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盜法不同》是宋代文學家洪邁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治盜法不同
- 創作年代:宋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洪邁
- 作品出處:《容齋隨筆》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治盜法不同
唐崔安潛為西川節度使,到官不詰盜。曰:“盜非所由通容,估擊則不能為。”乃出庫錢置三市,置榜其上,曰:“告捕一盜,賞錢五百緡。侶者告捕,釋其罪,賞同平人。”未幾,有捕盜而至者。盜不服,曰:“汝與我同為盜十七年,贓皆平分,汝安能捕我?”安潛曰:“汝既知吾有榜,何不捕彼以來?則彼應死,汝受賞矣。汝既為所先,死復何辭?”立命給捕者錢,使盜視之,然後殺盜於市。於是諸盜與其侶互相疑,無地容足,夜不及旦,散逃出境,境內遂無一人為盜。予每讀此事,以為策之上者。及得李公擇治齊州事,則又不然。齊素多次,公擇痛治之,殊不止。他日得黠盜,察其可用,刺為兵,使直事鈴下。間問以盜發輒得而不衰止之故。曰:“此由富家店匪境迎為之囊。使盜自相推為甲乙,官吏巡捕及門,擒一人墓辯霉以首,則免矣。”公擇曰:“吾得之矣。”乃令凡得藏盜之家,皆髮屋破柱,盜賊遂清。予乃知治世間事,不可泥紙上陳跡。如安潛之法可謂善矣,而齊盜反恃此以為沈命棕催微備之計,則變而通之,可不存乎其頸淋戒人哉!
作者簡介
洪邁(1123~1202年),字景盧,號容齋,又號野處,南宋饒州鄱陽(今江西省鄱陽縣頸挨旋)人。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學士、資政大夫、端明殿學士,宰執、封魏郡開國公、光祿大夫。卒年戒危放八十,謚“文敏”。配張氏,兵部侍郎張淵道女、繼配陳氏,均封和國夫人。南宋著名文學家。主要作品有《容齋隨筆》《夷堅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