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7年8月31日泉州市第十六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管理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區內溝河的規劃、保護、整治、利用、監督和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市區內溝河,是指鯉城區、豐澤區和洛江區萬安街道、雙陽街道範圍內,除晉江、洛陽江以外的八卦溝、小八卦溝、北渠、南渠等所有河道(包括入海河口、湖泊、行洪區、蓄滯洪區)、溝渠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內溝河保護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統籌兼顧、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內溝河保護管理應當服從防洪排澇的總體要求,注重保護水體水面、景觀綠化、植被土壤等自然生態環境和傳統水系格局以及沿河兩岸歷史遺蹟、特色建築物、構築物,符合泉州歷史文化名城風貌。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內溝河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對內溝河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協調機制和公眾參與機制,及時解決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內溝河保護管理實行河長制。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溝河日常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鼓勵和支持
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居民公約,引導內溝河兩岸居民做好衛生保潔,自覺維護內溝河環境。
第五條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溝河的保護、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內溝河管理責任單位負責內溝河的具體管理和維護工作。管理責任區段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內溝河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溝河水系、水域、排污口等基礎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內溝河管理檔案,加強內溝河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內溝河規劃、保護、整治、監督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物。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內溝河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內溝河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內溝河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內溝河環境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對在內溝河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水利、國土、住建、環保、文物、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內溝河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內溝河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滿足防洪排澇、蓄水調水、保護生態、美化環境、傳承歷史等基本功能的要求,明確內溝河水系分布、管理範圍和保護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內溝河管理範圍包含內溝河水體、河床、防洪排澇泵站、灘地、堤岸、護欄、壩閘、明渠、隧橋、暗涵、管道、護坡、碼頭、駁岸、岸線及兩岸景觀等。
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內溝河管理範圍內設立界樁和公告牌。公告牌應當載明內溝河名稱、管理範圍、管理責任單位以及禁止行為、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十二條內溝河建設應當以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宜居為目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內溝河水環境綜合治理,做好兩岸道路、路燈、管道、纜線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和維護,加強景觀整治和提升,保持歷史傳統風貌。
第十三條內溝河清淤拓寬、污染源治理等整治工程以及在內溝河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跨河、穿河、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管道、路燈、纜線、取水口、排水口等的涉內溝河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內溝河專項規劃以及防洪排澇、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技術規範和標準。
修建涉內溝河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涉內溝河建設項目的審查管理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將施工方案報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與內溝河管理責任單位簽訂施工修復協定。
建設項目占用、損壞內溝河的,建設單位應當修復、加固、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對內溝河造成的其他損失或者增加的運行、養護、管理等成本,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組織涉內溝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內溝河管理責任單位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項目竣工資料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報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內溝河管理責任單位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後十五日內拆除圍堰、清理內溝河、修復內溝河設施,並由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內溝河管理責任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內溝河接收管理要求,向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交接手續。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接收後按照職責分工同步交由相關單位管理。
第十五條出讓地塊涉及內溝河管理範圍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內溝河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出讓契約中明確項目用地規劃條件。
第十六條修建涉內溝河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區域範圍內的內溝河整治工程納入項目建設內容,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建設不得擅自調整內溝河水系,不得擅自填堵、縮窄、硬化內溝河。
第十八條在內溝河管理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禁止堆放阻礙行洪的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搭建、堆放且不妨(阻)礙行洪的,在徵得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自審批的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自行拆除、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建設和內溝河整治工程,依法逐步拆除內溝河管理範圍內已有的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保護管理與利用
第十九條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內溝河清淤疏浚、沿河截污、駁岸修砌、綠化建設、景觀改造等整治工程。
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內溝河專項規劃編制內溝河整治分期實施方案,並制定內溝河治理年度計畫,明確治理項目的名稱、內容、實施主體、期限和資金籌措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內溝河整治應當注重生態修復,將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綜合採取水系連通、水土保持、堤防綠化、排污管道和排污口整治等治理措施。
第二十條內溝河實行定期清淤疏浚,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對易淤積河段,適時清淤,保持水體通暢。
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清淤疏浚工作方案,制定年度計畫。
第二十一條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內溝河日常水體調控機制,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動態監測,並向社會公布監測報告,確保內溝河水體無惡臭、無異色、無異味,符合水功能區水質要求。
內溝河水體出現惡臭、異色或者異味現象的,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予以處理:
(一)對違法排污導致的,應當及時會同環保等相關部門排查污染源,相關責任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對違法排污行為進行處置,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
(二)對未及時疏浚導致的,應當督促內溝河管理責任單位及時疏浚,內溝河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疏浚,並將疏浚情況書面反饋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
(三)對其他原因導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開展水體調控,並將水體調控情況書面反饋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劃定為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作為安全保護的重點目標,加強日常防範,及時發現並查處影響水源安全的行為,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設定排污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其他內溝河的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
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建設內溝河沿線截污設施,改造雨水、污水分流管網。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老城區改造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第二十四條在內溝河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劃定為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和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的景觀內溝河洗滌物品、游泳;
(二)懸掛、晾曬影響景觀的物品;
(三)飼養家禽、牲畜;
(四)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高稈作物或者擅自砍伐樹木;
(五)棄埋動物屍體;
(六)炸魚、電魚、毒魚或者使用禁用漁具捕撈;
(七)設定洗車點;
(八)傾倒渣土、垃圾、泥漿或者其他廢棄物;
(九)違法排放污(糞)水;
(十)擅自鋪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纜線、管道;
(十一)擅自在內溝河加蓋、加鋪設施或者設定戶外廣告等;
(十二)破壞、侵占和毀損駁岸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十三)擅自填河斷水、攔河築堰、設定阻水抽水設施;
(十四)在界樁、公告牌上張貼、塗污、刻劃,或者移動、拆除、損毀界樁、公告牌;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內溝河水系和環境、損壞內溝河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內溝河防洪排澇應急預案。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與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洪排澇聯動協作機制,加強應急管理,確保內溝河防洪排澇協調有序。
第二十六條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開展巡查檢查,指導、監督內溝河日常管理維護和環境衛生保潔,督促清理水面漂浮物、與水生態不相適應的水生植物,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建立長效管理制度,加強內溝河管養績效評估和考核,保障內溝河環境整潔及設施完善。
第二十七條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入社會化運行機制,實現內溝河養護的社會化、專業化。
第二十八條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文物、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循保護為主、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重點保護八卦溝、小八卦溝等歷史遺存內溝河及其兩岸的空間格局、街巷肌理、建築群體組合、文物點以及其他體現傳統風貌的各種構成要素;對歷史遺存內溝河與沿河兩岸文物點、歷史建築的修繕、管理和維護,應當體現歷史的原真性和風貌的完整性,並注重歷史文化研究和宣傳,發掘和展示
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九條開發利用的各類旅遊景觀、水上活動、休閒娛樂等項目,應當符合內溝河專項規劃,並依法履行相關行政審批手續,不得影響防洪安全,並與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調整內溝河水系或者擅自填堵、縮窄、硬化內溝河的,由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設定排污口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其他內溝河的管理範圍內,未經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的,由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二條在內溝河管理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個人在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引水渠從事洗滌物品、游泳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飼養家禽、牲畜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樹木評估價賠償損失,並處該評估價50%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棄埋動物屍體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炸魚、電魚、毒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使用禁用漁具捕撈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設定洗車點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十四項規定,在界樁、公告牌上張貼、塗污、刻劃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十四項規定,移動、拆除、損毀界樁、公告牌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八項規定,傾倒渣土、垃圾、泥漿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九項規定,已鋪設排污管網的區域,在內溝河管理範圍內排放污水的,由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未鋪設排污管網的區域,在內溝河管理範圍內排放未達標的生產經營性污水的,由市、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在內溝河管理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涉內溝河建設項目竣工後,未按時拆除圍堰、清理內溝河或者修復內溝河設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內溝河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堆放阻礙行洪物料,或者未按時拆除、清理場地、恢復原狀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以及高稈作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擅自在內溝河加蓋、加鋪設施或者設定戶外廣告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十二項規定,破壞、侵占和毀損駁岸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器材、物料等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擅自從事填河斷水、攔河築堰、設定阻水抽水設施等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內溝河行洪的。
前款行為造成內溝河設施損壞的,違法者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代為修復費用,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內溝河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市其他地區內河的保護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泉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對《泉州市市區內溝河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泉州市民將中心市區範圍內,除晉江、洛陽江以外的所有河道、溝渠統稱為“內溝河”。內溝河是泉州
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防洪、排澇、景觀功能;八卦溝、小八卦溝等歷史遺存內溝河見證了古城的發展變遷,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傳承價值。內溝河保護管理長期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需要依靠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解決。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民眾對居住條件有了更高要求,迫切期盼改善內溝河環境、提升城市品質。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保護內溝河的生態環境和傳統風貌,助推“五個泉州”建設,回應人民民眾的關切期盼。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條例(草案)》由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起草、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於2016年11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16年12月、2017年6月、2017年8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和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8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加強組織協調,紮實推進《條例》的立法工作:一是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在泉州人大網公開全文、召開座談會、書面發函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二是深入開展調研。組織到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實地察看,了解掌握內溝河保護管理情況及存在問題;安排立法調研組赴濟南、南京、重慶等地取經,學習借鑑外地的先進經驗。三是認真修改論證。根據各方意見,多次會同我市直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委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論證會,以期各項制度管用可行,提高《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加強溝通協調。將《條例》施行前的基礎性準備工作列出清單,建議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先期著手落實,為《條例》獲批後有效實施奠定基礎。
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立法理念、立法技術等環節給予悉心指導和大力支持,《條例》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5章37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管理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現就幾個重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內溝河”是泉州市民多年來對中心市區內河約定俗成的叫法,對本市其他地區的一般仍稱為“內河”。《條例》將適用範圍明確為“市區內溝河的規劃、保護、整治、利用、監督和管理等活動”,並對“市區內溝河”的具體範圍作了界定。同時,為擴大立法受益面,規定“本市其他地區內河的保護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二條、第三十六條)
(二)關於內溝河保護管理體制
內溝河保護管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目前存在多頭管理的現狀;根據中央、省委關於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檔案精神,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機構將實現綜合設定。為此,《條例》以“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指代具體的主管部門,為改革預留空間,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溝河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溝河的保護、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並對其他部門、管理責任單位、街道辦事處、
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為進一步貫徹中央、省委、市委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決策部署,《條例》還明確內溝河保護管理實行河長制。(第四條、第五條)
(三)關於內溝河專項規劃與管理範圍
為確保內溝河保護工作規範有序開展,《條例》對編制內溝河專項規劃的主體、程式、要求作了規定,提出“河暢、水清、岸綠、景美、宜居”的建設目標。同時,鑒於上位法對河道管理範圍已有詳細規定,《條例》明確專項規劃應當具體體現水系分布、管理範圍和保護管理要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管理範圍內設立界樁和公告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關於建設活動的規範和限制
建設活動是內溝河保護管理中需要規範的重點,結合防洪排澇、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條例》規定:一是禁止在內溝河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從根本上、源頭上預防和解決亂占亂建影響行洪的問題。(第十八條)二是立足建設活動的關鍵環節和實際管理需要,對涉內溝河建設項目的審核、建設、驗收、交接等作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五)關於內溝河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為維護內溝河在防洪排澇、城市景觀、飲用水水源和傳承歷史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功能,發揮內溝河的綜合作用,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列舉了十五項禁止行為,並從以下幾方面設定了制度規範:
一是加強內溝河整治和水體保護。為進一步改善內溝河環境,對組織實施整治工程的主體、內容、程式等作了規定,明確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並根據淤積情況適時清淤。為提升水體質量,要求建立日常水體調控機制和水質動態監測制度,水質監測報告向社會公布。為提高養護水平,借鑑外地河道“管養分離”的先進做法,鼓勵在養護方面引入社會化運行機制。(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
二是著力保護飲用水水源和防洪排澇“兩個安全”。飲用水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防洪排澇是內溝河的基本功能。在內溝河眾多河段、溝渠中,現有兩條水渠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為提高飲用水水源安全保護水平,《條例》明確市政府應當將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作為安全保護的重點目標。同時,還對防洪排澇應急管理作了規定,著力保障防洪安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三是注重發掘和保護城市歷史文化。泉州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之一,八卦溝、小八卦溝等歷史遺存內溝河具有重要的傳承價值,許多文物點、歷史建築也分布在內溝河兩岸。為延續城市文脈,《條例》將“發掘和保護城市歷史文化”作為立法目的,在保護管理原則、編制專項規劃、內溝河建設目標等方面強調保護歷史傳統風貌,並對八卦溝、小八卦溝等歷史遺存內溝河的保護、修繕和管理作了具體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為保障設定的相關制度和規範得到貫徹落實,《條例》對設定排污口、破壞內溝河生態環境、妨礙防洪排澇等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明確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違法違規的責任追究。(第四章)
條例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解讀
日前,《泉州市市區內溝河保護管理條例》經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並正式公布。該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該條例共五章、三十七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管理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條例明確“市區內溝河”的概念,是指泉州市鯉城區、豐澤區,以及
洛江區萬安街道、雙陽街道範圍內,除晉江、洛陽江以外的八卦溝、小八卦溝、北渠、南渠等所有河道(包含入海河口、湖泊、行洪區、蓄滯洪區)、溝渠及其附屬設施;明確內溝河管理範圍包含內溝河水體、河床、防洪排澇泵站、灘地、堤岸、護欄、壩閘、明渠、隧橋、暗涵、管道、護坡、碼頭、駁岸、岸線及兩岸景觀等。
該條例旨在加強市區內溝河管理,保護內溝河生態環境和傳統風貌,發揮內溝河的防洪、排澇、景觀等綜合效益,發掘和保護城市歷史文化。該條例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內溝河環境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