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稅收保障辦法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河南省稅收保障辦法》。

基本介紹

政策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內容解讀,三部門聯合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機制,完善稅收協助制度,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安排稅收保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稅收徵收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商、金融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稅收保障職責和義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稅收保障的情況進行工作考核。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和調整產業結構,培植稅源,保障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七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研究稅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時協調解決稅收保障工作中的相關問題,確保稅收保障工作有序開展。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收入;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完成情況、稅收增減變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預測,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監督檢查中發現涉稅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同級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中發現納稅人存在會計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法宣傳,為納稅人提供政策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徵稅依據、稅收政策、辦稅程式以及服務規範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因履行稅收徵收管理職責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依法扣押、查封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時,動產、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稅務機關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繳納稅款後及時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申請開具減免稅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開具。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在辦理房屋、土地、車船等動產、不動產登記、變更事項時,應當依法要求申請人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申請人應當提交而未提交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定期檢驗時,應當依法要求申請人提供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申請人應當提交而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第十六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戶開設、存款、匯款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和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等相關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逃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時處理,共同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稅務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對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配合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發現稅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優惠資格,並書面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政策並依法追繳相關稅款。
稅務機關發現稅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有關部門及時審核處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審核處理結果反饋稅務機關。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省級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和建設全省涉稅信息共享系統,實現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確定涉稅信息交換的具體內容、方式、標準和時間,形成《河南省涉稅信息交換目錄》,並根據稅收管理的需要,對《河南省涉稅信息交換目錄》的信息項目進行調整完善。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河南省涉稅信息交換目錄》要求向涉稅信息共享系統及時提供涉稅信息,並確保所提供的涉稅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通過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納稅人納稅信息採集、納稅信用評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獎懲機制。
省級稅務機關可以在涉稅信息共享系統中統一公布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狀況,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數據交換與共享,推動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收取費用或者增加納稅人負擔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或者不提供涉稅信息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或者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代征的各項非稅收入的保障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河南省稅收保障辦法》。

三部門聯合解讀

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日發布了第174號政府令,頒布的《河南省稅收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8月12日正式施行。今天上午,河南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三部門負責人接受河南省政府入口網站的專訪,圍繞《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背景
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
省財政廳黨組成員、非稅收入管理局局長彭玉琦介紹,制訂《辦法》是省政府近年來重點立法項目之一,也是河南財稅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早在2014年,省地稅局為適應稅收管理改革需要,就提出了出台《辦法》的建議。在此基礎上,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三家單位共同推進《辦法》立法項目,於2015年年底最終定稿,提交省政府法制辦審核。後於2016年6月29日,經省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
為何要出台《辦法》?省國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魏正武說,隨著我省經濟發展,稅源構成和徵稅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稅源管控難度不斷加大,大量的涉稅信息掌握在包括經濟主管部門在內的第三方手中,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財稅部門不能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稅信息,難以做到應收盡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的穩步增長。
意義
強化稅收征管防止稅收流失
《辦法》的頒布與施行具有哪些意義?省地稅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呂太昌說,我省正處於中原經濟騰飛的關鍵階段,以地方政府規章保障稅收有其必要性,且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加強稅收征管、保障稅收收入穩定增長。以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明確相關組織和個人的稅收協助責任和義務,能調動社會各方積極性,廣泛挖掘信息資源,建立大數據平台,強化稅收征管
二是有利於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提高依法治稅水平。進一步細化和規範稅務機關、納稅人和第三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能有效彌補現行稅收法律體系的缺漏。
三是有利於增強政府調控能力、促進地方經濟持續發展。便於建立各部門共同參與的綜合治稅體系,構建集財稅數據採集、審核、分析、評估和套用功能為一體的數據中心。
四是有利於推進財稅管理改革、實現治理能力現代化。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將網際網路技術套用到政務活動中,及時分析稅收收入運行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能增強財稅部門組織收入的預見性和主動性,實現政務信息的交流、共享和互動。
特點
實現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省國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魏正武說,《辦法》的出台,著力解決協稅法律依據不充分,責任不具體,配合不得力等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由省財政部門組織開發和建設全省涉稅信息共享系統,實現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有效運用雲計算、大數據開展稅收保障工作。
同時,為有效解決稅收執法中協助難、執行難等問題,《辦法》對稅收協助義務進行了細化,規定有關部門履行協稅護稅職責。
措施
對涉稅違法行為的實施聯合懲戒
在談及《辦法》如何解決稅收執法中協助難、執行難等問題時,省國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魏正武說,《辦法》中明確規定了有關部門履行協稅護稅職責,在辦理動產、不動產審驗、登記等事項時,依法要求申請人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憑據;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稅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告知稅務機關,對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當事人,有關部門應配合稅務機關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對有關部門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或拒不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的情形,《辦法》明確了問責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或者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用途的,予以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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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稅收保障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由陳潤兒省長簽發第174號政府令公布,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辦法共30條,重點規範了稅源培植、稅收服務、稅收協助、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在稅收服務方面,對稅法宣傳、納稅服務、政務公開等內容進行了規定,並對提供納稅服務收取費用或者增加納稅人負擔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稅收協助方面,對有關管理部門護稅協稅的法定職責、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稅收協助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在涉稅信息共享方面,要求建立全省涉稅信息共享系統,並對涉稅信息交換目錄、交換要求、保密義務、信息共享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的出台對加強我省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應收盡收,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財政收入持續穩定增長,切實增強民生保障,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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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稅收征管,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近日,省長陳潤兒簽署省政府令公布《河南省稅收保障辦法》,規範了稅收征管、稅收服務、稅收協助、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等內容。《辦法》自2016年8月12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了稅收保障工作的職責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機制,完善稅收協助制度,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安排稅收保障經費。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商、金融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如何加強稅收征管,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辦法》指出,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法宣傳,為納稅人提供政策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的負擔。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徵稅依據、稅收政策、辦稅程式以及服務規範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繳納稅款後及時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申請開具減免稅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開具。
在稅收協助方面,《辦法》規定,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在辦理房屋、土地、車船等動產、不動產登記、變更事項時,應當依法要求申請人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申請人應當提交而未提交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金融機構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戶開設、存款、匯款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和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等相關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辦法》提出,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省級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和建設全省涉稅信息共享系統,實現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省級財政部門、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確定涉稅信息交換的具體內容、方式、標準和時間,形成《河南省涉稅信息交換目錄》,並根據稅收管理的需要,對信息項目進行調整完善。
違反《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收取費用或者增加納稅人負擔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或者不提供涉稅信息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辦法》還要求,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管理制度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做好納稅人納稅信息採集、納稅信用評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獎懲機制。同時,對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配合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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