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國土資源局

泌陽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政府工作部門,規格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泌陽縣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Biyang county bureau of land and resources
  • 職責:主管全縣土地資源
  • 內容:規劃、管理、保護
職責,執法項目,

職責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龍婚墓擔用土地、礦產資源政策;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貫徹執行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田地資源專騙墓背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全縣各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規劃;參與上報省、市政府審批的縣城總體規劃的審核。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調查重大權屬糾紛。
(四)貫徹落實上級政府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及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負責國有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相關工作。
(六)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市場;組織實施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授權經營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交易管理;指導全縣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縣礦產資源,負責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轉讓審批登記和探礦權審核,依法審查全縣對外合作區域;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項目和地勘成果;審查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查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保護地質環境;認定縣內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工作。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執法項目

一、用地審批與耕地保護
1、指導全縣用地審批管理工作;2、指導或參與國家和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用地事項的審查乃匪戶影和協調工作;3、辦理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等用地的審批和監督檢查;4、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5、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搞好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分和調整;6、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土地開發、土巴墊芝地復墾和驗收等項工作。
二、地政地籍
1、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2、研究擬定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以及權屬管理辦法;3、管理地籍信息系統;4、調查處理跨鄉鎮和其他重大土地權屬糾紛;5、負責城鎮的土地登記審核和發證工作;6、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的行政管理;7、負責專業設計的審核把關和作業中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8、組織或參與測繪成果的驗收;9、組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等工作;10、負責房地產交易中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以及租賃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等管理工作;11、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12、組織或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13、指導全縣地價管理工作;14、負責全縣土地評估機構鴉邀墊的管理及土地評估結果備案工作。
三、礦產管理
1、負責全縣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2、依法調查處理重大採礦爭妹承議、糾拜市府紛;3、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4、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監督管理;5、受委託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6、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7、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管理的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備量的登記和統計;8、負責礦產資源占用和壓覆情況的審查;9、管理全縣地質資料彙編工作;10、負責對全縣礦產資源儲量態勢進行綜合評價。11、研究擬定全縣地質環境保護政策;1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地質遺蹟保護規劃;13、指導全縣地質環境、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14、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15、編制全縣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16、依法進行勘查登記發證、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17、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評估的資格;18、負責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項目的地質環境影響評價;19、負責地質礦產勘查項目登記管理。
四、法規監察
1、組織對全縣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負責全縣土地規劃和計畫、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行為的監督檢查;3、負責信訪工作;4、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5、組織起草全縣土地、礦產資源有關政策、6、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7、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
五、規劃科技
1、研究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2、組織落實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3、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4、指導全縣各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總體規劃;5、參與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6、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7、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對重要科技項目和外事工作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8、組織國土資源相關科技成果推廣,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六、土地儲備開發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研究擬定土地儲備開發辦法,制定相關的實施措施。2、根據城鎮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市場供求情況,編制並組織實施縣城集鎮區土地收購、儲備開發、出讓供地計畫,負責土地儲備開發資金的籌措,確保縣政府對城鎮區建設用地集中統一供應,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監管力度。3、經營管理縣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土地、舊城改造拆遷土地和土地使用期滿應收回的土地及其他應納入儲備的土地;對城鎮新增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儲備、合理開發、統一出讓和劃撥供地。4、按照市場機制,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場,規範運作方式,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競價方式出讓土地,增加土地收益,為加快城鎮建設聚集資金。5、負責收集、發布土地收購、儲備、開發、出讓信息,做好土地招商工作。6、負責土地儲備開發的融資、籌資及資金運營管理工作,實現土地經營合理收益。7、指導、協調縣(鄉)土地收購、儲備、開發和經營管理工作。
七、土地整理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開發整理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具體標準,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的落實;2、編制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指導施工單位組織實施,對縣(鄉)編制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技術指導;3、承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規劃、設計、技術服務以及相關研究性報告等;4、在全縣開展土地開發整理調查,建立"三庫一台帳"制度(耕地後備資源庫、土地開發整理庫、耕地儲備庫、對占補平衡的按宗地建立台帳);5、會同有關部門對已運作好的項目進行驗收;6、收集、論證、發布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的信息,做好土地整理諮詢服務工作;7、協助管理、使用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的資金。
八、土地執法監察
1、對全縣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2、對被檢舉和控告的土地違法單位和個人進行依法查處;3、立案查處各類土地違法案件;4、實施全縣動態巡迴檢查,及時查處,制止各種違反土地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5、對違法行為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
九、地產交易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交易法律法規和政策,健全交易規則,提供相關服務,形成土地使用公平、公正、公開交易的市場環境;2、負責管理泌陽縣行政轄區內國有土地二、三級市場;3、收集和發布行政轄區內國有土地二、三級市場的信息,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十、土地勘測評估
1、負責全縣的公益性地產評估;2、負責城鎮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出讓底價、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3、負責土地資源調查評價和土地資源規劃研究工作;4、負責土地資源法規、政策、地產信息諮詢服務;5、承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中外合資、獨資企業的建設用地徵用、農用地轉用中的土地勘測、規劃、設計;6、負責轄區內建設用地的勘測定界;7、繪製平面布置圖,地理位置圖;8、完成轄區內的地籍測繪。
十一、財務
1、研究擬定有關財務會議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2、組織研究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稅費等有關政策;3、負責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入的經費、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及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4、負責國有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礦產管理
1、負責全縣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2、依法調查處理重大採礦爭議、糾紛;3、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4、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監督管理;5、受委託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6、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7、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管理的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備量的登記和統計;8、負責礦產資源占用和壓覆情況的審查;9、管理全縣地質資料彙編工作;10、負責對全縣礦產資源儲量態勢進行綜合評價。11、研究擬定全縣地質環境保護政策;1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地質遺蹟保護規劃;13、指導全縣地質環境、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14、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15、編制全縣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16、依法進行勘查登記發證、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17、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評估的資格;18、負責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項目的地質環境影響評價;19、負責地質礦產勘查項目登記管理。
四、法規監察
1、組織對全縣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負責全縣土地規劃和計畫、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行為的監督檢查;3、負責信訪工作;4、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5、組織起草全縣土地、礦產資源有關政策、6、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7、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
五、規劃科技
1、研究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2、組織落實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3、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4、指導全縣各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總體規劃;5、參與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6、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7、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對重要科技項目和外事工作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8、組織國土資源相關科技成果推廣,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六、土地儲備開發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研究擬定土地儲備開發辦法,制定相關的實施措施。2、根據城鎮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市場供求情況,編制並組織實施縣城集鎮區土地收購、儲備開發、出讓供地計畫,負責土地儲備開發資金的籌措,確保縣政府對城鎮區建設用地集中統一供應,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監管力度。3、經營管理縣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土地、舊城改造拆遷土地和土地使用期滿應收回的土地及其他應納入儲備的土地;對城鎮新增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儲備、合理開發、統一出讓和劃撥供地。4、按照市場機制,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場,規範運作方式,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競價方式出讓土地,增加土地收益,為加快城鎮建設聚集資金。5、負責收集、發布土地收購、儲備、開發、出讓信息,做好土地招商工作。6、負責土地儲備開發的融資、籌資及資金運營管理工作,實現土地經營合理收益。7、指導、協調縣(鄉)土地收購、儲備、開發和經營管理工作。
七、土地整理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開發整理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具體標準,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的落實;2、編制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指導施工單位組織實施,對縣(鄉)編制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技術指導;3、承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規劃、設計、技術服務以及相關研究性報告等;4、在全縣開展土地開發整理調查,建立"三庫一台帳"制度(耕地後備資源庫、土地開發整理庫、耕地儲備庫、對占補平衡的按宗地建立台帳);5、會同有關部門對已運作好的項目進行驗收;6、收集、論證、發布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的信息,做好土地整理諮詢服務工作;7、協助管理、使用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的資金。
八、土地執法監察
1、對全縣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2、對被檢舉和控告的土地違法單位和個人進行依法查處;3、立案查處各類土地違法案件;4、實施全縣動態巡迴檢查,及時查處,制止各種違反土地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5、對違法行為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
九、地產交易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交易法律法規和政策,健全交易規則,提供相關服務,形成土地使用公平、公正、公開交易的市場環境;2、負責管理泌陽縣行政轄區內國有土地二、三級市場;3、收集和發布行政轄區內國有土地二、三級市場的信息,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十、土地勘測評估
1、負責全縣的公益性地產評估;2、負責城鎮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出讓底價、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3、負責土地資源調查評價和土地資源規劃研究工作;4、負責土地資源法規、政策、地產信息諮詢服務;5、承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中外合資、獨資企業的建設用地徵用、農用地轉用中的土地勘測、規劃、設計;6、負責轄區內建設用地的勘測定界;7、繪製平面布置圖,地理位置圖;8、完成轄區內的地籍測繪。
十一、財務
1、研究擬定有關財務會議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2、組織研究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稅費等有關政策;3、負責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入的經費、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及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4、負責國有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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