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營企業家協會

河南省民營企業家協會是由民營企業家、發明家與熱心支持民營企業的科技工作者、理論工作者和政界人士組成並在我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民營企業家協會
  • 外文名:Henan Non-Govermental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 所在地區:河南
  • 屬性:協會
  • 性質: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職能,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協會簡介

河南省民營企業家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同時接受民政廳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河南省民營企業家協會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之家。凡遵守協會章程並符合其規定,經本人申請,常務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理事。各市、縣、區設立的民協組織是本會的團體會員單位。理事會的領導機構由選舉產生,第四屆理事會選舉張世英擔任河南省民營企業家協會第四屆理事長,鄧志棠為秘書長。
本協會的理事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利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依法保護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同時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承擔並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協會職能

1、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
2、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民營企業開展工作,建立與政府、新聞媒體及社會各階層的良好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樹立民營企業的良好形象;
3、組織技術、學術、成果、資金等方面的橫向交流,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資金等方面的服務;
4、研究和探討民營企業發展中的理論和政策問題,舉辦高層次、多元化的論壇及研討會,為政府制定有關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和建議;
5、 表彰宣傳在民營企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會員,特別優秀的向國家推薦;
6、為民營企業準入市場,享受有關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提供服務;
7、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聯繫,為民營企業申請專利,申報項目和課題研究提供服務;
8、搞好民營企業基金籌備和創新基金申報;
9、組織開展民營企業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資格和企業有關技術資質的評審認定工作;
10、組織和開展民營企業管理人員、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員工的業務培訓;
11、開展民營企業在海內外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12、通過網站、會刊、會訊活動各種方式和渠道,提高理事企業、企業家的知名度,並可組織各種活動,通過媒體為理事企業產品進行宣傳和推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河南省民營企業家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民營企業家、民營實體創業者、熱心支持和參與民營經濟事業的科技工作者、理論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民營企業家和民營經濟工作者之家。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全省民營企業家、民營實體創業者、民營科技、理論和管理工作者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促進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調動科技人員投入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主戰場的積極性,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做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民營企業開展工作,建立與政府、新聞媒體及社會各階層的良好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樹立民營企業的良好形象;
(三)組織技術、學術、成果、資金等方面的橫向交流,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資金等方面的服務;
(四)為民營企業準入市場,享受有關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提供服務;
(五)經民政部門批准,表彰宣傳在民營企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會員,特別優秀的向國家推薦;
(六)研究和探討民營企業發展中的理論和政策問題,舉辦高層次、多元化的論壇及研討會,為政府制定有關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和建議;
(七)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聯繫,為民營企業申請專利,申報項目和課題研究提供服務;
(八)搞好民營企業基金籌備和創新基金申報;
(九) 經省人事廳授權,組織開展民營企業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資格和企業有關技術資質的評審認定工作;
(十) 組織和開展民營企業管理人員、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員工的業務培訓;
(十一) 開展民營企業在海內外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十二) 通過網站、會訊等各種方式和渠道,提高理事企業、企業家的知名度,並組織各種活動,通過媒體為理事企業產品進行宣傳和推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全部是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民營企業界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市、縣民營企業家協會,具有一定規模的民營企業、科教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申請單位會員;
(五)單位會員中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即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六)民營企業、科教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中的高層管理人員,專利技術實施效益顯著的非職務發明家,科技成果轉化效果顯著的離退休科技人員,可申請個人會員;
(七)從事民營企業管理和研究的科技人員,可申請個人會員;
(八)熱心支持河南省民營企業的海內外有關人士,可聘請為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所在單位推薦或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向本團體提請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十)確定年度工作方針、計畫和任務;
(十一)審查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二)、(四)項外其他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召開執行常務理事會履行常務理事職責,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理事會原則上一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原則上一年兩次,執行常務理事會,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歲,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有2/3以上會員參加會員大會並經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執行常務理事會研究重大事項;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依照《河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按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聘請熱心關懷河南省民營企業著名離退休老幹部、科技、經濟專家、群團組織領導及社會活動家擔任本協會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或顧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徽標由正菱形金黃色框線內原子運行軌道中兩隻緊握的手的圖案構成。本團體為中國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的單位會員。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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