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河源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
  • 成立地點:廣東河源 
  • 每屆任期:五年 
  • 成立時間:1989年4月18日 
歷史概況,主要職責,

歷史概況

1989年4月18日至23日,河源市召開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出河源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河源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人數304人,這次會議的召開,標誌著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建立。
1994年5月9日至14日,河源市召開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307人。
1999年5月16日至21日,河源市召開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362人。
2004年5月26日至30日,河源市召開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362人。
2007年1月22日至26日,河源市召開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354人。
2012年1月8日至11日,河源市召開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354人。
2017年1月6日至9日,河源市召開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354人。

主要職責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5、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
6、選舉並有權罷免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7、選舉並有權罷免河源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8、選舉並有權罷免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9、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10、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1、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2、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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