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婦敲詐政府案

河南農婦敲詐政府案,是指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馮改娣因與鄰居焦書民糾紛等事多次到北京進行非正常上訪,並要挾內黃縣信訪局等單位錢財的案件。

2019年11月27日,河南省濟源市法院認定馮改娣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對檢方指控的“敲詐公務人員1萬元”不予認定。隨後,馮改娣提出抗訴。2020年7月29日,河南省濟源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決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農婦敲詐政府案
  • 地點:河南省內黃縣
  • 人物:馮改娣
  • 發生時間 :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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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馮改娣因與鄰居焦書民糾紛等事多次到北京進行非正常上訪。2012年1月,馮改娣在京上訪期間,要挾向內黃縣信訪局等單位所要1萬元,為避免給內黃縣帶來負面影響,內黃縣信訪局、工商局等單位被迫共同支付1萬元。
河南農婦敲詐政府案
河南農婦敲詐政府案
2012年12月,馮改娣以上述同樣理由向政府索要60萬元,內黃縣委領導協調6家政府單位被迫以救助的名義給了馮改娣這筆錢。檢方認為,馮改娣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責。

案件審理

2014年12月26日內黃縣法院一審判決馮改娣犯敲詐勒索罪,處以有期徒刑11年並處30000罰金。
2015年7月3日,安陽市中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內黃縣法院重審。
2015年9月1日,安陽市中院又將案件指定給安陽市北關區法院管轄。
2015年9月29日,內黃縣檢察院將案件移送給北關區檢察院管轄。此後,北關區檢察院兩次將案件退回內黃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2016年1月29日,內黃縣公安局第二次補充偵查後,再次移送北關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則不予受理,案卷由內黃縣公安局帶回。直至到2016年3月16日,內黃縣公安局再將案件移送北關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6年5月17日,北關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馮改娣案,北關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增加了一個尋釁滋事罪名,將原指控敲詐勒索金額由61萬減少到1萬元。案件開庭之後,一直沒有宣判。
2017年1月22日,他接到北關區法院的通知,案件已移送給了濟源市法院管轄。北關區檢察院也同時將案件移送給濟源市檢察院。當天,馮改娣被移送到濟源市看守所羈押。
2017年2月21日,濟源市檢察院因“案件重大、複雜,一個月內無法做出審查結論”,決定延長起訴期限,期限為2017年2月23日至3月9日。
2017年3月9日,審查起訴期限最後一天,濟源市檢察院將對馮改娣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當天,在看守所關押了近兩年八個月的馮改娣被取保候審。
2019年11月27日,濟源市法院對該案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認為:“馮改娣因建房等與鄰居發生糾紛、擴建房被城管部門處理等事項多次到北京等敏感地區非訪滋事,且在被公安機關訓誡、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繼續到重點區域或非信訪接待場所非正常上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對於檢方提出的“敲詐公務人員1萬元”的指控,濟源市法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都是言辭證據,且言辭證據在馮改娣何時提出索要1萬元、湊1萬元的時間順序、給付數額等方面陳述不一致,該1萬元是否系歸還馮改娣之前被拿走的1萬元事實不清,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馮改娣系強拿硬要,對該起指控不予認定。綜上,濟源市法院認定馮改娣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隨後,馮改娣提出抗訴。
2020年7月29日,河南省濟源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決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此前,重審一審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馮改娣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對檢方指控的“敲詐公務人員1萬元”不予認定。

案件人物

馮改娣,57歲(2020年),河南省內黃縣人。馮改娣因與鄰居的糾紛等事項上訪多年,後來被內黃縣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羈押在安陽市看守所。2014年12月26日,馮改娣被內黃縣法院認定敲詐政府60萬元,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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