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整合

法和整合,整合又稱社會整合、文化整合,指社會或文化中的不同因素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的傾向。法律制度是社會或文化的構成因素,也是社會或文化整合的重要工具,它使統治階級利益和意志披上全社會利益或社會意志的外衣,從而具有一體遵行的效力,成為指引人們行為、解決社會爭端的、得到國家確認和保護的準則。在不同社會,法律制度的整合作用和方式也不同。在傳統社會中文化通常是高度整合的,人們具有相似的價值,文化是單一的,其變化速度較緩慢。君主、封建領主的利益以社會利益的代表的形式表現出來,否定其它個人的利益。法通過統一的價值觀念,如君權神授,等級特權的天然合理性,把人們聚合在一起。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分工,文化的各種因素不可能完全整合,它包含著具有不同生活方式的各種群體,在社會性質基本相同的文化的基礎上,也經常出現不同的價值之間的衝突,這反映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文化變化的速度快而且不平衡,文化的各個因素之間必然不斷地調整,以適應其它因素的變化。資本主義社會的法的整合作用,表現在承認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各種價值與利益的合法性,確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觀念。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法律制度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礎上,它反映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但另一方面它也必須承認社會上存在著不同的價值觀念和利益。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集體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是辯證統一的,集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集體利益的發展又離不開個人積極性的發揮,並為個人利益的實現創造條件。法的整合作用包括對內、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方面要保持法各個因素的協調一致,保持法的各個部門、制度、規範之間,法的創製、實施、實現之間協調一致;對外方面要保持法作為一個整體與社會制度的其它方面,如經濟、文化、政治等的協調一致,適應社會的需要。法的整合作用的這兩個方面是相互聯繫的,法的內部整合要服從於外部整合。恩格斯指出:“在現代國家中,法不僅必須適應總的經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法發展’的進程大部分只在於首先設法消除那些由於將經濟關係直接翻譯為法律原則而產生的矛盾,建立和諧的法律體系,然後是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的影響和強制力又經常摧毀這個體系,並使它陷入新的矛盾。”(《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84-485頁)。可見,法的內部整合受到外部整合的制約,並經常為外部的條件的變化所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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