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族宗教委員會

河池市民族宗教委員會是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負責對民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協調推動市民族工作委員會委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開展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提出全市民族事務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起草有關民族事務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聯繫自治縣、民族鄉,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審核全市公民民族成份的變更工作。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社會穩定工作。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民族事務治理信息化建設。
(六)承辦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和自治區成立逢10周年的慶祝活動,組織指導自治縣、民族鄉成立逢10周年的慶祝活動。
(七)協同財政部門管理民族工作經費、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及民族教育專項經費,參與其他有關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八)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配合承辦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扶貧事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政策的落實。
(九)在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研究少數民族文化、體育、衛生、藝術、出版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市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和全市少數民族文藝會演相關事宜。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和民族圖書的出版發行工作。
(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辦理有關少數民族涉外事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河池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
協助本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國有資產、財務、信息、保密、安全、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推進民族事務治理信息化建設;負責有關對外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協調本委直屬單位與機關聯繫;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培養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各縣(區)民族工作部門幹部的培訓工作。
(二)政策法規監督科。
負責起草民族法規草案,擬訂政策措施;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縣、民族鄉成立逢l0周年慶典活動;組織開展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民族理論政策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保障散居雜居少數民族合法權益;承擔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各民族民眾之間涉及民族關係的矛盾和糾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關係監測體系建設;審核全市民族成份的變更工作;承辦協調市民族工作委員會委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組織少數民族知名人士考察調研有關工作。
(三)經濟社會發展科。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經濟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引進外資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民族工作經費、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分配、管理、監督工作,配合扶貧工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扶貧有關事宜;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承擔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規劃、出版和民族圖書的出版發行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配合有關部門舉辦民族文化的宣傳和活動,開展市內外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挖掘整理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少數民族文藝會演的具體事務;配合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項;參與扶持少數民族教育專款管理和指導工作;指導辦好民族學校,加強與各類民族院校(民族班)的聯繫;加強與縣(區)教育部門指導管理寄宿制民族班。
(四)宗教事務科。
負責有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文電、信訪、檔案等機關文秘工作及有關行政工作;負責宗教業務經費的管理;擬訂宗教工作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宗教事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承擔督促檢查工作;研究起草綜合性政策,擬訂具體政策措施;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負責管理河池佛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的工作,對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以及民間信仰等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聯繫管理市級愛國宗教團體,協助市宗教團體管理經學班、義工班;負責宗教外事和法制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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