《法國刑事訴訟法精義(套裝上下冊)》主要內容:在今天看來,對於提起訴訟的社會與受到追訴的個人,刑事訴訟的重要性以及由此產生的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已經十分確定,十分清楚,然而,這卻是經歷了數個世紀的實踐,經過逐步明確的過程才得來的結果。
在《法國刑事訴訟法精義》的導論中,我們首先要明確刑事訴訟的一般特徵,然後再對刑事訴訟的演變作些回顧。
導論分為兩節,第一節:刑事訴訟程式的一般特徵,第二節,刑事訴訟程式的發展變化。
《法國刑事訴訟法精義》的總的章節安排:在導論中對刑事訴訟的一般特點與發展歷史做了簡要的說明,在以下的章節里,我們將從靜態與動態的角度對刑事訴訟進行研究。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涉及刑事訴訟標的主要規則,然後,對於參與刑事訴訟的各種機關作出詳細的介紹;其次,則是要研究這些規則的適用,研究警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運作,以及從發現犯罪、提起追訴,直到最終作出有罪判決或宣告無罪的整個過程中,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的地位與作用。
作品目錄
上冊目錄
導論
第一節 刑事訴訟的一般特徵
第一目 刑事訴訟程式相對於刑法的一般特徵
一、程式性法律的認定
二、程式性法律的特別制度
(一)程式性法律的時間效力
(二)程式性法律的解釋
第二目 刑事訴訟程式相對於民事訴訟程式的
一般特徵
一、刑事訴訟程式與民事訴訟程式的共同特徵
(一)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由司法系統的法院審判
(二)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受司法法院共同審判
規則的約束
二、刑事訴訟的特點
(一)與刑事訴訟的重要性有關的特點
(二)基於刑事訴訟的複雜性而產生的特點
(三)基於國際義務而產生的特點
第二節 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過程
第一目 控訴式訴訟程式
一、發動的追訴
二、刑事法院
(一)控訴式訴訟程式中的司法組織原則
(二)控訴式訴訟在法國的演變
三、刑事訴訟的進行與證據
第二目 糾問式訴訟程式
一、公訴的發動
二、預審
三、最終預審與開庭
四、抗訴途徑
第三目 中間時期的法律與《重罪審理法典》
一、舊制度所進行的為時較晚的改革
二、中間時期的法律
(一)制憲議會時期的訴訟制度
(二)共和四年霧月法典的改革
(三)督政府時期的改革
三、《重罪審理法典》
(一)法典所採取的訴訟程式的形式
(二)基本原則
四、《重罪審理法典》之後刑事訴訟程式的變化
(一)復辟與七月王朝時期
(二)第二帝國時期
(三)第三共和國時期
第四目 《刑事訴訟法典》
一、法國解放後提出的問題
二、《刑事訴訟法典》的頒布
(一)《刑事訴訟法典》的內容
(二)《刑事訴訟法典》的精神
(三)(刑事訴訟法典》以來的演變
三、超立法規範的影響
第一部分 刑事訴訟的標的(公訴與民事訴訟)
第一章 公訴,刑事訴訟的主要標的
第一節 公訴的進行
第一目 公訴的主體
一、公訴的消極主體
二、公訴的積極主體
(一)檢察機關(檢察院)
(二)某些行政部門的官員
第二目 進行公訴的條件
第三目 進行公訴的方式
一、檢察院的通知
二、直接傳訊
三、提起公訴意見書
四、在現行輕罪與重罪情況下提起追訴的形式
第二節 公訴的消滅
第一目 消滅公訴的特別原因
一、犯罪人死亡
二、大赦與刑事法律廢止
第二目 消滅公訴與民事訴訟的共同原因
一、消滅公訴的特別原因
(一)交易
(二)撤回告訴
二、公訴消滅的正常原因
(一)既決案件
(二)公訴時效完成
第二章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附帶標的
第一節 進行民事訴訟的條件
第一目 民事訴訟的原告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民事訴訟的原告是受害人
(一)進行訴訟的能力
(二)進行訴訟的利益
二、受害人本人以外的其他人進行的民事訴訟
(一)受害人的債權人的民事訴訟
(二)受讓人與受害人權利代位第三人的民事訴訟
(三)受害人的繼承人的民事訴訟
第二目 對民事訴訟被告人所要求具備的條件
一、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一)犯罪人的繼承人
(二)應負民事責任的第三人
(三)對行政部門提起的民事訴訟
(四)因刑事有罪判決產生的財產性效果可能受到
損害的第三人
(五)過失殺人或過失傷害罪的行為人的保險人
二、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能力
第二節 民事訴訟的進行
第一目 受害當事人的選擇權
一、選擇權的依據與條件
(一)選擇權的依據
(二)選擇權的條件
二、選擇的不可撤銷性
(一)選擇的不可撤銷的依據
(二)選擇不可撤銷的適用
第二目 在刑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一、在刑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方式
(一)參加訴訟
(二)提起訴訟
二、由刑事法院對民事訴訟進行判決
第三目 在民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暫緩判決
(一)民事訴訟暫緩判決的依據
(二)民事訴訟暫緩判決的條件
(三)民事訴訟暫緩判決的後果
二、刑事既決事由對民事訴訟的權威效力
第三節 民事訴訟的消滅
第一目 民事訴訟經本訴途徑而消滅
一、民事訴訟經本訴途徑消滅的原因
二、民事訴訟經本訴途徑消滅的後果
第二目 民事訴訟因後果途徑而消滅
一、民事訴訟在刑事法院已經完成時效
(一)1980年12月23日法律之前法院判例的限制
(二)1980年12月23日法律以來民事訴訟的時效問題
二、民事訴訟因刑事既決事由而消滅
第四節 對某些特定損害的受害人的賠償
第一目 對受到犯罪損害的某些特定受害人
的賠償
一、請求賠償的條件
(一)基於損害的性質產生的條件
(二)基於受害人而產生的條件
二、申請賠償的程式與判決
(一)有管轄權的委員會
(二)委員會對案件的受理
(三)對賠償申請的審理
(四)有關賠償申請的決定
(五)補救措施
第二目 對恐怖活動受害人的賠償
一、可以獲得賠償的人
二、可予賠償的損失
三、賠償的實施
第三目 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
第二部分 刑事訴訟的機關
第一章 警察機關(司法警察)
第一節 有關警察行政組織的若干問題
第一目 警察
一、國家警察
二、巴黎警察局
第二目 國家憲兵
第二節 司法警察的人員組成與職權
第一目 司法警察的人員組成
一、司法警察警官
二、司法警察警員
三、負責警察職責的某些官員與工作人員
第二目 司法警察的職權
一、發現犯罪
(一)接收與轉送告訴與控告
(二)以筆錄查證犯罪
(三)身份檢查的執行
二、司法警察的調查
(一)在現行犯罪案件中進行調查
(二)初步調查
(三)“查案委託”與“執行文書憑證
第三目 對司法警察的監督與責任
一、監督措施
二、刑事責任
三、民事責任
第三節 賦予某些權力機關的司法警察權力
第一目 司法權力機關
第二目 行政權力機關
一、對省長司法警察權力的限制
二、對省長行為的制裁
第二章 司法機關(刑事法院)
第一節 刑事法院的組織與職責
第一目 預審法庭
一、預審法官
(一)任命與指定
(二)預審法官的職責
(三)預審法官的獨立地位
二、抗訴法院起訴審查庭
(一)抗訴法院起訴審查庭的組成
(二)抗訴法院起訴審查庭實行的程式
(三)抗訴法院起訴審查庭的職責
第二目 審判法院
一、普通法法院
(一)違警罪法院
(二)輕罪法院
(三)抗訴法院(輕罪抗訴庭)
(四)重罪法庭
(五)最高法院
二、特別法庭
(一)未成年人法庭
(二)對軍事犯罪有管轄權的特別法庭
(三)海商法院
(四)最高特別法庭
(五)共和國特別法庭
(六)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
第二節 刑事法院的管轄權
第一目 管轄權的一般規則
一、法國刑事法院的國際管轄權
(一)由法國人在國外實行的犯罪
(二)由外國人在外國實行的犯罪
(三)準據法與管轄權
二、法國刑事法院的國內管轄權
(一)對人管轄權或屬人理由
(二)對物管轄權或屬物理由
(三)地域管轄權或屬地理由
第二目 對違反管轄權規則的制裁
一、有關無管轄權的裁判性質的決定
(一)預審法官的決定
(二)審判法庭的決定
二、管轄許可權衝突(管轄許可權爭議)
(一)職權管轄許可權爭議
(二)法院管轄許可權爭議
第三節 管轄權規則的例外
一、刑事法院對物管轄權與對人管轄權的例外
(一)裁判上的作輕罪處理
(二)重罪法庭的完全裁判管轄權
(三)“訴訟法官即是抗辯法官”之規則
(四)管轄權的法定擴張
二、刑事法院地域管轄權的例外
(一)重罪法庭的完全裁判管轄權,不可分性與關聯性
(二)由司法官、律師與某些官員實行的重罪與輕罪
(三)在金錢方面遺棄家庭罪的例外情形
(四)經濟與金融犯罪案件,地域管轄權規則的例外
(五)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管轄權規則的例外
(六)移審
導論
第一節 刑事訴訟的一般特徵
第一目 刑事訴訟程式相對於刑法的一般特徵
一、程式性法律的認定
二、程式性法律的特別制度
(一)程式性法律的時間效力
(二)程式性法律的解釋
第二目 刑事訴訟程式相對於民事訴訟程式的
一般特徵
一、刑事訴訟程式與民事訴訟程式的共同特徵
(一)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由司法系統的法院審判
(二)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受司法法院共同審判
規則的約束
二、刑事訴訟的特點
(一)與刑事訴訟的重要性有關的特點
(二)基於刑事訴訟的複雜性而產生的特點
(三)基於國際義務而產生的特點
第二節 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過程
第一目 控訴式訴訟程式
一、發動的追訴
二、刑事法院
(一)控訴式訴訟程式中的司法組織原則
(二)控訴式訴訟在法國的演變
三、刑事訴訟的進行與證據
第二目 糾問式訴訟程式
一、公訴的發動
二、預審
三、最終預審與開庭
四、抗訴途徑
第三目 中間時期的法律與《重罪審理法典》
一、舊制度所進行的為時較晚的改革
二、中間時期的法律
(一)制憲議會時期的訴訟制度
(二)共和四年霧月法典的改革
(三)督政府時期的改革
三、《重罪審理法典》
(一)法典所採取的訴訟程式的形式
(二)基本原則
四、《重罪審理法典》之後刑事訴訟程式的變化
(一)復辟與七月王朝時期
(二)第二帝國時期
(三)第三共和國時期
第四目 《刑事訴訟法典》
一、法國解放後提出的問題
二、《刑事訴訟法典》的頒布
(一)《刑事訴訟法典》的內容
(二)《刑事訴訟法典》的精神
(三)(刑事訴訟法典》以來的演變
三、超立法規範的影響
第一部分 刑事訴訟的標的(公訴與民事訴訟)
第一章 公訴,刑事訴訟的主要標的
第一節 公訴的進行
第一目 公訴的主體
一、公訴的消極主體
二、公訴的積極主體
(一)檢察機關(檢察院)
(二)某些行政部門的官員
第二目 進行公訴的條件
第三目 進行公訴的方式
一、檢察院的通知
二、直接傳訊
三、提起公訴意見書
四、在現行輕罪與重罪情況下提起追訴的形式
第二節 公訴的消滅
第一目 消滅公訴的特別原因
一、犯罪人死亡
二、大赦與刑事法律廢止
第二目 消滅公訴與民事訴訟的共同原因
一、消滅公訴的特別原因
(一)交易
(二)撤回告訴
二、公訴消滅的正常原因
(一)既決案件
(二)公訴時效完成
第二章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附帶標的
第一節 進行民事訴訟的條件
第一目 民事訴訟的原告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民事訴訟的原告是受害人
(一)進行訴訟的能力
(二)進行訴訟的利益
二、受害人本人以外的其他人進行的民事訴訟
(一)受害人的債權人的民事訴訟
(二)受讓人與受害人權利代位第三人的民事訴訟
(三)受害人的繼承人的民事訴訟
第二目 對民事訴訟被告人所要求具備的條件
一、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一)犯罪人的繼承人
(二)應負民事責任的第三人
(三)對行政部門提起的民事訴訟
(四)因刑事有罪判決產生的財產性效果可能受到
損害的第三人
(五)過失殺人或過失傷害罪的行為人的保險人
二、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能力
第二節 民事訴訟的進行
第一目 受害當事人的選擇權
一、選擇權的依據與條件
(一)選擇權的依據
(二)選擇權的條件
二、選擇的不可撤銷性
(一)選擇的不可撤銷的依據
(二)選擇不可撤銷的適用
第二目 在刑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一、在刑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方式
(一)參加訴訟
(二)提起訴訟
二、由刑事法院對民事訴訟進行判決
第三目 在民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暫緩判決
(一)民事訴訟暫緩判決的依據
(二)民事訴訟暫緩判決的條件
(三)民事訴訟暫緩判決的後果
二、刑事既決事由對民事訴訟的權威效力
第三節 民事訴訟的消滅
第一目 民事訴訟經本訴途徑而消滅
一、民事訴訟經本訴途徑消滅的原因
二、民事訴訟經本訴途徑消滅的後果
第二目 民事訴訟因後果途徑而消滅
一、民事訴訟在刑事法院已經完成時效
(一)1980年12月23日法律之前法院判例的限制
(二)1980年12月23日法律以來民事訴訟的時效問題
二、民事訴訟因刑事既決事由而消滅
第四節 對某些特定損害的受害人的賠償
第一目 對受到犯罪損害的某些特定受害人
的賠償
一、請求賠償的條件
(一)基於損害的性質產生的條件
(二)基於受害人而產生的條件
二、申請賠償的程式與判決
(一)有管轄權的委員會
(二)委員會對案件的受理
(三)對賠償申請的審理
(四)有關賠償申請的決定
(五)補救措施
第二目 對恐怖活動受害人的賠償
一、可以獲得賠償的人
二、可予賠償的損失
三、賠償的實施
第三目 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
第二部分 刑事訴訟的機關
第一章 警察機關(司法警察)
第一節 有關警察行政組織的若干問題
第一目 警察
一、國家警察
二、巴黎警察局
第二目 國家憲兵
第二節 司法警察的人員組成與職權
第一目 司法警察的人員組成
一、司法警察警官
二、司法警察警員
三、負責警察職責的某些官員與工作人員
第二目 司法警察的職權
一、發現犯罪
(一)接收與轉送告訴與控告
(二)以筆錄查證犯罪
(三)身份檢查的執行
二、司法警察的調查
(一)在現行犯罪案件中進行調查
(二)初步調查
(三)“查案委託”與“執行文書憑證
第三目 對司法警察的監督與責任
一、監督措施
二、刑事責任
三、民事責任
第三節 賦予某些權力機關的司法警察權力
第一目 司法權力機關
第二目 行政權力機關
一、對省長司法警察權力的限制
二、對省長行為的制裁
第二章 司法機關(刑事法院)
第一節 刑事法院的組織與職責
第一目 預審法庭
一、預審法官
(一)任命與指定
(二)預審法官的職責
(三)預審法官的獨立地位
二、抗訴法院起訴審查庭
(一)抗訴法院起訴審查庭的組成
(二)抗訴法院起訴審查庭實行的程式
(三)抗訴法院起訴審查庭的職責
第二目 審判法院
一、普通法法院
(一)違警罪法院
(二)輕罪法院
(三)抗訴法院(輕罪抗訴庭)
(四)重罪法庭
(五)最高法院
二、特別法庭
(一)未成年人法庭
(二)對軍事犯罪有管轄權的特別法庭
(三)海商法院
(四)最高特別法庭
(五)共和國特別法庭
(六)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
第二節 刑事法院的管轄權
第一目 管轄權的一般規則
一、法國刑事法院的國際管轄權
(一)由法國人在國外實行的犯罪
(二)由外國人在外國實行的犯罪
(三)準據法與管轄權
二、法國刑事法院的國內管轄權
(一)對人管轄權或屬人理由
(二)對物管轄權或屬物理由
(三)地域管轄權或屬地理由
第二目 對違反管轄權規則的制裁
一、有關無管轄權的裁判性質的決定
(一)預審法官的決定
(二)審判法庭的決定
二、管轄許可權衝突(管轄許可權爭議)
(一)職權管轄許可權爭議
(二)法院管轄許可權爭議
第三節 管轄權規則的例外
一、刑事法院對物管轄權與對人管轄權的例外
(一)裁判上的作輕罪處理
(二)重罪法庭的完全裁判管轄權
(三)“訴訟法官即是抗辯法官”之規則
(四)管轄權的法定擴張
二、刑事法院地域管轄權的例外
(一)重罪法庭的完全裁判管轄權,不可分性與關聯性
(二)由司法官、律師與某些官員實行的重罪與輕罪
(三)在金錢方面遺棄家庭罪的例外情形
(四)經濟與金融犯罪案件,地域管轄權規則的例外
(五)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管轄權規則的例外
(六)移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