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關於開洛高速公路開通管理的通告

河南省政府關於開洛高速公路開通管理的通告,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6-02-0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關於開洛高速公路開通管理的通告
  • 頒布日期:1996年2月2日
  • 生效日期:1996年2月2日
  • 頒布部門:河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2-02
【生效日期】1996-0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洛高速公路開通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為了維護開封至洛陽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護路產路權,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暢通,更好地發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全省經濟發展,現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按照“集中、統一、高效、特管”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對開洛高速公路的開通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進入開洛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乘車人及沿線的單位和民眾,必須遵守本通告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阻擾和抗拒高速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二、除養護作業人員及高速公路專用的機動車輛外,嚴禁行人、非機動車、履帶式鐵輪車、教練車、電瓶車、裝有危險品的車輛、拖拉機、機車、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和實習駕駛員駕駛的機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50公里的其他機動車輛進入高速公路,違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凡違反上述規定進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載運危險品或超載、超高和載物長度或寬度超出車廂的機動車,不準進入高速公路行駛,如確需在高速公路行駛,須報經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後,方可進入。
四、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限制最高時速110公里,最低時速50公里。特殊路段和隧道、高架橋等按標誌規定行駛。
五、高速公路正常行駛車輛必須在行車道上行駛。如需超車,須提前開啟轉向燈經超車道超越,超越後應回到行車道行駛,不得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不準在匝道和加(減)速車道超車,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不準在高速公路上倒車、調頭、逆行、上下旅客和裝卸貨物,不準向車外滴漏、散落、拋撤物品。
六、不準在行車道和超車道隨意停車。因故障確需檢修的,必須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右側路肩上,嚴禁在行車道和超車道上修車。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移離行車道或在路肩上停車時,應立即開啟應急燈並在車後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並及時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報告。
七、高速公路上發生單方責任事故,由高速公路管理人員負責即時處理;發生雙方責任事故,暫由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即時處理,以保證高速公路暢通。
八、因自然災害、施工以及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可採取限制車輛進入、調換車道、暫時中斷交通、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並以交通標誌顯示或在各出入口張貼公告。
九、高速公路及其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路權,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動、損壞高速公路封閉區內一切路產。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封閉區內堆物、搭棚、晾曬 擺攤設點,不準損壞、翻越隔離柵和防護欄,不準向高速公路上拋丟任何雜物。損壞高速公路路產,均須按規定及標準進行賠償。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公路上空和立交橋、跨線橋、擋土牆、護面牆上設定標誌牌或書寫張貼各類標語及在高速公路上設定廣告。
十一、除軍車、警備車及消防車外,凡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輛,均應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軍車、警備車通過收費處時,須主動出示有關證件,並遵守本通告行車規定。
十二、開洛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轄區人民民眾的宣傳教育,協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管好公路,並負責本轄區路段的治安管理。沿線廣大人民民眾要自覺遵守高速公路管理的各項規定,愛路護路,同破壞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人和事作鬥爭。
十三、對違反本通告者,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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