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區村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區村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河源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村民宅基地選址和申請資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村民宅基地規劃建設管理,確保我市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市區村民家庭戶在本村集體土地上建設住房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市區,是指源城區行政轄區範圍。
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家庭戶,是指戶主戶籍在本村,戶主或直系家屬在最近一輪農村集體土地調整時,在本村分有責任田的家庭(以2012年市區現有村民家庭戶調查結果為主要依據)。
第三條 村民宅基地轉讓,受讓人必須是具備村民宅基地申請資格的本村村民家庭戶。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部門是市區村民宅基地審批、規劃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

第二章 村民宅基地選址和申請資格

第五條執行“一戶一宅”法律規定,一個村民家庭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申請宅基地以村民家庭戶為單位,每戶用地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320平方米,且建築層數不超過4層。
第六條 村民宅基地按下列方式解決:
(一)利用本村範圍內的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二)村民家庭戶名下有其他已建未辦證住房的,其家庭成員符合條件需分戶時,不得申請新的宅基地,應按標準利用現有住房用地申請辦理村民宅基地相關手續。
(三)村民家庭戶名下沒有其他已建未辦證住房的,其家庭成員符合條件需分戶時,可通過轉讓方式,將本村其他村民家庭戶名下的已建未辦證住房調整為本戶家庭住房,並申請辦理村民宅基地相關手續。
第七條政府對近期擬征地拆遷區域實行預公告制度和宅基地申請資格確認制度。預公告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家庭戶,如申請宅基地位於政府預公告征地紅線範圍內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向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取得村民宅基地的資格。
(二)確需分戶建房居住的,在簽署承諾書承諾征地拆遷時臨時性住房只補償建築成本後,可通過建設臨時性住房的方式解決。同時,分房戶可憑《村民宅基地申請資格確認書》按拆遷安置房的建築成本價申請購買1套拆遷安置房。
(三)暫無建房計畫的,在征地拆遷時,可憑《村民宅基地申請資格確認書》按拆遷安置房的建築成本價申請購買1套拆遷安置房。
預公告自發出之日起滿3年政府未實施征地拆遷的,村民家庭戶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宅基地。已按第(二)款規定建設了臨時性住房的,可申請該臨時性住房建設用地為本戶宅基地。
第八條 父母與子女在本村共同居住生活的,為一個村民家庭戶。如需分戶,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記結婚的本村村民需分戶居住的;
(二)年滿30歲未結婚需分戶居住的。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家庭戶,可申請村民宅基地:
(一)符合上述第八條規定的村民家庭戶無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面積未達到80平方米,申請新的宅基地時承諾自行拆除舊宅的。
第十條 村民家庭戶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並已達到80平方米的;
(二)選址不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要求的;
(三)已享受拆遷安置政策的(含劃地自建、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安置等);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被法院判決抵債的;
(五)擬申請宅基地用地紅線距離城市市政道路邊線不足50米的;
(六)擬申請宅基地用地紅線位於政府預公告征地紅線範圍內的。
第三章 村民宅基地報批程式
第十一條 村委會應指派專人(下稱申報員)負責村民宅基地申報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宅基地報批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村民申請。
申請人如實填寫《河源市區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表》,提交村委會申報員。
(二)公示確認。
經申請人所在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研究同意後,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現有住房情況、占地面積、位置等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對申請進行確認並提出初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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