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河南省高等學校計算機基礎教育研究會成立於1984年,1996年6月被批准為省級一級學會,2002年經河南省教育廳和河南省民政廳批准更名為河南省高等學校計算機教育研究會。研究會是國內計算機科學與計算機教育領域民眾性的學術團體,是全國高等院校計算機基礎教育研究會的成員。
學會總部設在鄭州大學工學院(原鄭州工業大學)。三所大學(鄭州大學、鄭州工業大學、河南醫科大學)合校後,於2003年3月學會總部改設在鄭州大學信息工程學院。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河南省高等學校的計算機教育工作者,促進計算機教育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套用,為國家和地方培養計算機方面的人才。
學會工作堅持教育創新和教學改革,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用信息技術推動社會進步。學會倡導學術自由,提倡發表不同學術觀點,倡導“創新、求實、協作、提高”的精神,為政府部門當好參謀。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河南省高等學校計算機教育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在豫的高等學校和從事計算機教育的工作者,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提高教學水平,普及計算機的基礎知識,開展對外交流,培訓計算機套用人才、為促進我省計算機的推廣套用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教育廳高教處及河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研究會的住所
河南省鄭州市大學路75號鄭州大學信息工程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計算機教育理論、課程體系、教學法、教材及教學手段的研究和交流活動。
(二)組織有關教材和參考書的編寫和組織出版。
(三)舉辦講座和培訓班,提高從事計算機教育的師資水平。
(四)協同有關部門開展普及計算機知識的教育活動。
(五)協同有關部門採用多種形式開展全省計算機知識和套用的普及工作與套用研究。
(六)向有關部門提出關於計算機教育方面的建議。
(七)積極開展省內外和國內外的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般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4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理事長: 段銀田
副理事長: 甘 勇(常務)、普傑信、申石磊、孫玉強、王賀明
榮譽副理事長:何文趨
秘書長: 王賀明
副秘書長: 翁 梅 李學相
計算機專業教育委員會主任:甘 勇
計算機基礎教育委員會主任:王賀明
高職高專專業委員會主任:曲宏山
組織委員會主任:翁 梅
學術委員會主任:普傑信
等級考試委員會主任:王賀明
教材編審委員會主任:李學相
開發培訓委員會主任:郭清溥
辦公室主任:李學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