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條預拌粉

《油條預拌粉》是 2020年05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油條預拌粉
  • 標準編號:T/SYMBJY 000.003—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4月26日
  • 實施日期: 2020年05月0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張康逸、溫青玉、康志敏、郭東旭、付強、張燦、趙迪、何夢影、高玲玲、黃慶榮、劉保香、陳志成、范雯、程燕、蘇玲、張力爭、孫巍巍、李向東、趙永英、周正富、張德奇、黃繼紅、屈凌波、張國治、羅登林、許國震、晁毛妮、李進中、程海芳、李富行、楊淑禎

起草單位

河南省農業科學院農副產品加工研究中心、河南省全穀物小麥製品加工國際聯合實驗室、河南省全穀物鮮食加工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淮陽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河南神人助糧油有限公司、河南億德制粉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河南省糧油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河南省農業科學院小麥研究所、鄭州千味央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鄉雲鶴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工業大學、鄭州大學、河南科技大學、濮陽市農業科學院、河南科技學院、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濮陽縣豫航麵粉有限公司、河南省安康食品科技研究院、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鄭州站、河南省食品工業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油條預拌粉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誌、標籤、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於以小麥粉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鹽、食用澱粉、活性乾酵母、食品添加劑和其他輔料,經配料、混合、包裝而成的產品。

主要內容

3 技術要求
3.1 原輔料要求
3.1.1 小麥粉應符合GB/T 1355和GB 2715的規定。
3.1.2 食用鹽應符合GB 2721和GB/T 5461的規定。
3.1.3 食用澱粉應符合GB 31637的規定。
3.1.4 酵母應符合GB 31639的規定。
3.1.5 其它食品原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3.1.6 原輔料粗細度應全部通過 CB 36號篩。
3.2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 目 要 求 檢驗方法
形 狀 粉末狀可含有少量晶體 分取20g-50g樣品,放在潔淨衛生白瓷盤中均勻的攤平,在散射光線下仔細觀察樣品的形狀、色澤。
色 澤 白色
氣、滋味 具有小麥粉應有的氣、滋味,無異味 分取20g-50g樣品,放在手掌中用吹哈氣的方法嗅其氣味或採用沸水燙麵粉的方法提高樣品溫度後立即嗅其氣味,品其滋味。
雜 質 無肉眼可見外來雜質 分取50g-100g樣品,放在潔淨衛生白瓷盤中均勻的攤平,採用肉眼觀察是否有外來雜質。
3.3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 目 指 標 檢驗方法
水分含量/(g/100g) ≤  14.0 GB 5009.3
濕麵筋/(%) ≥ 25 GB/T 5506.1
氯化物(以Cl- 計)/(%) ≤  1.1 GB 5009.44
比容/(ml/g) ≥  1.7 用油條預拌粉炸制油條,油條的重量為G,放入500mL量筒,向量筒中倒入小米,輕輕搖實使小米填滿量筒,即為油條與小米的總體積V1,再將油條取出,讀出小米的體積V2,油條的比容(ml/g)=(V1-V2)/G。
酸度/(鹼液ml/10g樣品) 0~3 GB 5009.239
鋁殘留量(乾樣品,以Al計)/(mg/kg ) ≤  100 GB 5009.182
總砷(以As計)/(mg/kg)≤  0.5 GB 5009.11
鉛(以Pb計)/(mg/kg) ≤ 0.15 GB 5009.12
混合均勻度/(%)變異係數 ≤ 7.0 GB/T 5918
3.4 淨含量與允許短缺量
應按照JJF1070的規定執行。
3.5 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4881和GB 13122的規定。
3.6 其他要求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GB 2761的規定,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農藥殘留限量應符合GB 2763的規定。
4 檢驗規則
4.1 原料的入庫要求
原料入庫前,必須索取供貨方出具的合格證明或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
4.2 批次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產線生產的同一規格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批。
4.3 抽樣
按GB/T 5490和GB 5491 規定的方法抽樣。
4.4 出廠檢驗
4.4.1 每批產品出廠前均由檢驗員按本標準進行檢驗合格,方可出廠。
4.4.2 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水分、濕麵筋、酸度、淨含量及允許短缺量。
4.5 型式檢驗
4.5.1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技術指標,一般情況下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產品定型投產時;
b)主要原材產地或供應商發生變化時;
c)停產三個月以上,重新生產時;
d)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4.5.2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3.1-3.4條的全部項目。
4.6 判定
當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所規定時,則判為合格產品。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要求時,則判定為不合格。
5 標誌、標籤、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5.1 標誌應符合GB/T 191和GB 6388規定,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名稱及地址、規格、數量、產品生產日期及運輸和貯存注意事項等。
5.2 標籤
標籤應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規定。
5.3 包裝
5.3.1包裝應整潔、完好、無破損。
5.3.2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5.4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乾燥、平整、無異味、有蓬蓋。運輸過程中應防擠壓、防雨、防潮、防曬,裝卸時應輕搬、輕放。運輸時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易污染的貨物混裝混運。
5.5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清潔、通風良好、乾燥衛生的倉庫內,必須有防鼠台,與地面距離≥8cm,離牆≥20cm,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等物品同庫貯存。
5.6 保質期
在上述規定的條件下,產品自生產之日起保質期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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