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回顧
央廣網太原12月28日訊息 據中國之聲《
新聞縱橫》報導,本月13日,河南籍女農民工周某在山西太原討要薪水時,和工地保全發生衝突。緊接著民警現身,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幾名農民工被帶到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意外的是,周某最終卻突然死在了派出所內,而她的丈夫也被打斷了四條肋骨。“農民工討薪命喪派出所”這一話題迅速引發關注。
事發後,太原市公安局發布公告,承認周某是“非正常死亡”,並稱“民警違反規定,處置不當,目前檢察機關已經對涉案民警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那么,周某究竟因何而死?當天究竟發生了什麼?
起因
山西太原
龍城大街旁的“龍瑞苑”工地,河南鄲城縣農民工王友志一家在這打工,被拖欠了兩萬多元工資。12月13日,兒子王奎林和幾名工友去工地問問工資什麼時候發放,在工地門口,先和保全先發生了衝突。
王友志:我兒子跟保全拌嘴了,不讓兒子進,兒子想進,保全就報警了,他看保全報警了,就給我打電話說:爸,保全打我了。我心想,我得去看看,我就和他媽媽去了。到了聽說是報警了,我想,出來打工也要守法。
隨後,王友志和妻子周秀雲抵達工地現場,等待警察到來,期望依法處置現場:
記者:警察來了後,怎么個情況?
王友志:來了四五個警察,警察來了後,和當地保全的頭,說了幾句方言,我們聽不懂。胖的警察就過來了,問我們的工友帶沒帶身份證?我們告訴他們帶了。警察說:像你們這些犯罪分子一概不能輕饒你們。
按照王友志的介紹,出警警察在現場開始吐出髒話。
衝突
王友志:他也沒看身份證,當時就罵了。我就開始說,我說,領導,咱們不能說話帶髒字,要講點文明,我們想不能和他發生爭執,我們是出來掙錢的,何必呢?
王友志說,接下來,他們與現場民警理論,警察把他推到了一邊。
王友志:警察還繼續罵,我說,咱們都是工作人員,別影響不好。結果警察說,給他戴上手銬。我小孩媽媽一看我帶了手銬,就開始拉我。結果,警察上來就抓孩子媽媽頭髮……
據王友志介紹,隨後,他被警察拉進了警車。車裡有看守,不讓動彈。
記者:後來把你們拉到了派出所去了嗎?
暴力執法
王友志:拉到派出所後,他把孩子媽媽扔到地上,說孩子媽媽裝死。然後就開始拳打腳踢打我。
記者:到了派出所後,還打你們了嗎?是這樣嗎?
王友志:是。
記者:你是怎么知道孩子媽媽,沒有了呢?
王友志:在我眼前,我眼睜睜看著她去世。我說,你救救她吧,救救她吧。警察說,不要叫喚,再叫喚還收拾你們。
記者:媽媽之前身體是有什麼病嗎,您覺得?
王友志:沒有,我們出來打工都體檢了,從來也沒吃過什麼藥,沒有病。
和記者通話過程中,王友志數次哽咽,通話不得不中止。
據介紹,王友志的愛人周秀雲生前在河南當地的一家農場打工,事發後,農場場長曾到山西太原協助處理了五天善後,記者輾轉聯繫到該王場長。
王場長:我們現在穩定家屬的工作,山西當事方的意思是別讓家屬到處鬧事,他們一定公開、公正處理這個事情。我跟他們說,我們家屬已經死亡了,你們有責任,要有誠意,把這個事情儘快處理。
在介紹案情時,警方表示,當日,周某等10餘名河南籍民工準備於次日返鄉,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進入施工工地,與保全發生糾紛。民警處置過程中與阻攔的周某有肢體衝突,涉嫌違反公安機關接處警相關規定,處置不當,發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公安局表示,公安機關將全面配合檢察機關工作,對民警違法違紀問題,堅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後續
目前,檢察機關已根據前期調查情況,對涉案民警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而死者愛人王友志表示,已經注意到太原公安局的信息發布,公安和檢察機關已經和他接觸。
王友志:現在讓我們屍檢,我想要求其他地方的人屍檢,我不相信他們。
王友志:我們要求公平,給我老婆一個公正。
昨晚,太原市公安局確認了兩名涉事民警為正式民警,非“臨時工”,兩人目前已經停職接受調查。針對王友志不信任太原當地屍檢的情況,北京博儒律師事務所於萬瀾律師表示,第三方介入屍檢,有利於保障案件監督的公平、公正。
檢察機關也有一個屍檢的程式,那么在程式進行的同時,最好是家屬可以聘請社會的司法機構,由具有屍體解剖資質的法醫共同參與,在現場進行一個觀看監督案件的真實情況,能夠做一個評判。這樣無論是對於案件的查明真相還是對於,還是有好處的。
春節將至,農民工討薪事件頻發。近幾日,就有80多名來自山東、河北、河南等地的農民工聚集在北京的過街地道里集體夜宿,希望引起有關部門關注,幫忙討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也建議,農民工討薪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有關部門也應當給予足夠的包容,不可暴力執法。
局長致歉
山西省太原市政府2日晚召開“12·13”案件新聞發布會,太原市公安局長汪凡代表太原市公安局對死者表示沉痛哀悼,向受害人家屬和社會誠摯道歉;並表示要在全市公安機關部署開展“正風肅紀、規範執法”大整頓。
追問
為何案發13天后才立案
2014年12月13日,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在處置“龍瑞苑”工地糾紛警情期間,一河南籍周姓民工非正常死亡。12月26日,太原市檢察機關對涉案民警王某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對此,有公眾質疑,檢察機關為何在案發後13天才立案?
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周茂玉說:“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在立案之前,需要進行必要的初查,以獲取相關證據。”
據其介紹,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在案發當日19時接到報案。初步判斷認為,該事件背後極有可能隱藏職務犯罪,因此,小店區檢察院於案發當晚即展開初查。12月14日,太原市檢察院聽取匯報後,認為案情重大、後果嚴重,於是決定抽調兩級檢察院辦案力量成立“12·13”特偵組。
周茂玉說,從12月13日到12月25日,檢察機關的取證工作一直在進行。比如,僅需要反覆比對、研判的視頻資料就調取了11段,時長達11小時51分鐘。12月25日深夜至12月26日凌晨,檢察機關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後,作出立案偵查的決定,12月26日對涉案民警王某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為何不以故意傷害罪立案
“12·13”案件發生後,共有三名涉案民警被立案偵查,所涉罪名均為濫用職權罪。一些網民質疑,案件中有農民工死亡,檢方立案時所定的罪名過輕,為何不以故意傷害罪追責?
周茂玉對此回應說:“以什麼罪立案偵查,取決於案件證據。現有證據表明,涉案民警王某在出警過程中,違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規定、濫用執法權,其行為已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條件。”
“如果以故意傷害罪立案,前提是取得法醫鑑定結論,證明周某死亡與涉案民警王某的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而法律明確規定,查明死亡原因應當進行屍檢,但直到目前屍檢還未能進行。”周茂玉說。
據介紹,為了確保公平公正,從2014年12月19日至今,太原市有關方面反覆與死者家屬進行溝通,同時向死者家屬提供了省外四家知名司法鑑定機構供其選擇,並表示同意家屬自行指定其他合法的鑑定機構。目前,正在與家屬進行協商,爭取家屬同意儘快進行屍檢,以儘快獲取辦案需要的關鍵證據。
11人中為何僅3人被查
近日,太原市檢察機關組織“12·13”案件中的其他受害民工對涉案民警進行了辨認。死者周某的親屬等人表示,當時已辨認出11名打人民警,但為何到現在檢察機關只對其中的三人進行了立案偵查?
周茂玉在新聞發布會上說,“檢察機關之所以對涉案民警郭某、任某兩人立案偵查,是因為我們獲取了比較紮實的證據。目前,我們正在對其餘民警進行逐一甄別,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堅決查處。”
太原市公安機關表示,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調查工作,對違紀違法民警行為絕不包庇。對涉事民警在案件中存在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核查。進一步加大調查力度,對案件中負有責任的,不論涉及哪一級、涉及什麼人、涉及多少人,都將嚴肅處理,並及時發布調查處理結果。
周茂玉說,“12·13”案件發生以來,太原市、小店區兩級檢察機關特偵組幹警夜以繼日地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截至目前,共收集固定書證48份,證人證言46份,犯罪嫌疑人供述14份,同步錄音錄像18次36盤17小時,走訪了大量民眾。檢察機關將秉持全面、客觀、公正的立場,依法儘快查明真相。辦案過程中,太原市檢察機關將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信息發布的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公布案件進展信息。
“作為檢察長,我將以對人民民眾、對法律、對案件當事人高度負責的態度,把此案辦成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檢驗的鐵案。在此,我向大家鄭重承諾:對於我所經辦的案件,我將終身負責。”周茂玉說。
屍檢
1月4日專家抵達太原,將進行屍檢
昨天上午,王奎林對大河報記者說:“我媽的屍檢機構定了,在湖北醫學院鑑定中心,已經把申請送到檢察院了,我們家人都想讓她早點回家,入土為安。”
對於太原市公安局長的公開道歉,王奎林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寫道:對於一些涉案警察的處理,我們希望不錯抓一個好人,更不願放過一個知法犯法的“惡人”,希望檢察機關依法辦案,給我們家屬和社會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昨晚10時,記者從周秀雲家屬處獲悉,湖北方面的專家已經到達太原,今天將進行屍檢。
12月27日大河報率先發聲
大河報以《太原警方:已對涉案民警立案偵查》為題對此進行了報導,這是紙媒的首次公開報導。報導刊發當天,大河報特派記者趕往太原採訪。
當晚,央視新聞頻道播出了“警察腳踩討薪女民工”的視頻及報導。
12月29日報導回放死者最後24小時
29日,大河報以《“擰住脖子擰到地上,我媽就不動了”》為題,用兩個版的篇幅還原農婦周秀雲死前的24小時,被國內諸多媒體轉載。
12月31日記者直擊民工辨認打人者
31日,大河報以《百餘名太原警察排隊等候被打農民工辨認》為題進行報導。
當天上午,太原市檢察院官方網站發布訊息稱,2014年12月31日,涉案民警郭鐵偉、任海波被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
2015年1月1日傷情糾正,斷的是6根肋骨
1月1日,大河報以《王有志複查傷情發現肋骨斷6根》為題進行了報導。
當天,太原市公安局召開民警大會,全面整頓規範執法執勤工作,並把“12月13日”作為“執法警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