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河南科技大學校友會是經河南省教育廳批准成立,河南省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在學校指導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聯誼性、非營利性民眾團體,由河南科技大學及其前身洛陽工學院、洛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洛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等海內外校友自願組成。
工作職責
1.負責辦公室工作計畫的實施和總結。
2.負責建立校友工作網路和校友工作制度。
3.負責與各地校友保持聯繫,做好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和交流工作,處理校友往來信函。
4.負責協調校友捐贈資金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5.協助和指導各地校友建立校友組織並開展工作。
6.負責校友會會刊的編印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7.負責校友網站和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設和維護。
8.負責校友信息資料庫的建立和維護。
9.負責協調校內有關單位做好校友回訪母校工作。
10.做好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校友會辦公室是校友總會的辦事機構。校友會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協助學校黨政領導和校友總會領導策劃、指導、組織、協調全校和各地方校友會工作,負責校友總會的日常工作。
作用介紹
河南科技大學校友會作為聯繫母校與廣大校友的橋樑和紐帶、為廣大校友服務的“校友之家”,在開發校友資源、推動學校事業發展、擴大學校影響等方面正發揮著越來越積極的作用。河南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熱情歡迎海內外校友榮歸母校,共敘友情。
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河南科技大學校友會”,英文名稱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條 本會是經河南省教育廳批准成立,由河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由河南科技大學及其前身洛陽工學院、洛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洛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等校友自願組織而成。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弘揚學校優良傳統,加強母校同校友之間的聯繫,開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動,鼓勵校友在各自的事業中開拓創新,共同為母校的建設與發展,為祖國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教育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設在河南洛陽市洛龍區開元大道263號河南科技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加強母校與校友的聯繫,增強母校對校友的凝聚力,為國家建設及母校和校友的共同發展貢獻力量;
(二)加強校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校友間開展事業合作、科技聯合攻關、共享信息資源、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等提供服務平台;
(三)蒐集、整理校友名錄和校史資料,建立校友檔案,編印出版校友名錄和有關校史資料等書刊;
(四)出版《河南科技大學校友通訊》,交流信息,及時向校友介紹母校發展狀況和校友會工作情況,反映各地校友會動態;
(五)舉辦有利於國家、社會、母校和校友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人為河南科技大學校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河南科技大學校友:
1.曾在河南科技大學及前身洛陽拖拉機製造學校、洛陽工學院、洛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洛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等學習過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培訓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學考試生、外國留學生等;
2.曾在河南科技大學及其前身洛陽拖拉機製造學校、洛陽工學院、洛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洛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等任教、任職過的人員;
3.河南科技大學授予和聘請的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河南科技大學董事會董事等;
4.在校的學生和教職員工;
5.不在上述範圍,但與河南科技大學關係密切,對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和校友會的工作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校友義務的,經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吸收為河南科技大學名譽校友,享受校友的一切權利。
(四)各地校友組織可作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向《河南科技大學校友通訊》投送稿件;
(四)協助本會籌集校友基金;
(五)支持母校事業,促進母校發展。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分 會
第十三條 校友會下設若干分會。分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分會長一人,副分會長若干人,由選舉產生,一般任期5年,可連任。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四條 各校友分會是校友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對其本地校友開展工作,並接受學校校友會的指導。分會的設立及換屆選舉結果應向學校校友會申報、備案。各地校友分會按本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校友會與各地方校友分會的關係是指導和被指導的關係。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事務,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一般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可採用通訊、視頻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各地校友分會的分會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副會長會議,討論並決定有關問題;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聘任副秘書長,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本會的各項具體事務。辦公室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十三條 為了大力加強和推進校友工作的開展,在校內按院(系)成立校友分會。
第三十四條 校內有關單位為理事單位,其部門負責人為常務理事,部門負責人變動時,理事亦相應調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校友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如:日常辦公費、學術交流和聯誼等活動、編輯出版《河南科技大學校友通訊》等刊物費、必須承擔的接待費等。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校友基金、利息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校友會資產由河南科技大學財務處代管,並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並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為河南科技大學校友會和各地校友分會共同遵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請民政部門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