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管理辦法

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管理辦法是一份來自河南省的地方法規,主要內容是創新人才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方:河南省
  • 內容:創新人才計畫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申請者條件,第三章申請與推薦,第四章評審與批准,第五章實施與管理,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是河南省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範和加強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的管理工作,根據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財政廳、人事廳、教育廳、科協《河南省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程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的宗旨是:貫徹國家、省科學技術和人才發展戰略,通過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發現、培養和造就一批科技創新傑出青年人才和一批科技創新領軍人才。
第三條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資助在豫工作的國內外優秀科技創新人才,開展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的科技創新活動,解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關鍵共性技術問題以及基礎研究與前沿技術問題。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包括科技創新傑出青年和科技創新傑出人才兩部分:
1.科技創新傑出青年以選拔、培養和引進傑出青年人才(領軍後備人才)為目標,加大人才梯隊的培養力度,促進我省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發現、培養和造就一批優秀青年創新型人才。重點支持已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績或創造性科技成果、具有發展潛力的優秀青年博士,實現到2010年培養500名左右傑出青年人才的目標。
2.科技創新傑出人才以選拔、培養和引進傑出人才為目標,通過對在豫工作的符合一定條件的科技人才的支持,形成一支在國內外有重要影響、思想道德素質過硬、學術技術水平領先、被業內廣泛認可的科技領軍人才隊伍,實現到2010年培養出100名左右覆蓋各行各業傑出人才的目標。
第四條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每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專家評審,擇優支持。
第五條 科技創新傑出青年評審委員會和科技創新傑出人才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相關領域的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分別負責評審。
第六條 河南省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的日常業務工作,辦公室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人員組成。

第二章申請者條件

第七條 科技創新人才計畫的申請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學風和科學道德;
(二)在自然科學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績或創新性科技成果,並對學術領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建設創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河南省境內有固定工作單位或與河南省境內的聘用單位簽定5年以上工作契約,且契約期覆蓋該計畫的執行期限;資助期內每年在河南省境內從事研究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
第八條 除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科技創新傑出青年的申請者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受理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二)獲博士學位兩年以上(證件簽發日期到受理申請當年1月1日滿兩年)同時具有相當於副教授級(含副教授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具有獨立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創新性構思;
(三)具有從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實驗條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項資助的研究工作。
第九條 除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科技創新傑出人才的申請者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豫工作或被在豫單位聘用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五年以上(證件簽發日期到受理申請當年1月1日滿五年)並同時具有正高級以上技術職務;
2.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或省傑出貢獻獎獲得者;
3.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和企業技術中心主要技術負責人;
4.經國家人事部批准的或經河南省批准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技專家,或被聘為國家重大項目的首席專家;
5.省百戶重點工業企業和高成長型企業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申請者所在單位(聘用單位)具備從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實驗條件以及研究團隊等基本保證,申請者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項資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申請與推薦

第十條 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時限以當年度正式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申請者須按申報通知規定的內容認真填寫《河南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申請書》和《河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預算申報書》,並提交有關附屬檔案材料,通過所在單位或聘用單位提出申請,在河南省境內有固定工作單位的只能通過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聘用單位)和推薦部門應對申請者嚴格按規定條件擇優遴選,認真審核並簽署推薦意見,按規定時間將申請書和附屬檔案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評審與批准

第十三條 科技創新傑出青年和科技創新傑出人才的評審機構分別是科技創新傑出青年評審委員會和科技創新傑出人才評審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以邀請部分專家參加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1.評審計畫資助的人選;
2.參與對獲資助者所取得的學術成績和科研成果進行評議;
3.研究計畫資助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並實行評審組長負責制。評審組設組長1人,組員若干人。
評審組的職責是:
1.評審並向評審委員會推薦資助候選人;
2.參與對獲資助者研究工作進展情況的檢查和所取得的研究成績的評議。
第十五條 評審程式為形式審查、專業評審組評審、評審委員會評審、審定、公示、批准。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提交專業組評審: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不屬於資助範圍;
3.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書;
4.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5.經費預算不符合規定;
6.擬開展的研究項目已獲得省重大科技專項、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支持;
7.已獲得過本計畫資助者。
第十七條 專業組評審實行會議評審方式。每位被評審者須由兩位以上評審組成員負責閱審,評審組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投票表決方式確定建議資助的候選人,並向評審委員會推薦。評審時對條件相近者應適當考慮學科的合理布局。建議資助的候選人必須獲評審組成員到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方為有效。專業組評審結果匯總後,由閱審人填寫評審意見,組長簽名。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專業評審組推薦資助的候選人情況進行匯總後,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提交評審委員會的建議資助候選人與規定指標之比不超過1.5∶1。評審委員會實行會議評審,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委員會委員到會,評審結果方為有效。評審委員會評審時,資助候選人須到會答辯。評審委員會實行投票表決制,評審結果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簽署意見後,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九條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實行公示制度。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網際網路或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為公示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異議的受理與調查,並將調查結果提交領導小組審核,確定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獲資助者名單。

第五章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條 獲資助者所在部門和單位應認真落實申請書所列的科研用房、設備、人力、物力等各方麵條件,支持並督促獲資助者認真進行研究工作,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獲資助者於資助計畫實施開始,每年12月1日前應認真填寫《進展報告》,一式兩份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在資助期內,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獲資助者的研究工作進行中期評估。評估情況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所在單位通報,並作為今後撥款的依據。不參加中期評估或中期評估不合格者,中止撥款。
第二十三條 資助期限結束後3個月內,獲資助者應認真撰寫《總結報告》,並附主要論文、專著、研究成果以及獲科技獎勵、套用情況、經濟社會效益等有關材料一式兩份,經所在單位(聘用單位)審核評議後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驗收。
第二十四條 獲資助者發表、出版與計畫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以及鑑定、上報成果等,均應標註“河南省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程”字樣,英文為“Innovation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Troop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Henan Province”。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創新人才計畫獲資助者不得替換。連續一年以上出國、調離本科研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獲資助者無法繼續進行研究工作時,獲資助者及其所在單位(聘用單位)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中止資助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後,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核准中止資助,並向領導小組通報。
第二十六條 獲資助者如有違反道德規範,或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或觸犯刑律,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核實後,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核准撤銷其資助,並向領導小組通報。
第二十七條 因故中止、撤銷資助的,獲資助者必須及時撰寫階段工作總結,經所在單位(聘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一式兩份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科學技術廳和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7年8月27日發布的《河南省傑出青年計畫管理辦法》和《河南省傑出人才計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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