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農業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油氈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農業部
- 頒布時間:1989.11.13
- 實施時間:1989.11.13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原國家經委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國生產各種油氈產品的企業。
第三條 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在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領導下,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負責全國油氈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中:鄉鎮油氈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由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負責。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在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含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下同)和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油氈企業生產許可證的初審、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一)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且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與營業執照相符。臨時營業執照不能申請。
(二)有必要的生產工藝裝備、檢測手段、技術力量和組織機構(年生產能力10萬卷以下的企業在具備必要的生產控制手段後,只要聯合、分片建立了物理檢驗室或油氈產品由化驗室符合條件要求的工廠代檢,亦視為化驗合格)。
(三)出廠油氈質量和名稱、標號、規格、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部頒標準)。
(四)聯營企業各分廠必須自身達到有關規定條件方可取得生產許可證。
(五)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按“油氈生產許可證工廠審查考核辦法”審查考核合格。
第五條 申請和審批
(一)企業申請
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填寫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單位)對申請同意並簽署意見後,向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申請,同時繳納生產許可證申報費用。
(二)地方審查
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上報的企業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合格後(不合格的退回),即通知檢驗單位安排抽檢樣品,檢驗合格才對企業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報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簽署意見後,上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三)部門抽檢
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審查合格的企業組織抽檢,經抽檢合格的企業,頒發該產品生產許可證。並將抽檢結果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同時抄送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四)登報公布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分批登報公布。
(五)限期整頓
經審查或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分別由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逐級通知該企業,並提出整改的具體意見和要求。允許企業在半年內整頓,再次提出申請,再經審查、抽檢仍不合格,則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六條 產品質量檢驗
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技管許發(1989)29號文批准的各省、市級建築防水材料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在同級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領導下,負責本省、市油氈企業的抽樣、檢驗工作;未經批准檢驗油氈產品的省、市,由國家建材局建築防水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抽檢工作,並提出檢驗報告,交企業所屬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由省質檢站檢驗的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允許在一個月內向國家建材局建築防水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提出申請重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 審查員的選派
油氈生產許可證審查員分國家級審查員和省級審查員,分別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選派,審查員必備條件按《管理辦法》的附屬檔案二《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規定選派,要求如下:
(一)審查員可以從建材、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油氈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和油氈企業中挑選工作負責、經驗豐富的油氈專業人員擔任。
(二)國家級審查員: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直接聘任或由各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推薦。經批准後,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正式聘任。國家級審查員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聘任書及證書。
(三)省級審查員:由各省市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選派根據本地區工作量大小組成若干審查小組。每組審查員不得少於三人,企業主管部門應派員參加,省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查工作。
第八條 頒發的油氈生產許可證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 取得油氈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其油氈包裝上註明油氈生產許可證的標記、編碼和批准日期。
油氈生產許可證的標記和編碼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填寫。具體規定如下:
(一)油氈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為:
(1)XK23-016-000□
其中:X--代表許(Xu);
K--代表可(Ke);
23--發證部門編號;
016--油氈產品編號;
000□--生產許可證編號。
(二)《管理辦法》附屬檔案一規定:國家建材局發證部門編號為“23”
(三)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規定:油氈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編號為“016”(見下)
KX23-016-000□
第十條 企業主管部門、各級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油氈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要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及產品進行經常性監督。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經調查核實後,註銷其油氈生產許可證。具體情況如下:
(一)質量管理混亂、產品質量低劣,將未經檢驗的產品出廠,限期整頓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弄虛作假,以次充好;
(三)因油氈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將油氈生產許可證或印有生產許可證標記的包裝紙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的。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公布後,各油氈企業應積極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或申請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產品視為“無證產品”。新建和轉產油氈的企業試生產一年內必須申請。
第十二條 獲得油氈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如因故轉產或確定產品淘汰時,原產品生產證即告失敗,並交回發證單位。企業不得以改型產品為名,冒用過去申請的編號,也不得自行在產品編號上附加尾號。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建材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