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惠女水庫流域管理和保護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惠女水庫流域管理和保護的通告
  • 類別:法律法規
洛江區、南安市、惠安縣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惠女水庫流域管理和保護,切實改善惠女水庫流域水環境,確保惠女水庫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惠女水庫流域,系指惠女水庫庫區、新生溪(舊稱龍宮溪)、後坂溪(舊稱大羅溪)流域。
二、惠女水庫流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泉州市人民政府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流域內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惠女水庫管理單位負責開展日常巡查和監督管理,制止、報告庫區內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制訂庫區環境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防範環境突發事件的發生,配合當地政府開展惠女水庫庫區污染整治。
三、惠女水庫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一)管理範圍
1、洛江區馬甲鎮、南安市洪瀨鎮和洪梅鎮的水庫征地線83.82米高程(黃海高程)以下。
2、水庫的壩區工程、壩區防汛公路、壩區管理站生活區等共約400畝;自大壩兩端起,東至水尾村南面山,南至溢洪道右邊排水溝,北至通埔頂村分水界。
3、副壩周邊外延50米範圍內。
(二)保護範圍
1、水庫庫區的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2、水庫的壩區工程、壩區防汛公路的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3、壩區管理站生活區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外延50米。
四、惠女水庫流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根據《惠女水庫污染綜合治理方案》(泉政辦〔2007〕279號)的要求,加強宣傳教育,依法行政,強化執法監督檢查,營造良好的水資源環境。
五、惠女水庫流域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庫流域裡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應按法律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設定排污口,達標排放,禁止無證排污。各單位應積極採用清潔生產工藝,節約用水,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六、在惠女水庫流域內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它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在保護區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七、開展規模化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的監控,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將惠女水庫庫區最高水位線外延500米範圍內,以及上游新生溪(舊稱龍宮溪)、後坂溪(舊稱大羅溪)兩岸外延500米範圍內劃定為養殖禁建區。新建畜禽養殖場邊界與禁建區域邊界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00米。新建的畜禽養殖場與各類功能地表水位距離不得小於400米。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應按《惠女水庫污染綜合治理方案》規定的時限,限期搬遷或治理達標排放;禁止在水庫內放養家禽。
八、惠女水庫流域內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和高污染農藥。市、縣、區農業部門應積極推廣普及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以及配方施肥新技術,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建立農藥殘留污染監測檢驗與責任追究制度,防止造成水污染。
九、在惠女水庫流域水體內禁止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禁止將含有汞、鎘、砷、硌、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它廢棄物;禁止在水庫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岸坡、溝渠堆放和存貯固體廢棄物及其它污染物。
十、有關縣(市、區)、鄉鎮和水庫管理單位應各負其責,嚴格按照《惠女水庫污染綜合治理方案》要求,落實垃圾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在惠女水庫大壩、溢洪道、電站廠房、變電站等工程建築物的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任何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禁止在水庫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水庫流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水庫大壩、溢洪道、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和防汛備用器材、物料等。
十二、禁止在惠女水庫庫區內圍墾。
十三、惠女水庫大壩及副壩壩頂禁止載重車輛通行。
十四、嚴禁在惠女水庫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盜伐和破壞山林、果樹、花草等,嚴禁陡坡開荒,以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
十五、在確保水質安全的前提下,惠女水庫的漁業資源開發由水庫管理單位按規定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水域從事漁業生產不得給水質造成污染。嚴禁在水庫毒魚、炸魚和電魚。嚴禁在庫區內進行網箱養殖,關閉取締現存庫區內的養殖網箱;自然放養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報經有關環保部門審批同意。
十六、凡從惠女水庫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並按規定交納水資源費和原水費。
十七、違反本通告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本通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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