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飼料管理辦法》在1997.01.09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飼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1.09
- 實施時間:1997.01.09
現發布《河南省飼料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飼料行業的管理,保證飼料產品質量,維護生產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養殖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使用飼料和飼料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飼料包括飼料原料、飼料產品及飼料添加劑。
本辦法所稱飼料原料,是指用來生產飼料產品,以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物質。
本辦法所稱飼料產品,是指通過工業化生產手段生產,作為商品銷售的配合飼料、混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濃縮飼料、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等產品。
本辦法所稱飼料添加劑(不含飼料藥物添加劑),是指為滿足特殊需要而加入飼料中的少量、微量物質。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飼料生產經營活動的領導和管理,並在資金、物資和政策等方面對飼料工業的發展予以扶持。
第五條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飼料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飼料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依法對飼料工業進行行業管理。
(二)制定本省飼料工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對飼料產品質量進行行業監督,協助組織本省飼料質量監測和檢驗工作;
(四)負責審批飼料產品的生產;
(五)依法查處違反飼料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各級飼料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多方面籌措資金,逐步建立健全飼料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質量監測體系,加強對飼料產品的科學研究和先進生產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依靠科學技術進步開發飼料資源和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促進飼料工業發展。
第七條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飼料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飼料行業管理工作。
第八條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飼料產品生產技術改造項目、飼料新產品開發項目,享受國家和本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 對新建、改建的飼料產品生產項目和飼料新產品開發項目,計畫或者經濟貿易部門在批准立項、竣工驗收時,應當經同級飼料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引進國內外的資金、先進技術和設備生產經營飼料產品,開發利用飼料資源。
第十一條 從事飼料產品生產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保證產品質量需要的廠房、設備、工藝、貯運條件;
(二)有保證飼料產品質量的檢驗手段或接受其委託具有檢驗資格的代檢單位;
(三)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並擁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生產環境和設備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凡屬國家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飼料產品,生產者必須在領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
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必須取得省飼料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產品批准文號。
第十三條 飼料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建立健全生產記錄和留樣觀察制度,按規定填報生產報表。
第十四條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等飼料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並有產品標籤和產品質量合格證。
第十五條 生產配合、濃縮飼料和添加劑預混料,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批准的飼料添加劑。
第十六條 飼料經營者禁止經銷下列產品:
(一)標籤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產品;
(二)超過保質期、霉壞變質、摻雜使假的飼料或者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飼料;
(三)改變所經銷產品成份的產品;
(四)沒有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
(五)含有未經國家批准使用的飼料添加劑產品。
第十七條 新研製的飼料添加劑,在報送國家飼料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約定審批前,應制定企業標準,並報省技術監督部門和省飼料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飼料產品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飼料產品質量和安全、衛生的要求,便於貯藏、運輸和使用。
第十九條 飼料生產企業必須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有關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並報當地技術監察部門和飼料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飼料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由同級技術監察部門授權認可的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接受同級技術監督、飼料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可以派員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調查飼料產品的質量情況、抽檢樣品和索取有關質量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飼料生產企業的質量檢驗員、化驗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料、輔料,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有權制止進貨,對不合格的產品有權制止出廠。
第二十二條 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營私舞弊,玩忽職守。
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生產企業提供的質量技術資料保密。
第二十三條 進口的飼料原料或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飼料衛生標準、飼料產品質量標準。進口飼料產品或原料中含有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的飼料添加劑的,必須取得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登記許可證》。
出口飼料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進出口飼料的檢疫和質量檢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飼料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警告和罰款;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未取得產品批准文號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未經國家批准的飼料添加劑生產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和添加劑預混料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進口飼料原料或產品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飼料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標準化、產品質量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縣級以上飼料行業主管部門可建議技術監督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