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日前通過《河南省黃河防汛條例》,以立法形式規範和加強黃河防汛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黃河防汛條例
- 頒布日期:2016年12月02日
- 施行日期:2017年03月01日
條例全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第二條 本省境內黃河(包括黃河幹流、沁河幹流及其灘區、滯洪區和庫區)的防汛活動,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防汛活動,包括防洪和防凌。
黃河幹流上的三門峽與小浪底水庫及黃河支流上的伊河陸渾水庫、洛河故縣水庫、沁河河口村水庫的防洪防凌調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黃河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黃河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 黃河防汛費用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黃河防汛費用應當專款專用。
有黃河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排必要的資金和勞務,用於黃河防汛隊伍培訓、演練、防汛物料籌集、防汛搶險等防汛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黃河防汛、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黃河防洪工程設施和參加黃河防汛抗洪的義務。
對在黃河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黃河防汛辦事機構設在本級黃河河務部門。黃河防汛辦事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黃河防汛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有黃河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同級防汛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黃河防汛職責,並向社會公布。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黃河防汛工作。
沿黃河各級人民政府和黃河河務部門應當加強黃河防汛工作宣傳教育,強化防汛意識、灘區安全意識和防洪工程設施保護意識。
黃河河務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黃河防汛預案;指導防汛搶險事宜;負責黃河應急度汛工程、水毀修復工程項目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國家儲備防汛物資、設備和專業機動搶險隊伍的管理和調度。
第九條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建立黃河防汛督察制度,對本級防汛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和下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黃河防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條 黃河防汛隊伍組織管理堅持專業防汛隊伍和民眾防汛隊伍相結合的原則。
專業防汛隊伍由各級黃河河務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民眾防汛隊伍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黃河河務部門負責技術指導。
駐豫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根據國家賦予的防汛任務,參加黃河防汛搶險。
沿黃河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黃河防汛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於每年汛期前制定當年本地的防汛預案。
黃河防汛預案一經下達,有關防汛指揮機構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執行。
第十二條 黃河防汛預案應當包括防汛任務、職責分工、指揮調度、隊伍組織、防守措施、物資儲備和運輸、通信電力和後勤保障、灘區和滯洪區民眾轉移安置救護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有轉移安置救護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統一領導轉移安置救護工作,組織民政、黃河河務、公安、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轉移安置救護方案,落實轉移安置救護措施。
第十四條 沿黃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黃河流域防洪規劃要求,組織制定灘區安全建設規劃,對居住在灘區的居民有計畫地組織外遷。
第十五條 禁止向黃河灘區遷增常住人口,禁止將黃河灘區規劃為城市建設用地、商業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工廠、企業成片開發區。
第十六條 黃河防汛物資包括國家儲備物資、機關和社會組織儲備物資以及民眾備料。
國家儲備物資由黃河河務部門按照儲備定額和防汛需要常年儲備。
機關和社會組織儲備物資由各級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儲備,所需數量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黃河防汛預案確定。
民眾備料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黃河防汛預案要求組織民眾儲備。
機關和社會組織儲備物資、民眾備料應當落實儲備地點、數量和運輸措施。
第十七條 黃河防汛通信實行黃河專用通信和公用通信相結合。
黃河河務部門應當做好黃河專用通信網建設和運行維護工作;通信部門應當為防汛搶險提供通信保障,並制定非常情況下的通信保障預案。
第十八條 沿黃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黃河防汛道路建設和運行維護,確保防汛搶險道路暢通。
黃河河務部門應當做好黃河堤頂道路硬化與維護,為防汛搶險物資運輸提供條件。
第十九條 沿黃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汛期前對所管轄的灘區、滯洪區、庫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沿黃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汛期前組織河道安全檢查,確保河道行洪暢通。在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圍墾河道,禁止傾倒垃圾等廢棄物,保障防洪、行洪安全。對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的行洪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二十一條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在汛期前對防汛預案落實情況及各類防汛設施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督促在建工程按期完成,確保及時投入防汛運用。
第二十二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負責對所轄防洪工程進行汛期前檢查,及時除險加固,制定搶險預案並報省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黃河水文測報單位應當對所轄水文站點進行汛期前檢查,保證測量斷面在汛期能夠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黃河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度汛方案並組織實施,落實防守責任,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監督檢查以及防汛指令。黃河河務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四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受洪水威脅的油田、管道、鐵路、公路、電力、通信、供水等管理單位應當自籌資金,興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其工程建設方案以及應急防護措施必須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黃河灘區內修建的村台、撤退道路等避洪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伏秋汛期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凌汛期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特殊情況下,省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長汛期時間。
第二十六條 在汛期,氣象部門應當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及其黃河防汛辦事機構提供長期、中期、短期天氣預報和實時雨量信息。
水文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向黃河防汛辦事機構提供黃河水情、雨情信息以及洪水預報。
黃河水文測報單位應當按照黃河防汛預案要求報送水情、凌情。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沿黃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本轄區進入緊急防汛期,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
(一)黃河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
(二)洪水、凌水嚴重漫灘或者河勢發生重大變化,威脅堤防、灘區和庫區民眾安全;
(三)黃河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
(四)啟用滯洪區。
第二十八條 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動員本地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投入防汛工作。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承擔防汛指揮機構分配的防汛任務。
第二十九條 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搶險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採取砍伐林木、取土占地、清除阻水障礙物等緊急措施;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保證防汛車輛優先通行,制止無關人員和非防汛車輛在防汛搶險地段通行,必要時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十條 在緊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揮機構根據國家防汛指揮機構的授權可以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道路、碼頭和其他工程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第三十一條 在黃河伏秋汛期,不得架設新的浮橋。預報花園口站流量出現三千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時,已架設的浮橋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拆除。小於上述流量,根據防汛需要必須拆除時,浮橋運營單位必須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要求,在限定時間內拆除。
第三十二條 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取土等活動,應當經黃河河務部門同意,並按照黃(沁)河采砂規劃和黃河河務部門制定的采砂實施方案進行。黃河河務部門應將轄區內采砂禁採區和禁采期予以公告。預報花園口站流量大於三千立方米每秒、沁河武陟站流量大於五十立方米每秒時,採砂場業主應當停止采砂作業,二十四小時內將采砂機具拆除並移至安全地帶。小於上述流量,根據防汛需要必須拆除時,採砂場業主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
禁止在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采淘鐵砂,禁止在黃河禁採區、禁采期采砂。
第三十三條 黃河洪水達到警戒水位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黃河防汛預案的規定加強現場指揮,落實防汛搶險以及救災的各項措施和責任。
洪水偎堤後,縣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黃河防汛預案組織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巡查人員發現險情應當立即報告,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險情擴大。防汛指揮機構接到險情報告後,應當根據防汛預案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護。
第三十四條 黃河工程發生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組織人力、物力進行搶護,並按照報險辦法立即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黃河防汛搶險動用國家儲備物資,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調撥。遇重大險情,可以邊動用邊報告。動用機關和社會組織儲備物資、民眾備料的,由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調撥和組織運輸。
第三十六條 防汛搶險期間,公安部門應當做好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做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鐵路、交通運輸、民航部門應當為防汛搶險提供運力保障,優先運送防汛搶險人員和物資;通信部門應當保證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時、準確傳遞;電力、石油部門應當優先保證黃河防汛工作的電力、油料供應。防汛指揮機構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當洪水威脅民眾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移安置救護預案及時組織民眾轉移至安全地帶,並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第三十八條 黃河流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分洪標準,確需啟用滯洪區時,有關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報批,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滯洪區運用的準備工作。
依法啟用滯洪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拖延;遇到阻攔、拖延時,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強制實施。
第三十九條 因抗洪搶險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可以先行實施,事後依法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十條 當搶險救災急需人民解放軍或者武裝警察部隊支援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當逐級上報省防汛指揮機構,由省防汛指揮機構提出請調,按部隊調動程式辦理。
在險情、災情緊急的情況下,縣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可以直接向駐軍部隊提出支援請求,並向上級報告。
第四十一條 黃河重要汛情、預警信息和重大防汛動態信息由省防汛指揮機構統一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新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汛情險情和防汛搶險情況的報導工作,及時、準確地播報、刊登重要汛情險情和防汛搶險等信息。
第四十三條 在發生洪水災害的地區,黃河河務、水利、電力、通信、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做好所管轄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所需費用應當優先列入有關主管部門年度建設計畫。
第四十四條 防汛指揮機構在防汛搶險期間根據防汛搶險需要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事後應當及時歸還,並給予補助或者獎勵;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准的洪澇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核實和統計所管轄範圍的洪澇災情,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統計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
第四十七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黃河河務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黃河伏秋汛期架設新浮橋,或者未按照要求拆除浮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采淘鐵砂或者在禁採區、禁采期采砂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黃河河務部門和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灘區、滯洪區遷增常住人口,擅自將黃河灘區規劃為城市建設用地、商業房地產開發用地以及工廠、企業成片開發區的;
(二)拒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黃河防汛預案以及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防汛搶險指令的;
(三)遲報、誤報、瞞報、謊報汛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在黃河防汛搶險中擅離職守、臨陣脫逃的;
(五)截留、挪用黃河防汛、救災資金和物資的;
(六)有其他危害黃河防汛搶險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