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管理的通知

通用航空飛行是指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包括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及飛行表演等方面的民用航空活動。河南禁止非法飛行活動,進行飛行作業前,要先徵得省民航主管部門同意,履行飛行申報有關手續,堅決禁止證件不全、未經批准的飛行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管理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1-11-19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辦[2001]125號
【發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2001-11-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管理的通知
(豫政辦〔2001〕125號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通用航空飛行是指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包括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及飛行表演等方面的民用航空活動。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我省空域範圍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活動日益增多,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省空域內通用航空器的飛行管理,確保通用航空器飛行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認識,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各級政府和民航、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著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負責的態度,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我省空域內通用航空器飛行管理重要性的認識,認真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國家民航總局頒布的有關通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在確保我省空域內通用航空器飛行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從事經濟、科技、教育、搶險救災和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的飛行活動,不得從事任何違章和未經批准的飛行活動。
二、嚴格執法,堅決禁止非法飛行活動。
凡從事通用航空的組織和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航空器適航證、飛行人員的航空器駕駛執照、經營主體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登記手續(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應當向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應當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進行飛行作業前,要先徵得省民航主管部門同意,履行飛行申報有關手續,堅決禁止證件不全、未經批准的飛行活動。
三、加強領導,促進通用航空事業健康發展。
省民航管理局要擔負起本轄區內民航事務管理的職責,加強同全省各級政府及其工商、公安、旅遊部門的聯繫和配合,全面掌握擁有通用航空器的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情況,認真監督、檢查和指導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對未經批准而進行籌備和經營通用航空飛行活動者,應立即責令其停止有關活動,並堅決予以取締;對不遵守有關規定擅自進行飛行活動的,必須勒令停止,嚴肅查處。同時,省民航部門要會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從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出發,對我省必要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進行科學規劃,積極引導,積極服務,努力促進全省通用航空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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