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河南省教育廳
  • 發布日期:2005-2-23
  • 執行日期:2005-2-23
執行通知,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管理辦法,

執行通知

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許可證的申請
第三章 許可證的審批
第四章 許可證的使用
第五章 許可證的變更和註銷
第六章 許可證的年檢
第七章 許可證的編號規則
第八章 罰則
第九章 附則
各省轄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現將《河南省教育網站網校許可證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各單位嚴格按照《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對教育網站和網校的管理和監督,執行中有什麼情況和問題請及時與河南省教育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我廳科研外事處)聯繫。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屬檔案:

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的管理,根據教育部《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技[2000]5號)和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管理暫行規定》(教科外[2005]6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河南省境內申請、審批和管理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河南省教育廳是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日常業務由教育廳科研外事處負責。
許可證審批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接受河南省教育廳的監督管理。
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者按照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管理辦法經營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許可證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單位,應當符合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有必備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及必要的設備和場所;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三)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第六條 申請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及以下申請材料:
(一)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同意申辦機構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檔案原件一份。
(二)本辦法第五條所述基本條件證明;
(三)申辦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辦單位依法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承諾書。
第三章 許可證的審批
第七條 《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由河南省教育廳負責審批。
第八條 審批機關每年3月、9月兩次受理申辦機構的申請材料。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辦機構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按照《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完成對材料的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辦機構頒發許可證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逾期不補齊或者所補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視為放棄申請。
對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許可證由正文部分和附屬檔案部分組成。許可證的正文部分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許可證的附屬檔案部分包括許可證使用規定、開辦者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規定事項和年檢情況記錄表等附屬檔案。
第十條 《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
第十一條 《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由申辦機構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託的其他人憑委託書領取。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在審查材料時,發現申請者提交虛假證明檔案的,應當不批准其申請,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四章 許可證的使用
第十三條 獲準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範圍和期限內,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
第十四條 獲準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單位,持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許可證。
第五章 許可證的變更和註銷
第十六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開辦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十七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單位名稱、註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了本單位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開辦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自單位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在做好用戶善後處理工作後,原發證機關為其辦理許可證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 開辦者被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將其許可證收回註銷。
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將許可證收回註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申請。
第二十條 發證機關吊銷或註銷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者的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被吊銷或註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許可證的年檢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對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者應當在報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報送下列年檢材料:
(一)單位的年檢報告,包括:本年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情況;網路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二)《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原件;
(三)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單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發證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關進行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對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並對其開辦主體、開辦行為、教育設施建設、教育資費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必要的檢查。對年檢合格的,在年檢情況記錄表上加蓋印章;對未按規定參加年檢或年檢中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將許可證收回註銷,通知相應工商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許可證的編號規則
第二十三條 《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證書號碼按照下列規則編制:
許可證書的編號共15位,格式和含義為:
□□□□ □□□□  □  □ □  □□□□
年 度  所在省市 類型 辦學類別及層次  序 號
其中:
年度代碼:指許可證書年度編號。如2005年,年度代碼為“2005”。
所在省市代碼:指申辦單位所在地的編號,前兩位統一為河南省的代碼:“41”,後兩位為所在市代碼:
鄭州 01 開封 02 洛陽 03 平頂山 04 安陽 05 鶴璧 06
新鄉 07 焦作 08 濮陽 09 許昌 10 漯河 11 三門峽 12
南陽13 商丘14 信陽 15 周口 16 駐馬店17 濟源 18
類型代碼:指網站和網校代碼。“0” 代表網校,“1”代表網站。
辦學類別及層次代碼:指網校辦學類別及層次。前一位表示類別,“A”帶表學歷教育,“B”代表非學歷教育;後一位指層次代碼,“1”代表高等學校,“2”代表中等職業學校,“3”代表中國小。網站的此處代碼為“00”。
序號代碼:指審批機關對許可證書的順序編號。其編號辦法是,由審批機關在本年度內對發放的所有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書按辦理的時間先後順序不間斷遞增統一編號。認定年度發生變化後,應重新開始編號。
第二十四條 審批機關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則進行編號,凡與過渡時期號碼不一致的,統一使用新編制的號碼。
第八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依照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教育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河南省教育網站和網校許可證》由河南省教育廳統一印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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