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

河南省教育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是指省教育廳對全省教育行政管理機關辦結的典型教育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收集、分類,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進行整理、總結,形成指導性案例,作為本系統今後一定時期對同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參考的制度。

第一條 為準確適用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全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行政處罰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 ] 57 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教育行政處罰案例指導,是指省教育廳對全省教育行政管理機關辦結的典型教育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收集、分類,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進行整理、總結,形成指導性案例,作為本系統今後一定時期對同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參考的制度。
第三條 全省各級教育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參考省教育廳公布的教育行政處罰指導性案例。作出的行政處罰,在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程式等方面與指導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體現同案同罰原則。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上報案例,形成統一的案例體系。
第五條 下列事項列入教育行政處罰案例報送範圍:
(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例;
(二)違法行為輕微,予以告誡,免予行政處罰的案例;
(三)減輕、從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者具有普遍意義的行政處罰案例;
(五)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區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案例;
(七)與當事人爭議較大的行政處罰案例;
(八)案情複雜難以區分的行政處罰案例;
(九)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典型案例。
第六條 列入報送範圍的行政處罰案例,縣(市、區)教育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案件結案之日起5日內,報省轄市教育行政管理機關;省轄市教育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報告或者辦理案件結案之日起5日內報省教育廳。報送案件以電子文檔為主。
第七條 省教育廳對報送的案例,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從實體和程式等方面進行嚴格的初選、審核,必要時可以對原案例作必要的技術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現錯誤。
第八條 教育行政處罰指導性案例包括標題、案情介紹、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闡述不同意見)、案例評析等內容。
案例評析應當具有合法性和適當性。
第九條 省教育廳對於經審定後的指導性案例,通過河南省教育廳網站公布,供全省各級教育行政管理機關參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響的,不得公開。
第十條 省教育廳建立指導性案例電子庫,加強管理,保證案例庫所存指導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導性案例的使用價值。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定期對指導性案例進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廢止: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公布,原指導性案例與之牴觸的;
(三)後指導性案例優於前指導性案例的;
(四)監督機關依法撤銷、糾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應當廢止的。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機關每年應當開展案卷評查,進行講評,以案說法,糾正違法和不適當的行政處罰行為。省轄市、縣(市、區 )教育行政管理機關不宜編纂行政處罰指導性案例。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河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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