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就《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等答問是在2009年09月23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9年09月23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新華社北京9月22日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2日,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放射性物品運輸是核能和核技術開發套用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容易發生核與輻射事故,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有必要制定條例,進一步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
一是我國核能和核技術套用快速發展的需要。隨著核能和核技術在各個領域的廣泛套用,特別是我國大力發展核電政策的實施,放射性物品的運輸規模和種類都呈快速上升的趨勢,特別是核電站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等高環境風險放射性物品的運輸數量將大幅度增加,增大了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環境風險,需要通過立法加強管理。
二是完善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的需要。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中存在著放射性物品分類不太完善,安全監管成本較高、效率較低,運輸容器設計質量和水平有待提高,運輸容器製造單位管理和質量控制有待加強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完善放射性物品分類制度及其具體措施,需要強化對運輸容器設計和製造的管理,以確保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
三是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安全監管的需要。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監管制度不健全,重複監管與監管缺位同時存在,運輸環節導致的核與輻射事故時有發生,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運輸環節的監管。
四是有效實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需要。該法第十五條明確要求國務院制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
問:什麼是放射性物品?
答:從管理角度講,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於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通俗地講,放射性物品就是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物品中的總放射性含量和單位質量的放射性含量均超過免於監管的限值的物品。目前國家規定的豁免值是指不超過國家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GB11806-2004)中表1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此豁免值以下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品,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的範圍。
問: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答: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實行分類管理。主要原因是放射性物品種類繁多,不同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潛在環境風險不同,只有通過分類管理,才能實現科學、高效的監管。為此,條例規定,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實踐中,常見的一類放射性物品如輻照用鈷60放射源、γ刀治療機、高水平放射性廢物等,二類放射性物品如測井用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廢物等,三類放射性物品如爆炸物檢測用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放射性藥品等。為了分類管理措施的落實,條例還要求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同時,條例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製造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管理規定了有針對性的措施。
問:為什麼把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管理作為條例的重要內容?
答:由於放射性物品具有潛在危險的自身特性,其運輸安全主要是依靠運輸容器具有的包容、禁止、散熱和防止臨界的性能來保障的。因此,必須從源頭抓起,將運輸容器安全管理作為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的重要環節。為此,條例明確規定,運輸放射性物品應當使用專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並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和製造分別作了規定。
問:條例對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的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質量是運輸安全的根本保證,而其設計的安全可靠性又是運輸容器質量保障的源頭。為加強對運輸容器設計的管理,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建立運輸容器設計的安全性能評價制度。要求設計單位對設計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安全性能進行評價,並如實記錄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
二是建立一類運輸容器設計批准制度。要求一類運輸容器的設計在首次用於製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明確了設計單位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批准程式。
三是建立二類運輸容器設計備案制度。規定二類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於製造前將有關設計檔案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四是明確三類運輸容器設計的管理要求。規定設計單位應當編制三類運輸容器的設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證明檔案,並存檔備查。
問:條例對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的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製造質量是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保障的關鍵環節。為加強對運輸容器製造的管理,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運輸容器的質量檢驗要求。規定運輸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對製造的運輸容器進行質量檢驗,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是明確一類運輸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從事一類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具備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三項條件。
三是建立一類運輸容器製造許可制度。規定從事一類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領取製造許可證,並明確了申請領取製造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式。
四是建立二類、三類運輸容器製造備案制度。要求從事二類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在首次製造活動開始前將有關證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從事三類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按年度將製造運輸容器的型號和數量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五是建立一類、二類運輸容器編碼制度。要求製造單位對生產的一類、二類運輸容器進行統一編碼。
問:條例對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的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潛在風險高、監管難度大,關係到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社會穩定。為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的管理,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對放射性物品託運人的要求。要求託運人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使用與放射性物品類別相適應的運輸容器進行包裝,配備輻射監測設備、防護用品和防盜、防破壞設備,並編制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
二是建立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監測制度。規定託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託運人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輻射監測機構進行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監測;託運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的,託運人應當進行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監測;監測結果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不得託運。
三是明確放射性物品承運人的資質要求。規定承運放射性物品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運輸資質。
四是建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制度。要求一類放射性物品的託運人編制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明確了審查批准的程式。
五是明確不同運輸方式的具體管理要求。規定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警示標誌,配備押運人員,使放射性物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通過水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遵守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通過鐵路、航空運輸放射性物品或者郵寄放射性物品的,應當遵守國務院鐵路、民航、郵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問:條例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作了哪些規定?
答: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的重要手段。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有關監管部門的責任。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檔案、違法收取監測費用等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明確管理相對人的責任。條例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和製造單位不依法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將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運輸容器交付使用,以及託運人違法託運、承運人違法承運放射性物品等行為,規定了罰款、責令退運、吊銷許可證件、治安管理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放射性物品運輸是核能和核技術開發套用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容易發生核與輻射事故,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有必要制定條例,進一步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
一是我國核能和核技術套用快速發展的需要。隨著核能和核技術在各個領域的廣泛套用,特別是我國大力發展核電政策的實施,放射性物品的運輸規模和種類都呈快速上升的趨勢,特別是核電站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等高環境風險放射性物品的運輸數量將大幅度增加,增大了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環境風險,需要通過立法加強管理。
二是完善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的需要。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中存在著放射性物品分類不太完善,安全監管成本較高、效率較低,運輸容器設計質量和水平有待提高,運輸容器製造單位管理和質量控制有待加強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完善放射性物品分類制度及其具體措施,需要強化對運輸容器設計和製造的管理,以確保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
三是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安全監管的需要。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監管制度不健全,重複監管與監管缺位同時存在,運輸環節導致的核與輻射事故時有發生,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運輸環節的監管。
四是有效實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需要。該法第十五條明確要求國務院制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
問:什麼是放射性物品?
答:從管理角度講,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於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通俗地講,放射性物品就是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物品中的總放射性含量和單位質量的放射性含量均超過免於監管的限值的物品。目前國家規定的豁免值是指不超過國家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GB11806-2004)中表1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此豁免值以下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品,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的範圍。
問: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答: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實行分類管理。主要原因是放射性物品種類繁多,不同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潛在環境風險不同,只有通過分類管理,才能實現科學、高效的監管。為此,條例規定,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實踐中,常見的一類放射性物品如輻照用鈷60放射源、γ刀治療機、高水平放射性廢物等,二類放射性物品如測井用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廢物等,三類放射性物品如爆炸物檢測用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放射性藥品等。為了分類管理措施的落實,條例還要求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同時,條例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製造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管理規定了有針對性的措施。
問:為什麼把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管理作為條例的重要內容?
答:由於放射性物品具有潛在危險的自身特性,其運輸安全主要是依靠運輸容器具有的包容、禁止、散熱和防止臨界的性能來保障的。因此,必須從源頭抓起,將運輸容器安全管理作為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的重要環節。為此,條例明確規定,運輸放射性物品應當使用專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並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和製造分別作了規定。
問:條例對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的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質量是運輸安全的根本保證,而其設計的安全可靠性又是運輸容器質量保障的源頭。為加強對運輸容器設計的管理,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建立運輸容器設計的安全性能評價制度。要求設計單位對設計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安全性能進行評價,並如實記錄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
二是建立一類運輸容器設計批准制度。要求一類運輸容器的設計在首次用於製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明確了設計單位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批准程式。
三是建立二類運輸容器設計備案制度。規定二類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於製造前將有關設計檔案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四是明確三類運輸容器設計的管理要求。規定設計單位應當編制三類運輸容器的設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證明檔案,並存檔備查。
問:條例對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的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製造質量是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保障的關鍵環節。為加強對運輸容器製造的管理,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運輸容器的質量檢驗要求。規定運輸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對製造的運輸容器進行質量檢驗,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是明確一類運輸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從事一類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具備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三項條件。
三是建立一類運輸容器製造許可制度。規定從事一類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領取製造許可證,並明確了申請領取製造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式。
四是建立二類、三類運輸容器製造備案制度。要求從事二類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在首次製造活動開始前將有關證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從事三類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按年度將製造運輸容器的型號和數量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五是建立一類、二類運輸容器編碼制度。要求製造單位對生產的一類、二類運輸容器進行統一編碼。
問:條例對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的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潛在風險高、監管難度大,關係到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社會穩定。為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的管理,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對放射性物品託運人的要求。要求託運人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使用與放射性物品類別相適應的運輸容器進行包裝,配備輻射監測設備、防護用品和防盜、防破壞設備,並編制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
二是建立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監測制度。規定託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託運人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輻射監測機構進行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監測;託運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的,託運人應當進行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監測;監測結果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不得託運。
三是明確放射性物品承運人的資質要求。規定承運放射性物品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運輸資質。
四是建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制度。要求一類放射性物品的託運人編制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明確了審查批准的程式。
五是明確不同運輸方式的具體管理要求。規定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警示標誌,配備押運人員,使放射性物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通過水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遵守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通過鐵路、航空運輸放射性物品或者郵寄放射性物品的,應當遵守國務院鐵路、民航、郵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問:條例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作了哪些規定?
答: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的重要手段。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有關監管部門的責任。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檔案、違法收取監測費用等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明確管理相對人的責任。條例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和製造單位不依法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將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運輸容器交付使用,以及託運人違法託運、承運人違法承運放射性物品等行為,規定了罰款、責令退運、吊銷許可證件、治安管理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