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化產業研究會

河南省文化產業研究會

河南省文化產業研究會是經河南省民政廳正式批准,由河南省社科聯作為主管單位。在省委宣傳部、省社科聯、省民政廳的親切關懷、熱情支持下,於2003年10月31日在省會鄭州成立。本會主要從事文化產業研究、開發的非營利性、學術性社科研究組織,為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文化產業研究會
  • 外文名:Henan Research Institute of Culture Industry
研究會宗旨,研究會任務,研究會章程,

研究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教育人民,用中國夢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聚共識、匯聚力量。

研究會任務

按照依法辦會,機制立會,誠信興會,理論聯繫實際,注重實踐的辦會方針,在文化產業界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本研究會的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為會員、政府、社會提供學術交流、人才培養、產業開發、品牌推廣等優質服務,為河南省文化產業的不斷發展而努力奮鬥。具體任務為:
(一)研究文化產業理論,協助政府、企業等探索文化產業發展的有效途徑,總結獨具特色的文化產業建設經驗,召開各類文化產業研討會,引導文化產業界重新認識學術交流的價值,提高學術交流的質量及參與學術交流的積極性,為河南省文化產業的發展建言獻策。
(二)開展文化產業調查研究,收集整理國內外、省內外文化產業的資源利用、形勢分析、產品開發以及教學科研、管理體制、產業政策等信息,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並依據我省文化產業的基本概況、發展環境、競爭格局、基地建設以及國家相關產業政策,開展文化產業的市場預測、產業投資及政策諮詢等服務活動,為我省文化類相關企業、投資機構、出版業等單位準確了解目前我省文化產業發展動態,把握企業定位和發展戰略提供決策參考。
(三)編輯出版文化產業書刊,主辦《文化產業論壇》。
(四)定期不定期舉辦文化產品展覽會、交流會、懇談會、展銷會,引進並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促進產業的發展,以提高資源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組織建立全省文化產業信息系統(資料庫),為同產業提供信息交流,指導諮詢服務。組織對海內外文化產業的交流與考察,通過與國際接軌,使我省文化產業走出國門,走向世界。
(五)協助產業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合,促進文化產業與其他產業交流與合作,全面提升文化產業在人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的影響力。
(六)組織開展文化產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和職業資格鑑定工作,提高全產業的素質,大力培養、積極引進文化產業高層次人才,穩步壯大我省文化產業人才隊伍,努力為文化產業界提供各級各類專業人才。
(七)為企業會員搭建一個宣傳、展示、傳播企業文化的平台,做好品牌戰略推進工作,提高企業的產品創新能力,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促使我省文化產業的規範有序發展。
(八)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文化產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九)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專業化、富有創新改革意識職業隊伍;打造本研究會的品牌活動,創建有研究會特色的精品項目,做好研究會的形象宣傳,提高研究會的知名度;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專項服務;同時,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研究會章程

河南省文化產業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河南省文化產業研究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系河南省從事文化產業研究、開發的非營利專業性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廣泛開展河南文化產業的研究與開發,促進河南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河南省社科聯,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河南省鄭州市經五路6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組織河南文化產業的學術研究和開發;
三、 組織對海內外文化產業的交流與考察;
四、 開展文化產業的諮詢與服務;
五、 為河南引進人才;
六、 組織大型交流活動;
七、 主辦《文化產業論壇》
八、 開展文化產業調查研究,收集整理河南文化產業資料、信息。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全省各文化產業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均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 研究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認真、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審核,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是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能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後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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