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東運銷

河東運銷 , 清代河東鹽法有三大變。乾隆二十五年(1760),舉富戶充商,五年更換一次,後又改為長商,積弊相沿,滋擾彌甚。五十七年,因潞綱大壞裁撤運商,將鹽課歸入地丁攤征,此為一變。行之十餘年,弊孔百出,嘉慶十一年(1806),又行招商辦運,鹽法又是一變。復商以後,課額愈重,辦運愈難,商力愈困。鹹豐四年(1854),行捐免充商,鹽法再變。自免商以後,晉省定為官運官銷,陝、豫定為官運民銷。嗣後,豫省改官民並運;陝省因官運窒滯,改為攤丁,又因攤丁納課不前,改為官民並運;其後晉省亦改為官民並運,鹽池附近的蒲、解二府州和絳州開喜,以及毗連土鹽引界的靈石,總計十三州縣,統歸官運局承辦。此外三十一州縣聽民販運,繼又勻配引額1 000名,責令三十一州縣民販包繳課額,稱為包販。民國三年(1914),晉省十三縣和豫省八縣官運均歸商民運銷,唯陝省十九縣仍歸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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