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11.30
  • 實施時間:1997.01.01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豫戰略,發揮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簡稱科協,下同)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科協應當貫徹科學技術法律、法規,團結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有效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科協及學會(含協會、研究會,下同)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科協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依照科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科協開展工作和活動。
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學會和本單位科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省、市(地)、縣(市、區)依法建立科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基層科協。
省科協由全省性學會和市(地)科協組成,市(地)科協由市(地)學會和縣(市、區)科協組成,縣(市、區)科協由縣(市、區)學會和基層科協組成。
第七條 縣及縣以上科協機關的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
第八條 省科協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本省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工作,參與本省地方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
科協應當向各級人民政府提出有關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科協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的科學論證、技術諮詢和攻關活動,為發展科學技術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九條 科協及學會應當為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與社會發展,開展學術活動,加強學術交流,提高學術水平,推動學科建設。
第十條 科協依法開展境內外民間的科學技術合作和交流,發展與國際科技組織、科技團體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往來。
第十一條 科協及學會應當發揮在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中的主力軍作用,在不同年齡和知識層次人群中,開展以科學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日常性、民眾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科協協同教育等部門,在青少年中開展適合其特點的科學技術活動,提高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培養科學技術後備人才。
第十二條 科協及學會應當加強農村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技下鄉活動,幫助和引導農民依靠科學技術發展農村經濟。
第十三條 科協應當促進學會與企業的協作,指導和扶持企業科協開展科學技術活動,促進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的科學技術含量,推動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四條 科協接受國家機關或有關組織的委託,組織相關學科的專家和學者,進行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標準制定;承擔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科協應當表彰和獎勵在科協工作和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六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是:
(一)同級人民政府撥給的行政費、事業費(含科學技術普及經費)、基本建設費;
(二)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國內外組織或個人的捐贈;
(四)依法興辦的企業、事業和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各級科協的行政費、事業費和基本建設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各級人民政府對科學技術普及經費投入的年增長幅度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學技術活動中心等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納入建設規劃,保障其建設和發展。
第十九條 科協建立經費收支、財產管理以及捐贈款物專項帳目審查監督制度。
科協的經費收支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協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科學技術有償服務活動,依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鼓勵和支持科協建立科學技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科學技術著作出版基金和獎勵基金。
第二十一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支持科協開展科學技術宣傳普及活動,揭露偽科學、反科學和封建迷信等現象;對科學普及性的出版物應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科協及學會的經費。
科協及學會和所屬事業、企業單位的財產所有權,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