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河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本轄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決策職能的事業機構, 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提取、核算和貸款等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本轄區住房公積金
  • 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
  • 辦公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5號
主要職責,非行政許可項目,項目一,項目二,項目三,項目四,

主要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和編報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與職工、單位和受託銀行定期對賬;
(四)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發放,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非行政許可項目

項目一

1.項目名稱: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審批。
2.實施主體:河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審批對象:全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所有職工。
4.審批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範》(桂建金管〔2011〕26號)。
5.審批條件:繳存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的存儲餘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3)以自住為目的租賃住房,租金超過家庭收入15%以上的;(4)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5)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6)離休、退休的;(7)出境定居的;(8)到廣西住房公積金管理轄區以外工作的;(9)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10)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係後兩年沒有建立新的勞動、人事關係的;(11)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繳存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
6.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7.審批費用:不收費。
8.提交的材料:支取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申請審批表》或《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申請審批表》、符合住房公積金支取條件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見本條款(1)-(15)項所列材料:(1)購買商品房的,提供購房契約(協定)、購房契約備案證明、購房發票;(2)購買二手住房的,提供已辦結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房產證未過戶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契約(協定)、契稅完稅憑證;(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證(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開工證)。在農村宅基地建私宅的,要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覆、村委會的建房證明。(4)購集資建房(市場化運作建房)的,提供單位集資建房批文、參加集資建房職工名單或購買單位集資建房契約(協定)、集資建房付款憑證。(5)個人住房大修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危房鑑定書、建房工程契約及工程預算書。(6)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建)房借款契約、(半年)銀行還款證明。在繳存地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需要提供借款契約、銀行還貸證明。對於償還信用社住房貸款本息的,應另外提供與貸款時間相一致的購房契約或建房證明;(7)房租超過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提供支付房屋租金的完稅憑證、已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和家庭收入證明;(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明或總工會發放的繳存人家庭特困證明;(9)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書、繳費通知單或醫院結算發票、醫保報銷票據、提取申請人與患者之間的關係證明;(10)職工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11)出境定居的,提供離職證明及在國外的長期居住證明;(12)到廣西住房公積金管理轄區外工作的,提供到轄區外工作的證明;(13)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契約證明或失業證明;(14)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係後兩年沒有建立新的勞動、人事關係的,提供勞動關係解除書,住房公積金封存證明;(15)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戶口註銷證明、火化證、醫院死亡鑑定書)、被宣告死亡證明或被宣告失蹤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是指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
9.審批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10.審批承諾時限:3 個工作日。

項目二

1.項目名稱: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
2.實施主體:河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審批對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
4.審批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範》(桂建金管〔2011〕26號)。
5.審批條件:(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2)具有穩定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3)按月足額(繳存比例不低於7%)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4) 具有相當於所購自住住房價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30%以上的自有資金;(5)具有貸款人認可的房產作為抵押物;(6)同意在受託銀行設立還款賬戶。
6.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7.審批費用:不收費。
8.提交的材料:
(1)購買商品房,已取得房產證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申請審批表》、《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表》、借款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原件、還款賬戶複印件、房產證複印件、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房地產評估報告原件;未取得房產證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申請審批表》、《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表》、借款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原件、還款賬戶複印件、已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原件、首期付款憑證複印件、開發商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書原件。
(2)自建房,已取得房產證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申請審批表》、《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表》、借款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原件、還款賬戶複印件、房產證複印件、土地證複印件、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房地產評估報告原件;未取得房產證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申請審批表》、《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表》、借款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原件、還款賬戶複印件、土地證複印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或私人住宅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單複印件)、建設工程預算書、自有資金證明材料、房地產評估報告原件、土地評估報告原件。
(3)集資建房(市場化運作建房),已取得房產證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申請審批表》、《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表》、借款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原件;還款賬戶複印件;房產證複印件;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房地產評估報告原件;未取得房產證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申請審批表》、《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表》、借款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原件、還款賬戶複印件、集資建房(市場化運作建房)證明原件、集資建房(市場化運作建房)協定原件、建房單位、工作單位擔保書(企業性質)或建房單位、工作單位保證承諾書(行政事業性質)、首期付款憑證複印件、房地產評估報告原件。
(4)合作建房(合夥建房),已取得房產證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申請審批表》、《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表》、借款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原件、還款賬戶複印件、房產證複印件、土地證複印件、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房地產評估報告原件、建房合作人的承諾書原件(或公證書);未取得房產證的需提供:《河池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申請審批表》、《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表》、借款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原件、還款賬戶複印件、土地證複印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建設工程預算書(或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房契約、協定)、首期付款憑證複印件(或自有資金證明材料)、住房分配協定書原件(或公證書複印件)、房產局證明原件、合作建房人的承諾書原件(或公證書)、房地產評估報告原件。
(5)購買二手房的,《河池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申請審批表》、《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表》、借款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原件、還款賬戶複印件、已過戶完畢的房產證複印件、土地證複印件、房產局出具的房屋交易票據複印件(稅收通用完稅證、契稅完稅證、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等所有相關的交易票據)、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房地產評估報告原件。
9.審批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10.審批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項目三

1.項目名稱: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2.實施主體:河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審批對象:全市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審批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範》(桂建金管〔2011〕26號)。
5.審批條件: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依法應建住房公積金制度而未建立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6.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7.審批費用:不收費。
8.提交的材料:(1)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報告;(2)《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3)《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4)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表(工資花名冊);(5)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6)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檔案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企業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7)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8)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9)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委託書及專管員身份複印件,並附同底一寸相片兩張。
9.審批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10.審批承諾時限:3 個工作日。

項目四

1.項目名稱: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批准。
2.實施主體:河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審批對象: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批准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4.審批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範》(桂建金管〔2011〕26號)。
5.審批條件:單位經濟困難,單位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70%的,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單位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5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決議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應經全單位2/3以上職工同意。
6.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7.審批費用:不收費。
8.提交的材料:(1)《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2)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決議;(3)單位財務報表,工資報表或有關部門核定為困難單位的證明材料。
9.審批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10.審批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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