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

《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1999.06.01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6.01
  • 實施時間:1999.06.01
《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公安機關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分工統一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對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控告的權利。
第四條 凡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乘車人以及進行養護等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部發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本規定,自覺維護交通秩序,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第五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機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載重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養護等作業人員的養護專用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定。
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第六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和乘車人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原則下通行,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警告標誌牌,規定安裝安全帶的車輛,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並嚴格遵守《辦法》第七、八、九、十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不得經營或指定單位經營故障車警告標誌牌和安全帶。
第七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時,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身整潔,各種裝置齊全有效,行駛時應當遵守《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條 機動車行駛時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以及利用高速公路右側硬路肩作為緊急停車帶時,應當遵守《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規定,並立即報告交通警察。
設定警告標誌時,應沿右側護欄板外側行走。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護欄外。
第九條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高速公路路障管理,對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車、肇事車應當及時組織清理。清障、救援費用應當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巡邏,發現高速公路上出現的可能造成車輛事故的障礙物,應及時予以清理或通知有關單位清理。
第十條 除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的清障車、救援車外,禁止其他車輛牽引故障車、肇事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清障車、救援車必須安裝標誌燈具並噴塗明顯標誌。執行清障、救援任務時,須開啟標誌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十一條 在高速公路上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遵守《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施工、堆物或者其他有礙交通安全的活動,應當提前通知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予以配合,保障通行安全。
第十二條 受嚴重自然災害、惡劣天氣和施工影響以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時,受阻機動車需依次停放在行車道和右側緊急停車帶內,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寬燈,禁止在超車道上行車、停車。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可以採取限制車速、變換車道、暫時中斷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確需關閉高速公路時,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和交通部門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共同發布公告。
第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准,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高速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牌。
第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上執行交通、道路管理任務的車輛,應當噴塗統一字樣,並在確保全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線路的限制,其他車輛必須讓行,不準穿插。
第十五條 軍車、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因緊急公務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可以優先通行,其他車輛不得妨礙。
第十六條 除執行緊急勤務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執行緊急勤務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派員配合。
第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收費站設定的超限運輸監控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對車輛超限運輸進行監控。
第十八條 對違反《辦法》規定的,按照《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對機動車駕駛員其他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處罰規定的上限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用非清障車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應當責令其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處20元罰款或者警告,並責令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員離開高速公路。拒不離開的,交通警察可以將其強制帶離高速公路。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省政府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人員和車輛,進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按照《辦法》予以處罰;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行政處罰及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行使治安管理、刑事案件先期處置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文明執法,嚴格履行國家和省政府賦予的職責。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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