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鞋業商會

河南省鞋業商會

河南省鞋業商會,全省唯一一家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註冊的鞋業行業獨立法人社團機構,是河南省從事鞋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及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河南省鞋業商會除了在河南省當地整合河南地區的鞋企,鞋商資源,更是利用網路資源與環球鞋網等大型鞋行業入口網站達成合作意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鞋業商會
  • 地區:河南
  • 辦會宗旨:務實辦會服務立會共贏興會
  • 會長:周綱 
商會介紹,商會職能,商會章程,

商會介紹

河南省鞋業商會2010年提出的16字及維護廣大會員利益為核心的辦會理念。以推動和監督行業的發展為己任,切實做好對會員企業高效、優質的服務,致力於打造一個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行業發展平台,發揮好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
河南省鞋業商會
河南省鞋業商會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商會審時度勢的制定了本年度的發展戰略規劃,強力打造“河南鞋業市場三個行業發展推進工程”,這三個行業發展推進工程是:
(1)“百強名鞋”品牌聯盟推進工程。即:強化品牌市場推廣,聚合行業品牌效應,打造行業品牌航母;
(2)“百市千店萬員”誠信示範推進工程。即:百市---全省創建100個誠信經營示範市場;千店---全省創 建1000個誠信經營示範名店;萬員---全省創建10000個誠信經營優秀會員;
(3)“萬店聯盟”惠民創富推進工程。即:在全省108個縣、1893個鄉鎮幫扶10000個鞋業經銷商,給予他們從經營管理、品牌推廣、市場行銷上指導培訓,從資金支持、政策支持等給予全方位的扶持,幫助縣鄉鞋業經銷商開好專賣店或專櫃,讓他們真正走上創富之路。
為把商會提出的“河南鞋業市場三個行業發展推進工程”落實到實處,商會決定在全省範圍內徵集招募商會特約,經過上半年的徵集招募及嚴格審核,已從全省18個地市,108個縣,1893個鄉鎮的近千多名報名者中挑選出100多名具有社會責任感,熱心行業發展的優秀鞋業精英授予了“商會特約代表”榮譽及專屬工作證,這一舉措的實施不僅加強了商會與省內各地區會員的聯繫,使廣大各地區會員更切實的感受到商會的服務,還增強了商會的行業信息蒐集的工作,根據信息反饋,便於今後能有的放矢,具有針對性的開展商會工作。
河南省鞋業商會已成立了三十多家分會,會員網路遍及全省各級地市縣鄉,並很好的幫助分會完善了內部的組織架構,使各個分會能獨立的開展工作.呈現出一種良性可持續發展的態勢。

商會職能

河南省鞋業商會作為全省唯一一家鞋行業商會,具有以下職能:
1、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2、建立於政府溝通渠道,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3、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
4、搞好行業評選,推廣行業經驗,搞好質量技術服務。
5、為會員提供信息資源服務,建立行業網站及綜合信息庫。
6、推動行業內外橫向聯合,組織出國考察、研討會、展覽會。
7、組織會員舉辦各種形式的活動和專業培訓,開展諮詢服務。
8、組織招商引資、經貿洽談,承辦政府委託辦理的其他事宜。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河南省鞋業商會。
英文名稱:Henan footwear Association
縮 寫:HFA
第二條 本會是河南省從事鞋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及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呼聲,發揮聯繫黨和政府與會員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我省鞋業的規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河南省工商聯、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為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企業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制觀,引導企業回報社會,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建立與政府部門溝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建議和訴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到橋樑作用;
(三)積極為政府、社會、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維權服務,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積極協助企業化解矛盾,調解糾紛;
(四)搞好行業評選,推廣行業經驗;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資源服務,建立綜合信息庫,做好信息收集與發布服務;
(六)推動行業內外橫向聯合,組織國內外鞋業及相關行業交流研討會,組織專家對鞋業走向和現實疑難問題進行探討、論證,提供科學權威的觀點和理論,組織行業學習、考察,提高鞋業及相關行業水平;
(七) 組織會員舉辦各種形式的活動和專業培訓,開展諮詢服務;
(八) 組織會員參加河南省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承辦政府等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單位會員:從事鞋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
(二)個人會員:鞋業及相關行業的從業者,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關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單位會員在本會業務領域內信譽良好,無不良市場經營行為記錄,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經營穩定,信譽良好者;個人會員無違法違紀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優惠取得本會擁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資料;
(三) 獲得本會開展的所有服務項目的優先享受權;
(四) 對本會工作享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向本會提出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不發生違反章程行為;
(三) 參加本會活動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還會員證。本會會員一年內不履行義務,包括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單位會員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會員資格將隨之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本會最高領導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工作任務並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臨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商會工作;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 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交會長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及有關部門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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