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音樂家協會鋼琴專業委員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泉州市轄區內的各民族從事鋼琴專業的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贏利性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從事鋼琴專業的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附屬於泉州市音樂家協會,是依法登記註冊的專業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音樂家協會鋼琴專業委員會
- 外文名:Piano Committee of Quanzhou Musicians Association
- 所屬地區:泉州市
- 協會地址:泉州豐澤區
- 性質:非贏利性的人民團體
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泉州市音樂家協會鋼琴專業委員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黨的文藝方針,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團結廣大鋼琴藝術工作者,在泉州市音樂家協會的指導下,積極開展全市鋼琴藝術的學術研討與社會表演的實踐活動,為繁榮和發展我市鋼琴藝術音樂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現代化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泉州市音樂家協會、泉州市文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稱: 泉州市音樂家協會鋼琴藝術專業委員會
第三條 宗旨: 泉州市音樂家協會鋼琴專業委員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黨的文藝方針,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團結廣大鋼琴藝術工作者,在泉州市音樂家協會的指導下,積極開展全市鋼琴藝術的學術研討與社會表演的實踐活動,為繁榮和發展我市鋼琴藝術音樂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現代化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泉州市音樂家協會、泉州市文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泉州豐澤區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 充分發揮本會“交流、協作、服務”職責,按自身的專業特點開展工作,使本會成為泉州地區鋼琴工作者之家。
(二) 積極組織和鼓勵會員學習業務知識,組織培訓工作,努力提高鋼琴專業隊伍的業務水平並培養各類鋼琴人才。
(三) 積極組織會員開展學術交流、教學研究、藝術實踐等多種形式的專業和業餘社會鋼琴音樂活動,積極輔導培養各類鋼琴藝術人才,促進鋼琴藝術的繁榮發展。
(四) 積極促進全市鋼琴音樂工作者的團結,廣泛聯繫國內外知名的鋼琴藝術家和團體,加強聯繫和交往,開展鋼琴藝術交流活動。
(五) 組織鋼琴比賽,不定期舉辦鋼琴音樂會,鼓勵會員進行鋼琴藝術創作、表演與藝術實踐活動。
(六) 加強本會組織建設,積極發展會員。努力發現和培養新生力量,吸收鋼琴專業有貢獻的音樂工作者入會;推薦符合條件的本會會員參加泉州市音樂家協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條件
(一) 凡年滿18周歲,在我市行政轄區內工作,擁護本會章程,熱愛鋼琴藝術,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兩年以上實踐經驗、在鋼琴演奏、教育、理論、創作、音樂編輯、製造、調律、組織工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績,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者,自願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常務會議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二) 積極關心支持本會活動,並對我市鋼琴事業繁榮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社會活動家、台灣及旅居海外音樂家,自願申請加入本會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或授予榮譽職務。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一名本會理事或有關組織推薦。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理事單位
第十三條 申請條件
(一) 凡依法經泉州市有關部門批准的各區、縣、市及市屬單位、企業有關音樂組織,贊成本會章程,經申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理事單位。
(二) 凡支持泉州地區鋼琴教育事業的發展,積極參與本會組織開展的學術交流、教學研究、藝術實踐等多種形式的專業和業餘社會鋼琴音樂活動,贊成本會章程,經申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理事單位。
第十四條 理事單位授牌程式
(一) 提交理事單位入會申請書;
(二) 由一名本會理事或有關組織推薦;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授牌。
第十五條 理事單位權利
(一)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二)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理事單位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一次性繳納會費5000元。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理事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本會授予的牌匾。理事單位若三年以上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有權收回理事單位牌匾。
第十八條 理事單位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是進行有損本會名譽、會員利益的活動,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成員為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具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參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二)執行社團管理條例、重要活動、財務管理等事項等;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公室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為100元/人·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本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及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拆、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