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依法對縣(市、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及改制後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貫徹實施黨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動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承擔監督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推進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七)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承擔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九)按照出資人職責,承擔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